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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2220093121315/2020-00156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民政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0-06-11 | [ 发布日期 ] | 2020-06-11 |
重庆市綦江区民政局关于 《重庆市綦江区街镇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 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 通 知
重庆市綦江区民政局关于
《重庆市綦江区街镇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
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
通 知
为持续强化公办养老机构的托底保障功能,深化公办养老机构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推动公办养老机构社会化运营管理,切实提升街镇公办养老机构养老服务能力和水平,解决农村社会养老问题,现公开征求《重庆市綦江区街镇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希望广大市民和相关单位积极建言献策,并于2020年6月19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电子邮件方式请将意见发送至:399133417@qq.com,
(二)信函方式请将意见寄至:重庆市綦江区市民服务中心区民政局养老服务科(邮编:401420),联系人:聂菁,48670212。请在信封上注明“《重庆市綦江区街镇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改革方案》征求意见”字样。
感谢对养老服务工作的大力支持!
附件:《重庆市綦江区街镇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綦江区民政局
2020年6月11日
重庆市綦江区街镇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
改革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7〕162号)和《中共重庆市綦江区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共重庆市綦江区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202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綦江委改〔2020〕1号)相关要求,为持续强化公办养老机构的托底保障功能,优先保障政府供养对象中的失能失智老年人集中养护需求,探索农村失能人员集中照护模式,深化公办养老机构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推动公办养老机构社会化运营管理,切实提升街镇公办养老机构养老服务能力和水平,解决农村社会养老问题,制定本改革方案。
一、改革范围
全区街镇公办养老机构共23所,纳入本次改革范围的为:古南街道、文龙街道、新盛街道、通惠街道、赶水镇、石壕镇、永新镇、隆盛镇、郭扶镇(2所)、篆塘镇、丁山镇、安稳镇、扶欢镇、永城镇、中峰镇的16所街镇公办养老机构。三江街道、石角镇、东溪镇、打通镇(2所)、三角镇、横山镇的7所已经开展“公建民营”的公办养老机构,按照原协议继续托管经营。
二、模式及内容
(一)公建民营改革模式。通过合同协议的方式,将政府投资兴办的街镇公办养老机构的运营权整体打包委托具有养老机构运营管理经验丰富的企业运营的模式,实现所有权和运营权分离。在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下,受委托的企业负责全区街镇公办养老机构的运营管理工作,不断优化服务设施设备,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推动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二)公建民营改革内容。一是运营主体改革。街镇公办养老机构所有权仍归属街镇,运营管理由街镇委托具有养老机构运营管理经验丰富的企业统一负责,街镇按属地管理原则履行主体责任,重点做好硬件设施设备投入、机构综合监管、服务质量指导、政策性保障,不再参与具体运营管理。二是运营方式改革。将全区16所公办养老机构打包,实行整体托管运营,由具有养老机构运营管理经验丰富的企业承接全区街镇公办养老机构的运营管理活动,促进全区养老服务业规模化、连锁化发展。在保障托底特困人员入住的前提下,剩余床位用于收住农村失能或高龄社会老人,以弥补公益托底资金不足。三是服务内容改革。在做好特困人员吃、穿、住、医、葬等基本生活照料的同时,增加基本康复护理、基本医疗护理、基本文化娱乐、精神慰藉和临终关怀等人性化服务内容。四是人员管理改革。将公办养老机构工作人员由各街镇招聘、管理方式,调整为专业运营管理机构按规范标准招聘、管理,管护人员由企业自主聘用。
三、程序和步骤
(一)公建民营改革程序。各街镇对辖区公办养老机构的全部资产进行登记造册,运营状况进行摸底调查,委托区民政局通过政府采购程序选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养老服务行业资质、无违法违规记录的具有养老机构运营管理经验丰富的企业,由各涉及街镇与中标专业运营管理机构签订委托运营协议。
(二)公建民营实施步骤。一是在2020年6月初,完成制定街镇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改革方案,报区政府审批同意后实施。二是在2020年6月底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中标单位,完成比选工作。由街镇与中标的运营管理方签订委托运营合同,办理移交手续。三是在2020年7月底前,涉及街镇将公办养老机构以现状交付中标方实现社会化运营。
四、经费保障及运营管理
(一)经费保障。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特困人员属政府兜底性保障,公建民营后原有财政经费保障政策保持不变。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供养金、管理服务人员工资、管理运行费用、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按照政策标准执行,由街镇及时支付给负责运营管理的专业机构。
(二)运营管理。运营方在合同期内负责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对公办养老机构进行经营管理,并对固定资产进行日常管理维护。公办养老机构房屋主体结构维修、无障碍改造等由政府负责,运营需要的设备设施、易损件及安全设施维护由运营方负责。运营方不得利用公办养老机构从事养老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不得出租、出借、处置国有资产,不得以公办养老机构国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贷款等活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运营方应当承担社会公共服务职能,优先保障政府供养的特困人员入住,尤其是优先保障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半自理、失智特困供养对象的需求,剩余床位面向农村失能和高龄社会老年人开放,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双赢目标,为老年人提供更加优质、完善、安全的服务。运营方不得擅自撤并街镇公办养老机构,委托运营年限为15年,合同经营期满后,同等条件可优先委托运营,养老机构的固定资产按双方签订的合同及清单移交政府。
五、监督管理
建立健全街镇公办养老机构服务、管理和运营监管体系。运营方独立承担运营过程中的安全、债权债务等法律责任,依法依规运营管理。街镇仍履行公办养老机构管理的主体责任,区民政局依据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行业管理,对运营方的经营管理、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评估和监督。区财政、审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发挥好监督、服务、政策引导和业务指导作用,发现运营方有违规行为的,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对国有资产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并终止运营合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风险防控
(一)缴纳履约保证金。运营方应在确认中标资格后向委托方缴纳履约保证金,到期后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主要用于保障运营方在合同期内正常履行合同所规定的责任和保障入住人员的基本权益,维护国有资产完整不受损失。若运营方因管理不善造成入住人员伤亡或国有资产损坏、流失,无法按期支付或赔偿的,委托方可从履约保证金中预先支付和赔偿,在办结后运营方补足履约保证金。合同期未满,运营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二)强化考核督查。区民政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对运营方公办养老机构运营管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其整改。每年组织开展考核评估,重点考核服务管理、履行合同、入住老人的满意度等情况,考核评估结果作为每年入住特困人员经费拨付的重要依据。
七、组织领导
成立区街镇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民政局主要负责人和涉及街镇行政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区民政局、区发改委、区经信委、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市场监管局和街镇分管领导任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民政局,具体负责街镇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改革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附件:1.綦江区街镇公办养老机构打包运营托管协议书
2. XX镇(街道)敬老院运营托管协议书
附件1
綦江区街镇公办养老机构打包运营托管协议书
甲 方:重庆市綦江区民政局
地 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
乙 方:
地 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开展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平等、友好协商,就乙方在綦江区打包运营街镇公办养老机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项目运营为一个整体,在綦江区古南街道、文龙街道、新盛街道、通惠街道、赶水镇、石壕镇、永新镇、隆盛镇、郭扶镇、篆塘镇、丁山镇、安稳镇、扶欢镇、永城镇、中峰镇的16个街镇公办养老机构,实施打包统一运营,运营期限15年。
第二条 乙方不降低保障对象支出标准的前提下,实现品牌化、连锁化经营。在做好特困人员吃、穿、住、医、葬等基本生活照料同时,为社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托养护理、医疗康复、文化娱乐、精神慰藉和临终关怀等服务内容,提高养老服务质量、扩大养老服务范围、优化服务设施设备,可用闲置的床位收住失能老人或高龄社会老人。
第三条 街镇公办养老机构全部资产的所有权(包括在运营期间甲方投入的各类设备设施等)归街镇所有,乙方只能将托管资产用于协议约定的经营范围及用途,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出租、出借、设定抵押、质押;不得擅自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和建筑主体结构,若因运营需求改变装修的,应征得各街镇书面同意;不得将本项目部分或整体转包、分包。
第二章 项目运营管理
第四条 运营目标。通过乙方的运营管理,有效提高特困老人生活质量,增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有效解决农村社会老人的养老服务需求,补齐城乡养老服务区域性差距短板,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双赢的目标。乙方在为入住老年人提供住养、护理、医疗、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的同时,按照《重庆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标准打造街镇公办养老机构,确保街镇公办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在现有基础上大幅度提升并实现长远的发展。
第五条 托管运营期限。为了保障公办养老机构资产保值、乙方团队稳定、老人生活安心有品质,托管运营期为15年,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
第六条 运营要求
1.乙方应积极承担社会公益职能,必须优先保证经街镇审核同意的城乡特困人员入住,尤其是优先保障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半自理、失智特困供养对象入住,剩余床位可用于收住农村失能、失智或高龄社会老人,且保证为兜底老人和社会老人提供同等服务。
2.乙方在运营期间应严格遵守《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6号),加强安全管理、智能化管理、人员培训、财务管理、内部监管,拓展基本康复护理、基本医疗护理、基本文化娱乐、精神慰藉和临终关怀等人性化服务内容,提升服务水平。针对农村失能、失智或高龄社会老人的收费标准应符合当地的经济收入水平,合理确定。不得以优惠、买断等任何名义和形式提前收取若干年的入住费用,一次性收费期限最长为12个月。对入院的农村社会老人收取的保证金不超过该入院老人6个月费用的总和。
3.特困人员因病需要住院治疗的,乙方负责先行垫付特困人员的住院预交金,同时负责解决特困人员住院期间的照料护理问题。
4.乙方自行承担项目运营期间所有费用,包括且不限于运营费用、人员开支,物品购置、水电、物业、设施维护、更新等费用。
5.团队要求:按照国家标准规范配备管理人员护理人员(管护人员与入住自理特困人员1:10、全失能特困人员1:3,半失能特困人员1:5),对入住特困人员少于20人的机构,仍需配置至少2名管护人员。人员如有变动,需向所在街镇政府报备。
6.乙方应按要求参加重庆市民政局统一规定的综合责任险,做好老人的投保工作。
7.乙方应对托管的街镇公办养老机构原有工作人员留用半年,通过企业培训符合用工要求的,由乙方招用并签订劳动合同,承担员工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障保险费用。经两次以上培训仍然达不到乙方要求的,乙方可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辞退。
8.乙方应在每年3月1日前向甲方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服务范围、服务质量、运营管理等情况
第七条 设施维护和资产管理
1.乙方在经营过程中,代为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要求,加强设施维护和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不流失。不得非正常使用人为因素损坏代管的资产及设施,不得利用街镇公办养老机构从事养老服务以外的任何活动。
2.运营期间,乙方须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资产使用行为,定期清查盘点,每年更新资产清单,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
3.运营期间,乙方新添置的各类设施设备,不作为固定资产投入,如遇拆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4.甲方应联合街镇负责对公办养老机构房屋主体结构、消防设施等必要的项目进行逐步改造。
第八条 政策资金支持
1.在运营期间,甲方积极协助乙方争取各级政府的政策支持和资金补助,经第三方评估验收合格后,根据评审金额按照不超过上级补助资金的原则进行补助。
2.为乙方在綦江区内的投资和运营工作提供配套服务与支持,协调解决运营服务中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协助乙方办理市场监管、税务登记手续以及每个街镇公办养老机构移交等工作;协调处理好街镇公办养老机构移交过程中及企业运营期间的相关问题,并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和服务,按照不提高支出标准(不含国家或市级对该保障标准的调整)的原则,督促街镇落实好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供养金、管理服务人员工资、管理运行费用、集中供养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
第九条 履约保证金
乙方与各街镇协议签订之日均需缴纳履约保证金1万元(共16万元),由甲方统一保管,本协议终止,乙方无违约行为、所代管资产按约定交回街镇后,保证金不计利息退还。
第三章 绩效评估
第十条 绩效评估依据
参照《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35796-2017)、《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37276-2018)、《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6号)以及有关绩效评价管理的规定,根据运营管理服务质量要求和乙方承诺内容,由甲方会同区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实施运营绩效评估。乙方对存在的问题,应按甲方要求及时整改落实到位。
第十一条 绩效评估方式
在乙方正式运营前3年,每年开展一次绩效评估,后12年,每两年开展一次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机构管理、服务质量、实施效果、组织保障和运营效益等。绩效评估由甲方会同区财政局组织,委托第三方评估或自行组织评估。
第十二条 绩效评估等级
绩效评价满分为100分,根据得分不同划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其中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80-89分为良、60-79分为中、不满60分为差。
第十三条 绩效评估与结果运用
1.乙方正式运营满1年,评估结果达到“中”及以上的,继续运营1年。否则,乙方应无条件退出运营,甲方不作任何补偿,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2.乙方正式运营满2年,评估结果达到“良”及以上的,继续运营1年。否则,乙方应无条件退出运营,甲方不作任何补偿,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3.乙方正式运营满5年、7年、9年、11年、13年,每次评估结果达到“良”及以上的,方可继续运营。否则,乙方应无条件退出运营,甲方不作任何补偿,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四条 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第十四条 本协议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若因不可抗力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的原因,导致本协议全部或部分不能继续履行,须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书面意见。但协议解除前任何一方均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损失的扩大,若放任损失扩大的,过错方应赔偿扩大的损失。
第十五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1.因乙方运营管理未达到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或绩效评估要求,经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绩效管理评估要求的。
2.因乙方原因造成国有资产损失金额达到10万元,或发生重大人身伤亡、火灾等责任事故的。
3.乙方未按协议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第十六条 协议有效期限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单方解除协议:
1.甲方未按协议约定督促,导致街镇故意拖延支付乙方应该享受的政府补助款逾期达90天(因上级部门原因除外)的。
2.甲方未按协议约定督促,导致上级相关部门调整了项目服务城乡特困人员的补助标准,街镇不按要求追加给乙方的;
第十七条 在协议履行期间,因法律及相关规定发生变化或因征地拆迁,本协议终止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如一方如未按协议约定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或出现本协议约定的解除情形之一,另一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由违约方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协议解除时尚未履行的协议期限,按1万元/年进行计算,如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损失金额,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同时违约方不得向对方提出任何赔偿或补偿要求。
第十九条 如因乙方原因或非正常使用托管资产造成损坏,由乙方承担全部损失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本协议因解除或履行期届满后,乙方应于30日之内全部撤离经营场所并完成资产和管理移交手续,否则,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向甲方支付场地占用费1000元,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损失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内与街镇签署相关文书,每个托管机构以单独签订的协议为准。
第二十二条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披露、泄露或提供街镇公办养老机构、特困人员相关资料,乙方的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解除或履行期届满而免除。
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终止后,乙方要同街镇共同完成资产移交和运营管理交接等工作,确保养老机构平稳安全运营(在运营期间乙方自行出资添置、更新的可移动设备不在移交之列)。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在履行中所发生争议,如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双方公章,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重庆市綦江区民政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XX镇(街道)敬老院运营托管协议书
甲 方:XX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地 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
乙 方:
地 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甲方委托区民政局通过政府采购程序确定公司为敬老院公建民营项目托管运营方。重庆市綦江区______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甲方)确定将 敬老院以“公建民营”托管运营方式,由 公司(以下简称乙方)运营管理,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协议。
第一章 总则
机构概况: 敬老院坐落在 号,占地面积 ㎡,建筑面积 ㎡,其中主楼为 层建筑,总建筑面积 ㎡,设计房间 间,辅楼为 层建筑,建筑面积约 ㎡,设置 等功能室。
第一条 本项目运营为一个整体,包含主楼、辅楼及相关资产的运营。甲方将 敬老院所有房间、公共厨、卫、会议室、活动中心、床位、设施设备及属于敬老院使用的土地(详见交接清单)釆用“托管运营”模式由乙方运营和管理,实行自主运营、自负盈亏。
第二条 甲方拥有 敬老院全部资产的所有权(包括在运营期间甲方投入的各类设备设施等),乙方只能将上述资产用于本协议约定的经营范围及用途,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出租、出借、设定抵押、质押;不得擅自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和建筑主体结构,若因运营需求改变装修的,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本项目部分或整体转包、分包。
第三条 甲方认可乙方为运营本项目而设立的企业单位作为项目后期运营的经营主体,并认可且不得干涉乙方与该新设立的法人之间自行确立的管理模式。由乙方自行承担运营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二章 项目运营管理
第四条 运营目标。 通过乙方的运营管理,实现敬老院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赢。乙方在为入住老年人提供住养、护理、医疗、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的同时,按照《重庆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标准打造敬老院,确保敬老院服务质量在现有基础上大幅度提升并实现长远的发展。
第五条 托管运营期限。为了保障甲方资产保值、乙方团队稳定、老人生活安心有品质,托管运营期为15年,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
第六条 运营要求
1.乙方应积极承担社会公益职能,必须优先保证经甲方审核同意的城乡特困人员入住,尤其是优先保障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半自理、失智特困供养对象入住,剩余床位可用于收住农村失能、失智或高龄社会老人,且保证为兜底老人和社会老人提供同等服务。
2.乙方在运营期间应严格遵守《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326 号),加强安全管理、智能化管理、人员培训、财务管理、内部监管,拓展基本康复护理、基本医疗护理、基本文化娱乐、精神慰藉和临终关怀等人性化服务内容,提升服务水平。针对农村失能、失智或高龄社会老人的收费标准应符合当地的经济收入水平,合理确定。不得以优惠、买断等任何名义和形式提前收取若干年的入住费用,一次性收费期限最长为12个月。对入院的农村社会老人收取的保证金不超过该入院老人6个月费用的总和。
3.特困人员因病需要住院治疗的,乙方应及时报告甲方,由甲方按照分级诊疗原则指定治疗医院。甲方负责协调镇(街道)卫生院(卫生服务中心)先诊疗后付费事宜。乙方负责先行垫付特困人员的住院预交金,同时负责解决特困人员住院期间的照料护理问题。特困人员出院后,甲方负责综合运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扶危济困基金、民政惠民济困保险、临时救助、重庆市救助基金会救助、区慈善会救助等政策,及时统筹解决特困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用。院内特困人员所需的感冒药等常规零散药物及衣物等基本生活用品由乙方统筹使用院内特困人员基本供养金解决。院内特困人员临终前,乙方负责基本的临终关怀护理,甲方负责及时统筹安排办理丧葬事宜,所有费用由甲方在特困人员丧葬补贴中统筹解决。
4.乙方自行承担项目运营期间所有费用,包括且不限于运营费用、人员开支,物品购置、水电、物业、设施维护、更新等费用。
5.团队要求:按照国家标准规范配备管理人员护理人员(管护人员与入住特困人员1:10、全失能特困人员1:3,半失能特困人员1:5)。人员如有变动,需向甲方报备。
6.甲方应指导、协助乙方做好相关管理服务工作,加强监督管理和考核评定。同时,根据乙方运营需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托管运营前甲方应解决好敬老院原工作人员所有劳动报酬、社会保障保险费用及劳动争议,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
7.乙方应按要求参加重庆市民政局统一规定的综合责任险,做好老人的投保工作。
8.乙方应对敬老院原有工作人员留用半年,通过企业培训符合用工要求的,由乙方招用并签订劳动合同,承担员工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障保险费用。经两次以上培训仍然达不到乙方要求的,乙方可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辞退。
9.乙方应在每年3月1日前向甲方及区民政局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服务范围、服务质量、运营管理等情况
第七条 设施维护和资产管理
1.乙方在经营过程中,代为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要求,加强设施维护和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不流失。不得非正常使用人为因素损坏代管的资产及设施,不得利用敬老院从事养老服务以外的任何活动。
2.项目正式移交时,甲乙双方须对所有资产进行登记造册,经双方核实并签字确认后,移交乙方运营管理。
3.运营期间,乙方须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资产使用行为,定期清查盘点,每年更新资产清单,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甲方应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如正常使用情况下发生的损坏或报废,须由双方共同验收并经甲方同意后按规定程序进行报废。若因乙方使用或保管不当而造成各项设施设备损毁或丢失的,乙方应负责及时维修或者赔偿。
4.运营期间,乙方新添置的各类设施设备,不作为固定资产投入,如遇拆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乙方不得改变房屋建筑物主体结构,若因经营需要改变装修的,应报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本协议履行期届满或因乙方原因被解除协议,甲方对乙方的装修费用不作任何补偿。
5.甲方只负责敬老院房屋主体结构维修、消防改造项目、特种设备维护,因工作急需的,经甲方同意,可由乙方先行垫支投入,甲方验收合格后支付款项给乙方。
第八条 政策资金支持
在运营期间,乙方可申请享受各级政府针对养老机构的相关政策文件中明确规定的资金补助,甲方积极协助乙方争取各级政府的政策支持和资金补助。除上级政府拨付相应政策性资金外,本级政府不再叠加。
第九条 履约保证金
乙方于协议签订之日缴纳履约保证金1万元,由区民政局统一保管,本协议终止,乙方无违约行为、所代管资产按约定交回甲方后,保证金不计利息退还。
第十条 运营托管费用的分配结算
1.甲方根据政策规定,每月25日前按实际人数将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支付给乙方,后期补助标准如有调整,按照调整后的金额支付给乙方。
2.甲方根据政策规定,每季度最后1个月月末,将特困对象管理服务人员工资(标准按重庆市最低工资计算,人员按照管护人员与入住特困人员不低于1:10的比例配备)、管理运行费用(按照不低于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年基本生活金总额15%的比例)支付给乙方。
3.甲方根据政策规定,每年1月底前将特困对象管理服务人员考核工资支付给乙方。
第三章 绩效评估
第十一条 绩效评估依据
XX镇(街道)敬老院托管运营的绩效评估机制参照《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35796-2017)、《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37276-2018)、《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6号)以及有关绩效评价管理的规定,根据运营管理服务质量要求和乙方承诺内容,由甲方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区民政局、区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实施运营绩效评估。乙方对存在的问题,应按甲方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整改落实到位。
第四章 协议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十二条 本协议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如需变更或解除,须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书面意见。
第十三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1.因乙方运营管理未达到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或绩效评估要求,经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绩效管理评估要求的。
2.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资产损失金额达到10万元,或发生重大人身伤亡、火灾等责任事故的。
3.乙方未按协议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第十四条 协议有效期限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单方解除协议:
1.甲方故意拖延支付乙方应该享受的政府补助款逾期达90天的(因上级部门原因除外);
2.上级相关部门调整了项目服务城乡特困人员的补助标准,甲方不按要求追加给乙方的;
3.甲方未负责按政策规定综合运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民政惠民济困保、临时救助等政策,及时统筹解决特困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用;
4.甲方未按协议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第十五条 在协议履行期间,因法律及相关规定发生变化或因征地拆迁,本协议终止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在协议履行期间,因城市发展敬老院拆迁时,协议自动终止,如重建新院,乙方有优先运营管理权。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甲乙双方如一方如未按协议约定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或出现本协议约定的解除情形之一,另一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由违约方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协议解除时尚未履行的协议期限,按1万元/年进行计算,如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损失金额,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同时违约方不得向对方提出任何赔偿或补偿要求。
第十八条 如因乙方原因或非正常使用托管资产造成损坏,甲方有权在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相应金额,如保证金不足以赔偿损失,由乙方在造成甲方资产损失后10日内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并需同时补足保证金金额。
第十九条 本协议因解除或履行期届满后,乙方应于30日之内全部撤离经营场所并完成资产和管理移交手续,否则,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向甲方支付场地占用费1000元,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损失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协议终止后,双方共同完成资产移交和运营管理交接等工作,确保养老机构平稳安全运营(在运营期间乙方自行出资添置、更新的可移动设备不在移交之列)。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在履行中所发生争议,如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双方公章,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正本一式捌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相关部门备案肆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