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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22733941297K/2021-00087 | [ 发文字号 ] | 綦公函〔2021〕230号 |
[ 主题分类 ] | 公安 | [ 体裁分类 ] | 人大建议办理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公安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1-07-31 | [ 发布日期 ] | 2021-08-01 |
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关于区二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34号建议的复函
綦公函〔2021〕230号
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
关于区二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34号建议的复函
林光会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农村户口簿分户的建议》(第134号)收悉。经与区农业农村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协办单位共同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之规定,我区在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中严格执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宅”政策,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已经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农村家庭户不能再申请宅基地,申请将不予审批。
二、关于农房产权分户登记问题,按照现行不动产登记规定,分割产权房屋应符合不动产单元要求,具备房屋属性,即符合不动产单元要求以及满足独立使用功能等基本条件。为满足农村村民分户要求,市规划自然资源局于2014年出台有关登记文件对此类特殊情形进行规定,明确申请农村居民房屋分户登记的,可按套、间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登记单元,其中的共用部分(如堂屋、厨房)等其产权归属由当事人协议约定为共有或一方所有,同时在权证记事栏中注记。因此,农村村民房屋分户登记时,严格执行有关不动产登记规定,对符合分户登记条件的及时办理,不符合分户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
三、关于您提出关于农村户口簿分户的建议,我单位认为具有一定可行性。针对您提出的分户建议,我局已向市局报告。目前市局已经形成关于农村户口簿分户的专题工作请示,针对农村地区分户进行了进一步的放开申请条件。目前该请示正按照流程进行处理,待相关文件下发后,区局将严格按照市局文件要求执行。
此复函已经刘波常务副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回执上寄给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
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
2021年7月31日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区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