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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农业综合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日期:2025-11-08
2025年农业综合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序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类别 处罚机关名称 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1 渝綦(农安)罚〔202513 吴某某 2025930日,綦江区农业农村委执法人员到吴某某经营的水产养殖有限公司检查,养殖档案显示当事人于202597日、18日两次销售鲢鳙500kg,但当事人不能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存根。当日,本机关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2025
1020日复检发现当事人于103日、17日两天销售两次商品鱼,总重量500kg,但当事人仍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即仍未整改。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及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罚款 綦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5年11月4日
2 渝綦(渔业)罚〔202516 张某某 2025102413时许,张某某在綦江河古南街道长乐社区老铁路桥下河段用可视锚鱼竿实施锚鱼,可视锚鱼竿系垂钓机竿,竿上装有显示屏,通过可视导线连接摄像头,摄像头的下端连接锚钩,锚钩长33cm,钩尖与钩柄之间7.2cm,现场无渔获物,并从随身携带的竿包里查获锚鱼钩12幅。 违反了《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条第三款在禁渔区或禁渔期内,禁止捕捞或游钓,禁止扎巢采卵、挖沙采石,禁止销售在禁渔区或禁渔期捕获的天然水域渔获物。之规定,属于非法捕捞的行政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捕捞渔获物的价值小,违法情节较轻,本机关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依照《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损害渔业资源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三)在禁渔区或禁渔期采取其他方式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 綦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5年11月8日
3 渝綦(农药)罚〔20257 林某某 2025611日,重庆市綦江区农业委员会执法人员对綦江区安稳镇永洪农资经营部监督抽检,抽取山东东信生物农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地头站®辛硫磷40%农药,2025716日,按照农办农[2025]12 号通知要求,重庆市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作出检验报告,显示检测结果为34.4%,所检项目指标不符合GB/T 9557-2008标准要求,判定不合格。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 綦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5年10月31日
4 渝綦(农药)罚〔202511 某某 2025611日,重庆市綦江区农业委员会执法人员对重庆市綦江区石壕镇阮流全农资经营部监督抽检,抽取成都市红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琴蛙牌0.08%蚊香卫生农药,2025913日,按照农办农[2025]12 号通知要求,重庆市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作出检验报告,对该样品进行检验,检出未登记农药成分四氟甲醚菊酯,判定为不合格。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 罚款 綦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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