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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2009312115F/2020-0200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财政 [ 体裁分类 ] 采购与招标
[ 发布机构 ] 綦江区财政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0-11-04 [ 发布日期 ] 2020-12-15

关于明确我区政府采购业务流程及相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重庆市綦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綦江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关于明确我区政府采购业务流程及相关事项的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下属事业单位):

为深入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和政府采购改革,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重庆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綦江区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我区政府采购业务流程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适用范围

全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必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市财政局统一确定公布为准。

二、采购项目审批

(一)采购计划申报

1﹒采购计划提起。采购人通过“重庆市政府采购一体化业务系统”申报采购项目计划。按照网上申报提示,载明采购的货物、工程、服务需求,填写采购资金来源、金额及付款方式,采购必要性和可行性,拟采购方式等采购信息。

限额以上的采购项目需同时报送《重庆市綦江区政府采购项目审批表》和询价说明书纸质材料。询价说明书应包括商品基本情况、单位询价方式(市场实体店询价价格、电商平台价格、同类商品其他地区采购价格、历史采购价格等多种方式)等基本内容,并由询价小组成员(由单位自行组织财务、技术等3人以上人员组成)和单位分管领导签字后提交区财政局。

2采购计划审核采购人通过“重庆市政府采购一体化业务系统”上传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对采购人资产现状、拟采购事项资金落实情况、采购事项必要性等情况进行审核。其中,采购人为业务主管部门下属单位的,需经主管部门初审后通过“重庆市政府采购一体化业务系统”上传区财政局审核。

(二)采购计划审批

1审批确定采购方式。区财政局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适用情形,根据项目金额大小、技术要求的难易程度、时间急缓等因素,审批确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协议供货等采购方式。非集采目录项目、限额以下的,不需要审批。50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经区财政局审批确认后报区政府审批。

单次采购进口设备预算达到20万元的,经专家审核出具采购意见后,由采购人报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向区财政局报送书面审批材料。

单次采购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工程类(建设工程)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区财政局申请批准。区财政局在批准前,应当与区发展改革委会商取得一致意见。

采购人不得将同一采购项目进行拆分、不得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原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须通过“重庆市政府采购一体化业务系统”提交采购方式变更申请,并提交书面材料说明理由并附相关依据,报区财政局审批。
  2下达采购计划。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单次采购在限额以上的项目,由区财政局按照确定的采购方式通过“重庆市政府采购一体化业务系统”上传到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区交易中心”),由区交易中心组织实施采购,具体由交易公司组织实施;限额以下的采购项目首选通过“重庆市政府采购云平台”实施网上采购交易;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次采购金额限额及以上的货物、服务类和工程类项目,采购人可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三、采购项目执行

(一)招标文件制定

采购人是招标文件制定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政策。采购文件的制定不得要求或者标明、或者倾向性指定供应商或者产品,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采购预算金额较大,技术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采购项目,必要时采取专家论证、召开联席会议、意向公开等方式予以重点关注。

集中采购项目应由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区交易中心、其他代理机构,按照区财政局下达的采购方式编制采购文件。区交易中心、其他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编制的采购文件,需采购人予以确认并向区财政局备案。

(二)招标文件公告

集中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必须在指定媒体重庆市政府采购网、綦江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网上公告。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公告时间不得少于20日,竞争性谈判、询价公告采购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竞争性磋商公告时间不得少于10日,单一来源的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协议供货不受时间限制。

(三)采购评审委员会组建

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从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相关专业中抽取评审专家,依法组建评审委员会;

2.采购人或区交易中心、受委托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代表采购人核实评审委员会成员身份,告知回避要求,宣布评审工作纪律和程序,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要求解释采购文件,组织供应商澄清;对评审数据进行校对、核对,对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分可以提示评审委员会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

(四)采购项目开标评标

1. 公告时间截止,由区交易公司或采购代理机构按程序组织开标、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工作。

2.评审委员会成员应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所载明的评审方法、标准进行评审;应对评分汇总情况进行复核,特别是对排名第一的、报价最低的、投标或响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进行重点复核,并根据评审结果推荐中标或成交候选供应商。

3.区交易公司或受委托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綦江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网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

四、采购合同管理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双方不得对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作实质性修改。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政府采购一体化业务管理系统”进行合同登记备案。由区交易中心组织的集中采购项目,合同签订后,采购人应当及时将合同送区交易公司进行数据登记,存档备查。

五、采购项目验收

采购项目实施完成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六、采购资金支付

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不得人为设置障碍或无故拖延付款。使用政府采购预算内资金的,应通过“重庆市政府采购一体化业务系统”完成支付。

七、质疑投诉办理

采购人负责供应商或潜在供应商(以下统称供应商)质疑答复。区交易中心或采购人委托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的,由区交易中心或其他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

供应商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区交易中心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区交易中心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区交易中心及其他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区交易中心及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区财政局提起投诉。采购人、区交易中心、交易公司及其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协助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

八、采购档案管理

采购结束后,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活动各环节涉及的采购文件进行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15年。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可以由采购人委托实施该项目的交易公司保存。分散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如有副本,采购人可以委托实施该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保存副本。

九、采购信息公告

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綦江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网上发布公告。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应当做到发布及时、内容真实一致。政府采购信息包括:

(一)采购项目信息,包括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交易中心、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公开。

(二)监管处罚信息,包括区财政局作出的投诉、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相关采购当事人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信息,由区财政局负责公开。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由相关主体依法公开。

本文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及采购当事人职能职责。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重庆市綦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綦江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2020114


附件: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及采购当事人职能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重庆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綦江区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区政府采购相关流程,特明确我区政府采购涉及相关单位职责如下。

一、区发改委

1. 对区财政局的政府采购监管工作进行监督;

2. 参与制定政府采购监督和管理的政策、制度;

3. 同步共享采购人制定的政府采购计划、编制的采购文件、提出的采购方式变更、作出的质疑答复等政府采购活动等信息;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区财政局

1. 会同区发改委制定政府采购监督和管理的政策、制度;

2. 会同区发改委发布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3.对采购人制定的政府采购计划、编制的采购文件、提出的采购方式变更、作出的质疑答复等政府采购活动执行过程实施监管,并向区发改委提供相关信息;

4. 管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

5. 对政府采购当事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6. 处理政府采购项目投诉事项、查处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区交易中心

1. 负责组织实施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项目的采购;

2. 受采购人委托,负责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项目的采购文件编制;

3. 负责指导交易公司制定政府采购交易场所管理办法;

4. 负责政府采购交易现场监督事务性工作;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保留有关证据,及时向区财政局报告,并协助查处。

5. 负责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投标保证金代收代退工作;

6. 处理组织实施政府采购项目的询问与质疑,协助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

7. 向财政部门报告采购当事人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1. 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

2. 依据采购人的委托,在委托协议约定的业务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3. 按照规定组织实施采购,并协助采购人完成采购项目验收;

4. 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5. 处理采购人委托范围内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询问与质疑,协助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

6. 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

7. 按规定对存在利害关系的事项实行回避;

8. 向财政部门报告采购人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

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区交易公司

1. 制定政府采购交易场所管理办法;

2. 提供并管理政府采购项目交易场所,记录交易过程、维护交易秩序;

3. 负责交易场所设施设备建设和管理;

4.协助采购人、区交易中心处理采购项目询问与质疑,协助区财政局处理投诉事项。

5.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保留有关证据,及时向区交易中心报告,并协助查处;

6. 保管交易档案;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六、采购人

1. 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

2. 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3. 组织实施政府采购计划;

4. 提出政府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确认采购文件;

5. 按照规定程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6. 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履行验收、结算、付款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7.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统计和档案管理;

8. 处理政府采购项目的询问与质疑,协助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

9. 按规定对存在利害关系的事项实行回避;

10. 向财政部门报告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违法违规行为;

11.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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