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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2009312115F/2022-0021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财政 [ 体裁分类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发布机构 ] 綦江区财政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2-09-28 [ 发布日期 ] 2022-10-10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


  为减轻企业、个体工商户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现就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清单》内收费项目,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不收滞纳金。 

  二、《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清单》包括耕地开垦费、污水处理费等14项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三、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公告要求,切实落实缓缴政策,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特此公告。 

  附件: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清单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2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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