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履职依据 > 本机关政策文件
[ 索引号 ] | 115002220093120271/2021-00051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发展改革委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1-03-04 | [ 发布日期 ] | 2021-03-04 |
【工程招标投标】评标纪律
评标纪律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准时在指定的评标室参加评标,不得迟到、早退、无故缺席或委托他人。
二、评标活动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与评标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会场。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出席评标活动,应提交身份证明,由现场监督人员进行核验,并依法接受行政监管部门现场监管人员的监督。
四、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
五、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独立评审,不得向招标人(代理机构)试探授标意图,不得将对投标人的个人成见带入评审工作。
六、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不得复印、拍摄、誊写或带走与评标内容有关的任何资料,不向外透露与评标有关的情况。
七、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有业主代表参与评标时,评标中不得以任何方式暗示授标倾向或推荐投标单位。
八、评标过程全程录音录像,音像档案供监管部门参考资料之用。
九、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允许离开所评项目的评标室,严禁进入其他评标室。如有特殊情况,需暂离评标室的(但不得离开评标区),应事先征得监管部门现场监管人员同意方可离开。
十、监管部门现场监管人员应及时制止和处理评标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现象。评标委员会成员及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一、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方可离开评标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