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綦江区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日期:2023-04-28


委托单位:重庆市綦江区城市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胡太忠

受委托单位:重庆市綦江区隆盛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黄昌平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工作,及时查处违反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国家、市等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由委托方委托被委托方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一、委托范围

在隆盛镇人民政府辖区范围内,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侵占城市道路、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户外公共场所违规经营等方面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处罚权委托给被委托方行使。具体委托事项见附件。

二、委托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

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二)根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八条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

(三)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条执法机关发现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

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的管辖权争议,应当自发生争议之日起七日内协商解决,并制作保存协商记录;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上一级执法机关应当自收到报请材料之日起七日内指定案件的管辖机关。

三、委托执法事项

(一)行政检查权。按照城市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设施行使检查、监督和管理权。

(二)行政执法权。按照城市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工作实行城市管理执法权。

(三)提请行政处罚权。受委托单位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其法定职权或者委托职权范围内的,应当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做出行政处罚。

四、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名义上由委托单位承担(但具体的诉讼、赔偿由受委托单位以委托单位名义直接办理、承担,若委托单位因受委托单位行政执法行为违法,蒙受经济损失,委托单位有权向受委托单位追偿);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

5.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加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6.每月按要求准确地向委托单位报送委托行政执法和审批报表,定期汇报执法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7.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8.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乱实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五、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自202346日至20231231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委托期满后,再按规定重新签订委托书。

六、在委托期间,如有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涉及执法调整的,以新的法律、法规、规章调整为准。

七、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另一份送重庆市綦江区司法局备案。

委托单位(盖章)            受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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