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履行生态修复义务通知书 2020-01
责令履行生态修复义务通知书 2020-01
2020-01
责令履行生态修复义务通知书
你公司位于綦江区安稳镇大堰村7社、4社的安稳二矿矿山自2016年关闭至今尚未实施(完成)矿山生态修复。根据《土地复垦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十八条)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请你单位于2020年11月20日前编制完成《安稳二矿矿山生态修复规划设计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并送我局审查备案;2020年11月30日前严格按通过审查备案的方案启动生态修复工程;按方案中明确的工程建设时间完成生态修复工程(如遇不可抗力则相应延长),我局将严格按照《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历史遗留和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19〕11号)有关规定验收。
你单位若在限期内未按要求履行生态修复义务或履行义务不到位,我局将按程序使用你单位已缴纳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及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代为开展矿山生态修复。如缴(存)资金不足,我局将依法向你单位进行收缴;如缴(存)资金确有剩余,我局将在项目工程决算后按程序退还你单位。
你单位如对上述告知事项有异议,可自收到本《责令履行生态修复义务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则视为放弃。
重庆市綦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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