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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9500222736553505T/2020-00035 [ 发文字号 ] 綦供发〔2020〕40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綦江区供销合作社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0-09-07 [ 发布日期 ] 2020-09-16

重庆市綦江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供销合作社成员单位入社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綦江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供销合作成员单位入社

管理办法》的通知


街镇供销合作社各直属企业、业务指导区级行业协会

开放办社是供销合作社通过组织开放、产权开放、经营开放、服务开放等形式实现内外资源整合、扩大群众基础、拓展服务功能的有效途径,是供销合作社合作经济组织属性的重要体现。为进一步巩固开放办社成果加大开放办社力度、规范开放办社行为、提高开放办社质量,特制定重庆市綦江区供销合作成员单位入社管理办法》,经区供销社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重庆市綦江区供销合作成员单位入社管理办法

2重庆市綦江区供销合作社成员社入社申请书

3重庆市綦江区供销合作社成员单位入社审核表

重庆市綦江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097日          

附件1

重庆市綦江区供销合作成员单位

入社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推进“三社”融合发展,加快供销合作社开放办社的步伐,扩大为农服务队伍,提高为农服务水平,打造为农服务综合平台。根据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及《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成员单位入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重庆市綦江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供销合作社)是政府领导下的全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负责指导全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和发展、推进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和参与推动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通过开放办社整合系统内外服务资源,加快建成综合性、规模化、可持续的为农服务体系。

第二条  开放办社必须坚持为农服务宗旨,坚持合作经济基本属性,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规范化操作,通过开展合作与联合,实现双方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第二章入社主要对象

第三条  供销合作社本级企业有股权、业务合作关系的社会法人组织。

第四条  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企业,生产型企业和服务型企业年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流通型企业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有较好发展前景及市场竞争能力,在行业上、社会上信用良好,生产经营状况稳定,带动农户作用强,为农服务作用发挥好的企业。

第五条  运行状况良好,带动农户和为农服务作用发挥好,助农增收效果明显的区级及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家庭农场、涉农协会,经济家庭农场、涉农协会根据行业特征确定。

第六条  其它级新型农业经营服务主体。

第七条  已经成为供销合作社成员单位的社会法人组织不再重新登记。

第三章入社条件

第八条  在本行政区内有关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资产和经营状况良好,能够自负盈亏。

第九条  未加入其他供销社成员社。

第十条  管理规范、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扶持政策,有信誉、有效益、有带动力。

第十一条  承认市、区供销合作社《章程》,自愿加入,履行义务。

第十二条  申请加入供销合作社、成为供销合作社成员单位的社会法人组织,所有经营活动必须在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如发生违法行为,完全自行承担。企业安全生产、职工权利与义务等自行全权负责。

第十三条  诚信经营,信用良好。

第四章入社程序

第十四条  符合入社条件的法人组织,向供销合作社提出书面入社申请,填写入社审核表。

第十五条  供销合作社相关牵头室进行审核,同意后上报区供销合作社。

第十六条  供销合作社审议,批准入社。

第十七条  办理相关入社手续,发给成员单位证书,正式成为供销合作社成员单位。

第五章  成员单位的权利

第十八条  参加供销合作社组织召开的相关工作会议。

第十九条  享有供销合作社相关政策、农产品信息、展会等各种服务。

第二十条  参加供销合作社组织的国内、国际交流活动。

第二十一条  供销合作社工作进行建议、监督。

第二十二条  可通过供销合作社申请国家或市级农业项目资金。

第二十三条  阅读有关文件、资料和获得信息。

第二十四条  优先参与供销合作社的项目开发。

第二十五条  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

第六章成员单位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承认和遵守市、区供销合作社《章程》。

第二十七条  执行供销合作社决议,完成供销合作社委托的任务。

第二十八条  按规定向供销合作社交纳合作发展基金。

第二十九条  维护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供销合作社报告工作,反映情况,及时报送有关业务经营数据。

第三十一条  接受供销合作社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七章退社程序

成员单位退社时应向供销合作社提交书面申请,由供销合作社讨论决定,取消其成员单位资格,并收回成员单位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供销合作社决议,取消其成员单位资格。

第三十二条  丧失法人资格的。

第三十三条  放弃成员单位资格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市、区供销合作社《章程》,不履行规定义务的。

第三十五条  故意侵害供销合作社以及其他成员社(成员单位)合法权益的。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街镇供销合作社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成员单位的《入社登记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供销合作社合作指导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綦江区供销合作社成员社入社

綦江区供销合作社

根据《重庆市綦江区供销合作成员单位入社登记办法》(供发202040号)规定,为增强供销社为农服务能力,我单位自愿申请加入重庆市綦江区供销合作(以下简称供销合作社)成员单位。

经批准成为供销合作社成员单位后,我们承诺:遵守市、区供销合作社《章程》;接受供销合作社指导;执行供销合作社决议;积极参加供销合作社组织的各类会议和活动;加强与供销合作社系统内企业的联合合作;维护供销合作社权益和整体形象;诚信经营,服务“三农”;为全供销合作事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申请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申请日期:        

附件3

重庆市綦江区供销合作社成员单位入社审核表

单 位 名 称


性  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       址


负  责  人


联系电话


基本情况


供销合作社牵头处室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供销合作社主任办公室会审议意见

年  月  日

证书编号

供成员2020        

注:1、性质栏填写:国有、集体、民营、私营、股份制等;2、基本情况栏填写说明:主要包括单位股本结构、经营规模(近三年销售、利润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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