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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20093121315/2020-00168 [ 发文字号 ] 綦江民发〔2020〕27号
[ 主题分类 ] 社会救助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綦江区民政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0-09-15 [ 发布日期 ] 2020-09-15

关于印发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措施的通知

关于印发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措施的通知

綦江民发〔2020〕27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以及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根据《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措施的通知》(渝民〔202034号)有关要求,为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结合我区实际,特提出以下保障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低保保障工作。全面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及时将受疫情影响,基本生活有困难、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快保。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对因家庭成员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要充分考虑因疫情防范、治疗产生的家庭刚性支出因素,综合核算,适当扣减。在疫情防控期间,对新申请低保的对象,可适当调整优化审核审批程序,入户调查可采取电话、微信、QQ调查等方式,不再集中进行群众评议、街镇集中审核等环节,确保低保审批时限不超过7个工作日,提高救助时效性。对已经纳入低保的困难家庭,动态管理核查时限延长至疫情防控解除。除因新生儿、在保成员死亡等原因外,原则上,疫情防控期间,不进行调增、调减或停发等动态调整审批。

二、及时提供临时救助。对排查出的因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确诊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和个人,由街镇出具证明材料即可进行先行救助。救助标准以城乡低保标准按共同生活成员进行计算,救助金额在2000元及以下的由街镇直接救助,救助金额超过2000元以上的先报区民政局审核备案,经区民政局同意后再由街镇先行救助。其中对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中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困境儿童以及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困难群体,按城乡低保标准2倍按月发放临时救助金,直到患者出院为止(时间从确诊之日算起,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发放)。对因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家庭和个人,各街镇应及时上报区民政局,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加大救助力度。对因探亲、务工等原因在我市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非本市户籍人口,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由急难发生地街镇实施临时救助,后期结算并完善必要的有关手续。同时,要充分发挥主动发现机制作用,重点关注、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疫情感染人员生活状况,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保障困难群众生活,服务疫情防控大局。

三、抓好患“新冠”肺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精准帮扶。对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中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由各街镇和结对帮扶干部跟踪了解救治情况,对本人及家庭给予关心慰问,进一步宣传防护知识。落实驻村工作队和街镇、村居干部,帮助确诊患者解决当前家庭生产生活具体困难。根据致贫原因、收入状况和当前需求,因人因户施策,落实产业发展、消费扶贫等项目,帮助联系就业门路、产品销路,巩固脱贫成果,确保不因患病返贫。作为动态监测重点,逐户建立台账,一旦符合建档立卡标准及时作为返贫人口给予重点帮扶。

四、适量发放疫情防护用品。针对困难群众经济条件差的实际情况,为减轻困难群众生活压力,保证困难群众不因缺乏必要防护用品而产生感染风险,各街镇要按照区委、区政府的部署要求,加强协调配合,向所在村居有确诊或疑似病例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困境儿童、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等困难群众免费提供适量的口罩、消毒液等防护用品,帮助困难群众做好自身防护工作。

五、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落到实处。各街镇要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统筹、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开始至结束的疫情防控期间,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区民政局要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纳入救助保障范围。区财政局要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加强资金监管,确保各项救助资金落到实处。区卫生健康委要配合做好相关保障工作,畅通信息渠道,及时与相关部门共享困难群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疑似信息。区扶贫办要研究制定应对疫情做好脱贫攻坚工作的政策措施,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脱贫攻坚有关工作。 


       重庆市綦江区民政局       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   重庆市綦江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2月9日

綦江民发〔2020〕27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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