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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222009312115F/2025-00186
  • [ 发文字号 ]
  • 綦江财发〔2025〕297号
  • [ 主题分类 ]
  • 财政、金融、审计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财政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5-11-10
  • [ 发布日期 ]
  • 2025-11-10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关于许可重庆启财渝财税服务有限公司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批复


重庆启财渝财税服务有限公司:

    根据财政部订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第98号令)第三条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规定,我局对你司提请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派员对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认为贵公司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现许可批复如下:

    一、司具有会计代理记账业务资格,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编号:DLJZ50011020250005),并要求亮照亮证经营。

二、每年430日前应当资格年审,否则我局将撤回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三、司应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第98号令)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的规定,严格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2025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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