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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2750076936P/2020-00086 [ 发文字号 ] 綦教〔2020〕64号
[ 主题分类 ] 教育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綦江区教委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0-05-19 [ 发布日期 ] 2020-05-21

关于转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各教育督导责任区,各幼儿园:

现将《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渝教财发〔202011)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教育委员会

2020519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公共服务局):

近年来,通过全市教育系统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幼儿园乱收费现象得到有效遏制,群众的举报投诉大幅减少。但是,个别幼儿园在收费管理方面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现就有关规定重申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禁自立名目收费和违规收取赞助费

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及市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

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不得收取书本费(含学具等)。

二、规范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伙食费(含点心费)坚持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必须单独管理、专款专用,不得与保教费一并收取。伙食费(含点心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幼儿园与家长委员会根据儿童平衡膳食的需要和实际物价水平协商确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三、规范票据使用

幼儿园向幼儿家长收取费用应按规定开具相应票据。公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应向幼儿家长开具非税收入统一票据;民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应向幼儿家长开具税务发票。

根据现行教育收费税收政策,民办幼儿园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免征增值税。

四、严格执行退费有关规定

幼儿入园后因故连续休园一个月及以上,并已事先办理休园手续的,休园期间保教费按收费标准的30%收取。

幼儿入园后因故要求退园或转园的,在园时间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含一半)的,按在园天数计算收取保教费,超过一半的,按全月收取。

学期初或学期末不足半个月的,按工作日计算收取保教费,超过一半的,按全月收取。

五、加强公开公示

幼儿园要在招生简章和入园通知书中明确告知幼儿家长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批准收费的文号,并要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按照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不得收费,幼儿家长可以拒绝缴纳。

六、加强监督检查

各区县教育部门要会同相关职能部门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动态监管和监督检查。要主动配合和协同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的监督和管理,形成长效监督约束机制。对个别收费虚高、社会反映强烈的幼儿园,要采取约谈等措施及时予以纠正。

各区县教育部门要及时受理群众对乱收费行为的举报投诉,切实维护幼儿家长权益。对违规乱收费、不认真整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追责问责。

                                                             庆市教育委员会

                                                                 202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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