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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綦江区林业行政执法委托书

日期:2023-01-03

重庆市綦江区林业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单位:重庆市綦江区林业局

法定代表人:蔡长勇

受委托组织:重庆市綦江区隆盛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黄昌平

为规范林业行政执法行为,明确林业行政执法主体的职责,保障和监督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綦江区2020年第一批下放街镇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的通知》(綦江府办发[2020]20号)规定,重庆市綦江区林业局委托重庆市綦江区隆盛镇人民政府按下列要求行使林业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事项及执法范围

受委托组织负责在受托的权限和范围之内,在重庆市綦江区隆盛镇区域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行使林业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处罚权。

二、委托执法权限

(一)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二)对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十条之规定。

(三)对损坏或者擅自拆除、移动森林防火标志、设施、设备、以及破坏防火隔离带或者生物防火林带的处罚:依据《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九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四)对携带火种或者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处罚:依据《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之规定。

(五)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六)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处罚: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七)对盗伐、滥伐林木的处罚:依据《森林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

(八)对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处罚:依据《森林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三、委托执法的范围及程序要求

对个人处罚金额或没收违法物金额在3000元以下(含本数)的林业行政案件,以及对单位处罚金额或没收违法物金额在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林业行政案件,由受委托组织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召集有关人员研究,报区林业局林业案件审查委员会专职审查人员审核后,依照林业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对个人处罚金额或没收违法物金额超过3000元的林业行政案件,以及对单位处罚或没收违法物金额超过5万元的林业行政案件,不属于委托范围,受委托组织不得实施。

四、受委托组织的责任

1、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加委托单位或区、市司法局组织的执法人员培训和业务学习。

2、严格按照委托人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进行操作。

3、受委托组织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在委托的权限和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理和依法处罚,受托人所形成的处理或处罚法律文书必须报送委托人加盖印章。案件办结后,受委托组织应当及时将案卷(装订成册)交委托人管理。

4、受委托组织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5、受委托组织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6、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加强案件的集体讨论和认真总结执法经验。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7、严禁受委托组织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违法施行行政处罚,否则、由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组织自行承担。

8、受委托组织如不依照委托单位授予的权限或范围履行相关职责,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在委托人承担后有权向受委托组织追偿。并且,委托单位可以视情节轻重撤销委托。

9、受委托组织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工作费用按现行财政政策予以解决。

五、委托期限

20231320231231止。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委托期限到期之日终止。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组织各执一份,另一份送重庆市綦江区司法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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