綦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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綦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规范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工作,维护执法人员及当事人合法权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执法全过程音像视频记录工作,是指利用执法记录仪等对现场执法全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并对现场执法全过程音像视频记录的资料进行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执法全过程录音录像应遵循同步摄录、集中管理、规范归档、严格保密的原则,确保视听资料的全面、客观、合法、有效。
第三条 在实施以下执法管理活动时应佩戴现场执法记录仪,进行现场执法记录:
(一)日常执法检查;
(二)处置各类投诉、举报案件;
(三)违法案件查处过程中,调查取证活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执法文书送达;
(四)其他现场执法办案活动。
第四条 执法人员在进行现场执法摄录工作之前,应当对执法记录仪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执法记录仪无故障,电池电量充足,内存卡有足够存储空间,并按照当前日期、时间调整好设备时间。
第五条 执法全过程音像视频记录应反映执法活动现场的地点、时间、场景、参与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现场痕迹物证等。录制内容应当重点摄录以下内容:
(一)能反映企业名称、经营场所的相关资料;
(二)执法人员向企业介绍执法目的、意义、重点及相关要求时;
(三)向企业相关人员通报检查情况、交换意见时;
(四)对有关人员就所需调查的问题进行询问时;
(五)企业相关人员在现场检查记录或相关执法文书上签署姓名和意见时;
(六)以留置送达方式将执法文书留置在当事人的收发部门或者住所时;
(七)其他应当采取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六条 执法人员在当天执法活动结束后,须在第一时间将现场执法音像视频记录信息导出保存;连续工作、异地执法或者在偏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办案,确实无法及时移交资料的,应当在返回单位后24小时内将现场执法音视频记录信息导出保存。
第七条 执法人员严禁下列行为:
(一) 未按照要求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等音像记录设备,或者不按规定进行全程录音录像或者文字记录;
(二)擅自删减、修改执法原始文字、音像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文字、音像资料;
(四)利用执法记录仪从事与执法无关的活动;
(五)故意毁坏音像记录设备及文字、音像资料存储设备;
(六)其他应当禁止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自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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