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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綦江区城市管理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城市管理局 全面推行城市管理执法公示制度、执法 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 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23-03-02














城管发202250



重庆市綦江区城市管理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城市管理局

全面推行城市管理执法公示制度执法

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

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局属各科室、单位:

现将《重庆市綦江区城市管理局全面推行城市管理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城市管理局

202261


重庆市綦江区城市管理局

全面推行城市管理执法公示制度执法

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

审核制度实施方案



根据《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行城市管理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渝城管局发〔20196号)和《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綦江府办发〔201958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区城市管理局决定在全区城市管理领域行政处罚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城市管理执法中全面推进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特制定三项制度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普治结合、德法相融,不断健全执法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方式、加强执法监督,全面提高执法效能,推动形成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城市治理体系和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城市管理执法体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区决策部署、推进城市管理部门法治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通过全面推行三项制度,有效规范城市管理领域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城市管理执法行为,通过执法公示制度机制不断健全,做到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全面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推动城市管理执法能力和水平整体大幅提升、执法行为被纠错率明显下降、执法的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推行城市管理执法公示制度。城市管理执法公示是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重要措施。区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执法支队)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明确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职责,规范信息公示内容的标准、格式,通过政府或者城市管理部门门户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向社会公开城市管理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发现公开的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1. 强化事前公开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执法支队统筹推进城市管理领域综合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城市管理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结合工作实际细化形成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在办公区域、执法岗亭服务窗口等场所要设置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岗位信息公示牌,公示执法人员姓名、单位、职务、胸牌号码等基本信息。公开的信息要做到简明扼要、通俗易懂。

2. 规范事中公示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在日常执法巡查、执法检查等执法活动中应当采取佩戴执法证件的方式,实现执法全程公示执法身份。要严格执行《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规范》《重庆市行政执法基本规范(试行)》和《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供应管理办法》等规定,从事一线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在编在职人员,执法时必须按照规定穿着国家统一的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佩戴统一执法标志标识。执法人员在规定情形下应当主动出具全市城市管理执法统一格式相应文书,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3. 加强事后公开。行政处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结果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执法支队应当在政府或者城市管理部门门户网站以及规定的渠道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已公开的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执法决定信息。完善城市管理执法统计报送制度,每年131日前每年131日前公开上年度城市管理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

(二)全面推行城市管理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城市管理执法全过程记录是城市管理执法活动合法有效的重要保证。执法支队应当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城市管理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为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1.完善文字记录。统一使用《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文书式样》及填写说明;做到文字记录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不得自行设计、变更或者使用其他执法文书。

2.规范音像记录。制定《行政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执法支队要按照《行政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的规定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实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执法过程,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受送达人拒绝接受执法文书的,可以将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并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3.严格记录归档。执法支队要规范和加强对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使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确保所有执法行为有据可查。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归档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4.发挥记录作用。通过案卷评查等形式,结合评议考核工作内容,加强执法监督,发现其中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措施;适时对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发挥记录信息对舆情应对、行政决定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支撑作用。通过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切实加强调阅监督,保障当事人个人信息安全,确保执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的调阅程序规范、合法有效。

(三)全面推行城市管理执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确保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有效的关键环节。城市管理执法重大执法决定作出前,应当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1.明确审核机构。成立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委员会负责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做到法制审核机构与执法机构审办分离执法支队成立法制审核机构,不符合重大执法决定情形的由区城管执法支队法制审核机构开展法制审核。召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委员会会议集体审议,可邀请法律顾问、驻队律师、行业专家参加,对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校提供咨询意见。

2.明确审核范围。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由区城市管理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委员会进行法制审核。区城市管理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委员会需制定本级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明确重大执法决定事项的标准。

3.明确审核内容。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委员会应当严格审核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区城市管理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委员会完成审核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城市管理执法机构应当对区城市管理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委员会审核意见提出的问题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

4.明确审核责任。局安全法制科结合实际,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规则,明确送审材料报送要求和审核的方式、时限、责任,规范审核意见格式。执法支队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委员会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要严格开展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性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执法决定。因城市管理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和审批城市管理重大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城市管理执法决定错误,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全面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信息化建设。加强城市管理执法信息管理,积极推进执法信息互联互通共享,有效整合执法数据资源。

1.加强信息化平台建设。按照市城市管理执法指挥调度智能平台的要求,建设区城市管理执法智能平台,做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决定实时推送、执法信息统一公示、执法信息网上查询,实现对城市管理执法活动的即时性、过程性、系统性管理。

2.推进信息共享。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要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即时向重庆市行政执法信息和监督网络平台推送区城管局执法信息。

3.强化智能应用。积极推进人工智能技术在城市管理执法实践中的运用,探索开发城市管理执法裁量智能辅助信息系统,利用语音识别、文本分析等技术对城市管理执法信息数据资源进行分析挖掘,发挥人工智能在证据收集、案例分析、法律文件阅读与分析中的作用,聚焦争议焦点,向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精准推送办案规范、法律法规规定、相似案例等信息,提出处理意见建议,生成执法决定文书,有效约束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确保执法尺度统一。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重庆市綦江区城市管理局全面推行城市管理执法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城市管理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局安全法制科及相关单位、科室负责人为成员,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工作推进情况,适时开展联合督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安全法制科,负责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协调组织和实施推进。

(二)健全制度体系。要结合实际情况,加强和完善城市管理执法案例指导、执法裁量基准、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执法投诉举报以及执法考核监督等制度建设,积极推动相关制度有效衔接,形成统筹城市管理执法全过程和各环节的制度体系。

(三)强化队伍建设。加强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资格管理,未经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的人员,一律不授予城市管理执法资格,不得从事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按照全市统一的时间、步骤和样式要求,适时换发行政执法资格证件,加强证件管理。认真开展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开展“三项制度”专题业务培训和交流,切实打造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依法履职、人民满意的新时代城市管理执法队伍。鼓励和支持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和人员激励机制,提高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履职的积极性和执法队伍的稳定性。

(四)保障经费投入。积极争取市、区政府落实城市管理执法经费保障机制。要按照标准配备执法装备,结合执法实际,将执法装备需求报本级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五)加强督促检查。城市管理执法“三项制度”推进情况已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体系和年度效能目标考核体系。区城市管理局将加强督促检查,对工作落实不力、不及时督促整改和工作中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及人员,将依法依纪追责问责。


附件1.重庆市綦江区城市管理局全面推行城市管理执法“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重庆市綦江区城市管理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委员会成员名单

3.行政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




附件1



重庆市綦江区城市管理局全面推行城市管理执法“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王 军 区城市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罗祥友 区城市管理局党组成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

赵 锴 区城市管理局党组成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政委

成 员:罗俊卿 区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副支队长

李春峰 区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副支队长

田 力 区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副支队长

邱 琴 区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副支队长

王祯杰 区城市管理局安全法制科科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城市管理局安全法制科,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安全法制科科长兼任。










附件2



重庆市綦江区城市管理局重大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委员会成员名单



一、委员会成员名单

主 任:王 军 区城市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主任:罗祥友 区城市管理局党组成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

赵 锴 区城市管理局党组成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政委

成 员:罗俊卿 区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副支队长

李春峰 区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副支队长

田 力 区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副支队长

邱 琴 区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副支队长

李宁洁 区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违建大队长

王美婧 区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制科科长

雷 博 区城市管理局安全法制科副科长

二、专家组

根据工作需要专家组由以下成员组成:

(一)市城管局执法监督处1人。

(二)市城管局执法总队1人。

(三)区司法局副局长梁德志。


































附件3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音像记录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音像记录,是指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执法活动中,通过执法音像记录设备(本制度所称执法音像记录设备,指用配备的音像取证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照相机、录像机、录音笔、记录仪等,以下简称:执法记录仪)对现场执法全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并对现场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记录的资料进行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对执法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收集、固定、保存证据,实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查询的记录方式。

第三条 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对执法全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应遵循同步摄录、集中管理、规范归档、严格保密的原则,所配的执法记录仪为执法办案、日常检查、重大执法活动等工作专用,严禁摄录任何与工作无关的内容,确保视听资料的全面、客观、合法、有效。

第四条在实施以下执法管理活动时应当进行音像记录:

(一)现场处理违法行为或进行检查;

(二)实施简易程序行政处罚;

(三)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四)实施查封、扣押物品等行政强制措施;

(五)询问当事人和证人;

(六)举行听证;

(七)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文书;

(八)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配合执法的;

(九)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实施重大行政执法行动或者紧急行动;

(十)其他执法人员认为应当进行音像记录的行政执法活动。

可以不进行现场执法记录的情形: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二)情况紧急,不能进行执法记录的;

(三)因客观原因无法进行执法记录的。

第五条 执法人员开展执法音像记录时,应当对执法过程进行全程不间断记录,自实施执法行为时开始,至执法行为结束时停止。

非因技术原因不得中止录制或断续录制,因设备故障、损坏,天气情况恶劣或者电量、存储空间不足,检查场所变化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执法单位负责人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者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不得进行任意删改和编辑。

第六条 执法音像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人员信息;

(二)执法行为的时间、地点;

(三)执法事项;

(四)行政相对人信息,执法现场信息;

(五)与执法过程和目的有关的信息;

(六)执法文书送达信息;

(七)执法人员认为需要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执法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私自保存,应当在24小时内移交本单位保管员,统一存储在指定存储设备集中保管。执法音像记录应备份管理,备份件存储在其他存储设备。执法人员不得私自复制、保存现场执法记录。

第八条 作为案件证据使用的执法音像记录,应当制作书面说明材料,写明记录人、记录时间、记录地点、执法事项、执法相对人等信息。执法音像记录和文字说明材料一并附卷保管。

第九条 作为案件证据使用的执法音像记录的保存期限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其他执法音像记录长期保存。

第十条 因工作需要查阅执法音像记录,应当经执法单位负责人同意,并由保管员对查阅人、查阅事由、查阅时间等情况进行登记。

第十一条 未经执法单位负责人同意,不得擅自对外复制、传播执法音像记录。

第十二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执法音像记录,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进行执法音像记录,造成涉法信访、投诉案件工作被动的;

(二)因不规范使用执法音像记录设备,引发网络、媒体负面报道的;

(三)违反规定泄露执法音像记录内容,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对执法音像记录进行删减、修改、毁损,弄虚作假的;

(五)因保管不当致使执法音像记录缺失,造成不良工作影响的;

(六)其他违反执法音像记录管理要求,应予追究的。

第十四条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城市管理局办公室    2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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