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履职依据 > 本机关政策文件
[ 索引号 ] | 115002220093120271/2018-00172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物价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规章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发展改革委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18-06-18 | [ 发布日期 ] | 2018-06-18 |
区发改委区卫计委关于重庆松藻煤电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松藻矿分院特殊床位收费标准的批复
綦发改价〔2018〕24号
重庆市綦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重庆松藻煤电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松藻矿分院特殊床位收费标准的批复
重庆松藻煤电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松藻矿分院:
你院《关于继续执行特殊床位收费标准的请示》已收悉。鉴于《关于对重庆松藻煤电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松藻矿分院住院病房床位收费标准的批复》(綦发改审批〔2016〕153号)已到期,执行期间无不良反映。根据《关于医疗机构病房床位实行单独定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04〕147号)的规定,经研究,同意你院继续按原标准收取特殊病房床位费,具体收费标准及相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
1.ICU病房 40元/床/日;
2.单人间 40元/床/日;
3.双人间 30元/床/日;
4.三人间 25元/床/日。
以上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医院收费时不能突破,但可以下浮。
二、相关要求
1.你院要认真维护管理好上述病房的设备设施,坚持提供与特殊病房质价相符的服务,若有不良反映或经抽查时发现质价不符,我委将对上述收费标准作相应调整。
2.本通知有效期两年至2020年6月11日止,期满前15日内,请你院及时与我委联系,我委再对上述病房床位收费标准进行重新审定。
特此批复
重庆市綦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6月12日
重庆市綦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6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