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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
- [ 索引号 ]
- 11500222009312115F/2026-00111
- [ 发文字号 ]
- 綦江财罚决〔2026〕2号
- [ 主题分类 ]
- 财政、金融、审计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财政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6-04-27
- [ 发布日期 ]
- 2026-05-19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至臻仪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綦江财罚决〔2026〕2号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重庆至臻仪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MADT4GHD79
法定代表人:刘力毓 联系电话:1762*****413
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天生街道人民村153号(389号)
经立案调查,在“重庆市綦江区普通高中综合楼及体育配套设施建设工程(实验中学高中部教学楼标段)食堂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QJQ25A00911)政府采购活动中,你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检测报告”(编号:0124000794)经本机关核实,系虚假材料。
以上事实有:你公司投标文件;广州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关于检测报告核实情况的函》;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重庆市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基准—政府采购类,决定对你公司作
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本项目采购金额1,747,802.21元千分之五的罚款,计人民币 8,939.01元(大写:捌仟玖佰叁拾玖元零壹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 1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
收款人全称: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开户银行:工行重庆綦江支行
账号:3100083129026426489
若到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附件:送达回证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2026年4月27日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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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文书 |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綦江财罚决〔2026〕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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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 |
重庆至臻仪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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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时间 |
2026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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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人签字或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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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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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 |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
注:1.受送达人应审查实际收到的文书与本《送达回证》所载文书名称、文号是否相符。如不符应当立即将邮件退回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如审核无误,请在收件人栏签字或者盖章,并将填写后的送达回证寄至: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地址:重庆市綦江区通惠街道红星国际广场A座2409;邮编:401420。
2.代收人代收的,由代收人在“收件人签字或盖章”栏内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与收件人的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