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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20093120271/2023-00124 [ 发文字号 ] 綦发改审批〔2023〕178号
[ 主题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綦江区发展改革委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3-05-06 [ 发布日期 ] 2023-05-12

重庆市綦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綦江区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与综合处置中心节能审查的意见

重庆环创固体废弃物处置有限公司

你单位重庆市綦江区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与综合处置中心节能报告》及有关材料收悉。按照《固定资产投资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44号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渝发改环〔20171585号)《关于进一步优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促进产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渝发改环〔20211667号)要求,结合重庆方郡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市綦江区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与综合处置中心(以下简称项目)节能报告的评审报告,审查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项目(项目代码2111-500110-04-05-840186节能报告。

二、项目为危险废物治理业(N7724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类项目,项目单位处理量综合能耗33.77kgce/t

三、项目达产后年综合能耗约为3497.40tce(当量值)7879.92tce(等价值);综合能源消费量约为3497.40tce(当量值)、7817.90tce(等价值)。其中:年耗电量为2419.09×104kW·h,折标煤2973.06tce当量值)、折标煤7293.56tce(等价值);年耗天然气量21.15×104Nm3,折标煤256.82tce;年耗柴油183.60t,折标煤267.52tce;年耗水量32.32×104t,折标煤62.02tce本项目单位增加值能耗为0.52tce/万元(等价值),低于2020年重庆市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0.763tce/万元(等价值)的85%。项目对重庆市及綦江区“十四五”能源消费增量的影响程度为“影响较小”;对重庆市和綦江区完成“十四五”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下降目标的影响程度均为“影响较小”。

四、项目法人在严格落实节能报告中各项节能措施基础上,应进一步做好以下节能工作:

(一)优化用能结构在满足固废、危废处置工艺技术要求的情况下,合理布置车间设备、工艺流程、划分填埋区域,减少物料、能源在输送、分配及主要生产工序等环节产生的过程消耗,综合提高能源利率。

(二)选用高效节能设备。主要用能设备优先选用达到国家二级及以上能效标准,或者选用国家及我市节能技术产品推广目录中的产品,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用能产品和设备,进一步降低项目综合能耗。

(三)切实加强节能管理。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3331),建立健全能源监督管理体系;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等标准规范,完善项目主要耗能设备计量仪表配置,提升能源计量监测水平,同时结合项目能源监控需求,进一步细化项目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方案,建立能源计量器具档案及能源统计报表做好能源统计与分析。

(四)按要求开展节能验收。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组织节能专家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验收,并及时通过“投资项目在线服务监管平台”节能审查机关报送节能验收报告,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五)落实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要求。按照《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5)要求,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制度,认真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并按规定接收市、区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督。

节能主管部门将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适时组织监督检查,对落实不到位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项目法人应向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七、本审查意见不对项目用能节能以外事项进行审查,除法律法规另外有规定外,不作为其他履行审查的依据或前置条件。

、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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