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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22750076936P/2021-00043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教育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教委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1-04-12 | [ 发布日期 ] | 2021-04-12 |
关于执行重庆市普通中小学调整课程计划的补充通知
各学区、中小学、委直属单位:
各学校执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普通中小学课程计划的通知》(渝教基〔2012〕21号)文件时,结合本校推进课程改革的实际情况,可遵循以下原则进行适当调整。
一、各校安排学生集中学习时间不得超过市教委要求的总课时和总学习时间。小学1~2年级周课时26节,3~6年级周课时30节;中学周课时40节;每课时40分钟。
二、义务教育阶段课辅课程可以集中2课时以上排课,用于2+X拓展选修课程;每周用1课时安排班团队活动。
三、各校(含普通高中)每天必须安排1节不少于30分钟的大课间,大课间不纳入总课时。
四、义务教育阶段的综合实践课程安排信息技术、劳动技术、社会实践,其中信息技术、劳动技术每期分别安排5课时,其余课时可集中安排学生到综合实践基地校学习或组织社会实践。
五、有计划地开设地方课程。义务教育阶段每期在体育课程中安排不少于8课时的健康教育(含心理健康教育),每期安排不少于6课时的环境教育,每期在地方课程或品德与社会、思想品德课中安排不少于8课时的安全与法制教育。
六、在保持总课时不变的原则下,各校也可试行安排20分钟的短课,每节短课计0.5课时,用于安排地方课程和书法课程。
七、实行报批复审制度。每期开学前各校(高中学校直接报基教科)将本校总课程安排表(有各年级和各班排课,电子件、纸质件两份)报学区,学区统一上报基教科审核批复后执行,未经批复的课程安排表督导评估时不予认可。
八、区教委将不定期抽查各校执行课程计划的情况,作为年度督导评估的重要依据,对执行课程计划不力、弄虚作假的学校进行通报批评。
联系人:王文勇
邮 箱:343697028@qq.com
电 话:023-85880827
附件:中小学作息时间表(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