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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220093120271/2020-00464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物价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发展改革委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0-12-03 | [ 发布日期 ] | 2020-12-09 |
重庆市綦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调整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綦发改价〔2020〕29号
重庆市綦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调整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各燃气企业、各车用CNG加气站,有关单位:
为疏导上游供气企业提高天然气门站价格而增加的非居民天然气销售成本,根据《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中心城区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0〕172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调整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
(一)工业用气销售价格由2.07元/立方米上调为2.37元/立方米;
(二)商业集体用气价格由2.21元/立方米上调为2.51元/立方米;
(三)车用CNG销售价格由3.18元/立方米上调为3.48元/立方米(按质量计算,由4.67元/kg上调为5.11元/kg)。
二、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价政策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助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94号)规定,2020年11月和12月,各燃气经营企业转供的非居民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车用CNG最高销售价格均按调整后的价格优惠5%执行,即:工业用气销售价格2.25元/立方米;商业集体用气价格(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为2.38元/立方米,车用CNG最高销售价格为3.31元/立方米(按质量计算为4.86元/公斤)。
三、执行时间
各燃气经营企业转供的非居民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执行期限为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车用CNG最高销售价格执行期限为2020年12月5日至2021年5月4日。
四、相关要求
各燃气经营企业严格执行非居民天然气调价政策,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保障非居民用户正常用气。
重庆市綦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