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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27398230135/2021-0014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能源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綦江区人民政府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16-05-17 [ 发布日期 ] 2016-05-17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线路通道安全保护的通知

渝文备〔2016〕512号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线路通道安全保护的通知

綦江府办发〔2016〕28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相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全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保障电网的安全运行,严防因电力线路通道内树木、违章建筑、违章施工引发电网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重庆市供用电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电力线路通道安全保护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范围标准,强化电力线路通道安全保护工作

(一)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及标准

1.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除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为:1—10千伏5米、35—110千伏10米、220千伏15米、500千伏20米、±800千伏 30米。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在最大弧垂或最大风偏后与树木之间的安全距离为:10千伏及以下3米、35千伏3.5米、110千伏4米、220千伏4.5米、500千伏7米、±800千伏13.5米。

2.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二)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树竹清理要求

1.在依法划定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禁止种植自然生长最终高度超过电力线最大垂直安全距离的树木和竹子。确需种植低矮果树、花木、灌木或苗木等树种,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必须符合安全距离。

2.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对新种植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网安全的树木、竹子,由各街镇人民政府责令种植单位或个人予以修剪和砍伐。对拒不修剪、砍伐的,电力部门与街镇政府依法强制修剪、砍伐,并不予支付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植被恢复费等任何费用。

3.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的要求,必须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时,园林部门需与电力管理部门协商,征得同意后,可种植低矮树种,并由园林部门负责修剪以保持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三)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等相关要求

1.不得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垂钓、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进行其他危及电力设施运行安全的行为。

2.不得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打桩、钻探、开挖、起重、升降等作业,或在距电力设施周围500米半径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确需作业的,应征得供电部门的同意后方可作业;需要供电部门协助作业的,供电部门应当协助。

3.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或规划已建电力设施(或已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规划的电力设施)两侧的新建建筑物时,审查批准前应当征求区经信委的意见。

4.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属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四)新建、改建、扩建架空电力线路的相关要求

1.新建、改建、扩建架空电力线路,电力部门应在设计上提高标准,采用同杆多回路和杆塔交跨、高低腿铁塔等新技术,尽量少占用林地和少采伐林木。

2.新建、改建、扩建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工程、项目需穿过林区时,应当按国家有关电力设计的规程砍伐出通道,通道内不得再种植树木。对应当修建或者砍伐的树木,由电力线路建设单位按国家的规定办理手续和按《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綦江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綦江府办发〔2016〕16号)付给树木所有者一次性补偿费用,并与其签定不再在通道内种植树木的协议。

3.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项目、计划已经当地城市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园林部门对影响架空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树木,应当负责修剪,并保持今后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二、明确职能职责,形成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工作合力

各街镇、区级相关部门、相关单位要依法依规开展电力设施安全保护的相关工作,严格履责,协同配合,共同抓好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工作。

(一)区经信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充分履行电力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将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工作提上议事日程,建立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监督管理机制,研究制定将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纳入日常绩效考核管理的内容。结合工作实际,适时布置开展电力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牵头组织开展电力设施重大安全隐患排危处置。对于破坏电力设施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要严格执法,严厉打击;对供电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和依法对用地合法项目供用电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二)区城乡建委。规范电力通道内的各种建筑施工行为,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施工作业管理,防止挖掘机、吊车等大型设备施工作业时危及电力设施安全。

(三)区交委。负责做好乡间公路、干线公路和高速公路沿线电力通道内树木的修剪、砍伐工作;规划公路沿线绿化带,应提前预留电力线路安全通道;加强道路施工大型机械作业管理,防止机械设备误碰高压线和损坏电力设施。在规划建设道路、桥涵及相关设施时,应避开电力线路保护区,若无法避让,确需穿越电力线路,主动征求电力企业的意见。在组织施工时,要文明施工,防止野蛮施工误碰高压线而引发电网安全事故。

(四)区公安局。认真执行中央九部委关于加强“三电”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加强电力设施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查处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违法犯罪行为,强化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民爆作业管控,依法维护电力设施安全运行。

(五)区国土房管局。严格把好电力设施保护区附近的用地关,未经规划许可、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的,不得办理用地手续。

规划、建委、国土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强化联合执法,要将拆除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违章建筑纳入城市拆违统筹考虑,凡是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违章建筑或影响电力设施的违章搭建,一经发现,要尽快采取有力措施予以拆除。

(六)区规划局。对电力设施或已批准的架空电力线路设施两侧进行合理规划,以及在落实城镇规划的过程中,确保建筑物与电力设施间的安全距离。负责依法查处规划区内电力通道内无规划手续,影响电力安全运行的违法、违章建筑。

(七)区市政园林局。现有植物如影响电力线时,配合电力部门按相关规定办理行政审批,指导做好城市园林绿化范围内电力线路通道内所有树木的修剪、砍伐工作,保证种植景观植物的最终自然生长高度符合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距离。

(八)区安监局。充分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将电力设施重大安全隐患纳入区安委会定期讨论通报和挂牌督办事项。

(九)区林业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相关规定,负责做好电力线路通道内树木修剪、砍伐的监督管理工作。在制定林业发展规划时,依据电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充分考虑保护电力线路通道,避免在电力线路通道内种植高杆树木。

(十)区质监局。配合做好移动式吊车、塔吊等超高机具的安全监管工作。在特种作业资格培训考核中,应包括电力设施安全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强化从业人员电力设施安全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应协助供电企业建立吊车、水泥罐车等特种工程车辆车主、驾驶员等相关人员信息数据库。

(十一)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建立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工作常态联动机制,固化与供电企业的联系渠道,充分发挥属地管理职能,依法维护电力设施安全运行。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明确的各项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协助区级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管理职责。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监督各个方面的作用,加强与供电企业的工作指导、信息沟通,依法开展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工作。

(十二)供电部门。进一步落实安全工作主体责任,定期开展电力设施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危及人身安全、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各类隐患。制定切实有效措施,强化电力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落实专业巡线岗位责任制,提高专业巡线到位率和缺陷消除率。加大电力设施经费的投入,提高科技防范保护能力。进一步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及时报告存在的安全隐患,主动对接政府各相关部门,共同建立供电企业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工作机制。同时,对从事非法生产、经营及违章建筑等供用电情况进行治理,严禁向非法生产、经营、违章建筑等作业场所供电。

三、加大宣传力度,创造良好的电力设施安全保护氛围

(一)广泛宣传保护电力设施的重大意义。各街镇、区相关部门向群众宣讲清楚保护电力设施的重要性,电力设施遭到破坏的严重性和影响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危害性。多层次,多角度宣传保护电力设施的重大意义。通过正面引导、宣传教育、劝戒警示等,形成人人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良好氛围。

(二)广泛宣传电力设施保护方面的法规条例。进一步加强对变电设施沿线的村居群众的法制教育,积极帮助其树立法制观念,增强法制意识。在主要电力设施保护区、把保护电力设施和加强人畜安全结合起来开展教育和知识普及。电力部门应充分利用电力设施巡视维护的有利时机,深入到村居开展法律知识宣传活动,动员广大群众参与到依法护线的活动中来,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筑牢防线。

(三)广泛宣传电力设施保护的正反典型。大力倡导和广泛宣传自觉维护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对先进典型可适当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对蓄意影响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行为,通过司法途径和行政手段打击的同时,采用媒体曝光等方式予以告诫和警示。

四、建章立制,完善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工作长效机制

(一)强化责任意识。各街镇、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和提高综合协调能力,健全完善“政府主导、部门主抓、群众主动、企业主体”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机制。各街镇切实履行好保护电力设施、宣传《电力法》的主导责任,担负起宣传、布置、检查、督办的责任。各部门尽心尽责、协同配合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二)建立协调机制。区经信委、区市政园林局、区安监局、区林业局等部门和供电企业紧密合作,建立各部门联合执法的管理机制,依法有效打击和防范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稳定。

(三)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遏止破坏电力设施事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电力设施保护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按照“打防并举、以防为主”的方针,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履行职责,企业依法保护,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大力支持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局面。


附件:引用相关法规及技术规范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17日

附件


引用相关法规及技术规范


一、《电力实施保护条例》第十条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10千伏                    5米

35—110千伏                    10米

154—330千伏              15米

500千伏                      20米

800千伏                      30米

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

注:800千伏引用《国家电网公司±800kV直流架空输电线路运行规程》第八条

(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二、《重庆市供用电条例》第十七条

(一)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高杆植物,不得修建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禁止垂钓、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进行其他危及电力运行安全的行为。

(三)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打桩、钻探、开挖、起重、升降等作业或在距电力设施周围500米半径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的,应当征得电力设施产权人或管理人的同意;需要电力设施产权人或管理人协助的,电力设施产权人或管理人应当协助,费用由作业人承担。

三、《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或高杆植物。电力企业对已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新种植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应当予以砍伐,并不予支付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植被恢复费等任何费用。

四、《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项目和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及其他工程之间发生妨碍时,按下述原则处理:

(一)新建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工程、项目需穿过林区时,应当按国家有关电力设计的规程砍伐出通道,通道内不得再种植树木;对需砍伐的树木由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按国家的规定办理手续和付给树木所有者一次性补偿费用,并与其签定不再在通道内种植树木的协议。

(二)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项目、计划已经当地城市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园林部门对影响架空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树木,应当负责修剪,并保持今后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三)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的要求,必须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时,园林部门需与电力管理部门协商,征得同意后,可种植低矮树种,并由园林部门负责修剪以保持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四)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在最大弧垂或最大风偏后与树木之间的安全距离为:

电压等级

最大风偏距离

最大垂直距离

35110千伏

3.5

4.0

154220千伏

4.0

4.5

330千伏

5.0

5.5

500千伏

7.0

7.0

800千伏

13.5

13.5

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树木应当依法进行修剪或砍伐,所需费用由树木所有者负担。

注:800千伏引用《国家电网公司±800kV直流架空输电线路运行规程》

五、《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或规划已建电力设施(或已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规划的电力设施)两侧的新建建筑物时,应当会同当地电力管理部门审查后批准。

六、《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距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的下列范围内进行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的活动:

1.35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5米的区域;

2.66千伏及以上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10米的区域。

(二)在杆塔、拉线基础的上述距离范围外进行取土、堆物、打桩、钻探、开挖活动时,必须遵守下列要求:

1.预留出通往杆塔、拉线基础供巡视和检修人员、车辆通行的道路;

2.不得影响基础的稳定,如可能引起基础周围土壤、砂石滑坡,进行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负责修筑护坡加固;

3.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改变其埋设深度。

七、《电力法》第五十三条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

(二)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

八、《电力法》第六十九条

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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