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 渝快办 互动交流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处罚/强制 > 办理结果

  • [ 索引号 ]
  • 11500222009312115F/2026-00110
  • [ 发文字号 ]
  • 綦江财罚决〔2026〕1号
  • [ 主题分类 ]
  • 财政、金融、审计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财政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6-04-27
  • [ 发布日期 ]
  • 2026-05-19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翰墨云教学仪器有限公司)


綦江财罚决〔2026〕1号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重庆翰墨云教学仪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DW75BG2T

法定代表人:赖微微     联系电话:138******541

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二郎街道创业大道123号3层2500号

经立案调查,在“重庆市綦江区普通高中综合楼及体育配套设施建设工程(实验中学高中部教学楼标段)食堂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QJQ25A00911)政府采购活动中,你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检测报告”(编号:0124000563)经本机关核实,系虚假材料。

以上事实有:你公司投标文件;广州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关于检测报告核实情况的函》;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重庆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基准政府采购类,决定对你公司作


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本项目采购金额1,747,802.21元千分之五的罚款,计人民币 8,939.01元(大写:捌仟玖佰叁拾玖元零壹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

收款人全称: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开户银行:工行重庆綦江支行

账号:3100083129026426489

若到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附件:送达回证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2026年427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送达回证

送达文书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綦江财罚决20261号)

受送达人

重庆翰墨云教学仪器有限公司

收件时间

2026

收件人签字或盖章


备注


送达人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注:1.受送达人应审查实际收到的文书与本《送达回证》所载文书名称、文号是否相符。如不符应当立即将邮件退回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如审核无误,请在收件人栏签字或者盖章,并将填写后的送达回证寄至: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地址:重庆市綦江区通惠街道红星国际广场A2409;邮编:401420

    2.代收人代收的,由代收人在收件人签字或盖章栏内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与收件人的关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智能问答

便民地图

政策问答

数据中心

新媒体矩阵

营商环境

微博 公开信箱 智能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