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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22009312115F/2021-00172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财政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财政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1-05-14 | [ 发布日期 ] | 2021-07-19 |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关于层转《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綦江财发〔2021〕107号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关于层转《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级各部门,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
为切实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现将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转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采购〔2021〕2号)层转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学习,遵照执行。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预留政府采购份额。预算主管部门(单位)应当统筹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并在采购预算中予以列示,采购份额比例应当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要求。后续具体采购时,严格按照预留份额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二、预算主管部门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未达到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
三、根据政府采购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要求,我区政府采购项目审批表新增了相应栏目,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预算单位按照附件6中提供的“重庆市綦江区政府采购审批表”报送审批。
附件: 1.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转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采购〔2021〕2号)
2.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
3. 中小企业声明函
4.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问答
5. 指标解释
6. 重庆市綦江区政府采购项目审批表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2021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