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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綦江区交通局2023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日期:2023-01-13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子项

事项类别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检查方式

检查内容

是否适用跨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

1

对货运企业的检查

对货运企业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重庆市綦江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七十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

是否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是否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否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道路运输企业是否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是否按照规定组织道路运输驾驶员教育培训;是否按照规定进行道路运输驾驶员执业备案;是否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

2

对危货运输企业的检查

对危货运输企业的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重庆市綦江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等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

从业人员资格情况;专用车辆条件情况;承运人责任险投保情况;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是否存在未制作危险货物运单交驾驶人随车携带的行为;是否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承运人在运输前是否对车辆设备及卫星定位装置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对驾驶人、押运人进行运输安全告知;车辆动态监控(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制度落实情况;日常监控管理记录;行业平台数据记录等

3

对维修企业的检查

对维修企业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重庆市綦江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二、七十三条;《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

是否按规定进行备案;是否超备案经营范围维修机动车;是否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无牌照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拼装、改装机动车;是否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是否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并实行档案电子化管理;是否上传维修电子数据记录至国家有关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

对一、二类维修企业的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重庆市綦江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三条;《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

是否按规定进行备案;是否超备案经营范围维修机动车;是否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是否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并实行档案电子化管理;是否上传维修电子数据记录至国家有关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是否擅自拼装、改装机动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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