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文亚。   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綦江通惠大道69号市民服务中心A栋。   法定代表人:郑仕全,局长。   第三人:蔡某某   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列明的被申请人为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存在明显错误,本机关依职权变更为重庆市綦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山东某某有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綦江人社..."> 綦江府复〔2018〕4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首页 政务公开 渝快办 互动交流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复议

  • [ 索引号 ]
  • 115002227398230135/2021-00032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复议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人民政府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19-10-24
  • [ 发布日期 ]
  • 2019-10-24

綦江府复〔2018〕4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

綦江府复〔2018〕42号


申请人:山东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文亚。

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綦江通惠大道69号市民服务中心A栋。

法定代表人:郑仕全,局长。

第三人:蔡某某

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列明的被申请人为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存在明显错误,本机关依职权变更为重庆市綦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山东某某有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綦江人社伤险认字〔2018〕73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具体行政行为,本机关于2018年10月22日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经批准延期3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綦江人社伤险认字〔2018〕73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第三人蔡某某受伤不属于工伤的认定决定。

申请人称:

2017年11月24日,蔡某某以其受伤通过綦江区信访办协商处理其受伤的事宜,但未达成协议。同日,蔡某某向重庆市綦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与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被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主体不适合为由不予受理。2018年1月蔡某某向綦江区人民法院起诉后申请撤诉,后又起诉要求确认与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渝0110民初1003号判决书,该判决书认为蔡某某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其与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驳回蔡某某的诉讼请求。

蔡某某向被申请人申请认定工伤,申请人在接到被申请人提交与蔡某某有关的材料时,申请人已经邮寄了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渝0110民初1003号判决书,证明申请人与蔡某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被申请人于2018年7月2日已经收到该证据材料。

工伤认定的前提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也已经提交了申请人与蔡某某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判决书。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綦江人社伤险认字〔2018〕73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时错误的。

综上,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綦江人社伤险认字〔2018〕73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依法作出蔡某某的受伤不属于工伤的认定决定。

被申请人称:

一、 答复人的认定程序合法。

1、蔡某某于2018年1月16日向我局书面上交《工伤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我局通过审核,由于蔡某某提供的申请缺少受理要件,2018年1月22日我局依法向蔡某某发出《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綦江人社伤险补字〔2018〕4号,见附件2)并送达申请人。

3、2018年1月31日,蔡某某本人向我局提出《延期举证申请书》(见附件3),经我局审核,2018年2月5日同意蔡某某延期进行补正相关资料后再进行受理。

4、2018年6月13日,申请人补正相关材料后,我局依法受理,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綦江人社伤险字〔2018〕506号,见附件4)并依法送达当事人。

5、2018年6月13日,我局依法向被答复人发出《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綦江人社伤险举字〔2018〕80号,见附件5)并送达德泰劳务。

6、2018年8月11日,由于未找到关键证人,无法调查,我局依法向蔡某某发出《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綦江人社伤险中字〔2018〕21号,见附件6)并送达当事人。

7、2018年8月23日,我局对关键证人实施调查后,向蔡某某依法发出《工伤认定恢复通知书》(綦江人社伤险恢复字〔2018〕12号,见附件7)并送达双方当事人。

8、2018年8月24日,我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綦江人社伤险认字〔2018〕730号,见附件8)并送达双方当事人。

二、答复人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1、《重庆市江津区安贞医院诊断证明书》(见附件9),证明蔡某某受伤情况及部位。

2、《重庆市江津区广兴镇人民政府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参保情况说明》(见附件10),证明蔡某某只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未领基本养老金。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参加工伤保险,是应当认定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主体责任的受伤对象。

3、《綦江区信访办会议记录》(见附件11),证明在区信访办主持下进行协调,虽协调未达成赔偿协议。但是足以证明2017年9月20日,蔡某某在山东某某有限公司劳务分包的渝黔铁路四电二标綦江高铁火车站机修车间安装管道时不慎受伤是事实。

4、《工伤认定调查笔录》(蔡某某、蔡春培、徐朝福、孙成科)(见附件12),证明蔡某某工作地点、受伤时间、地点、救助等情况,与区信访办会议记录中的相关内容一致,能相互印证。

5、《营业执照》(见附件13),证明山东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在重庆市外,属合法的用工主体。

三、适用法律正确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375号,见附件14)

2、《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渝府发〔2012〕22号,见附件15)第三章十三条规定:市外用人单位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生产经营地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部门负责工伤认定。因此,山东某某有限公司属于本市外企业,未参加工伤保险,生产经营地在我区,应由我区负责工伤认定。

3、《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性质认定和待遇赔偿问题的会议纪要》(渝高法〔2015〕205号,见附件15,附件16)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并认定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主体责任。因此,我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綦江人社伤险认字〔2018〕730号)是由山东某某有限公司承担工伤主体责任,并非是认定为工伤。

综上所述,我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綦江人社伤险认字〔2018〕730号),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20日第三人蔡某某在申请人山东某某有限公司承建的渝黔铁路四电二标綦江高铁火车站机修车间安装管道时不慎摔伤,经重庆市江津区安贞医院诊断为左锁骨骨折,下颌部皮肤挫裂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右肾囊肿。

2017年11月24日,第三人以其受伤通过綦江区信访办协商处理其受伤事宜,但未达成协议。同日,第三人向重庆市綦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但被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主体不适格为由不予受理。

2018年1月,第三人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起诉后申请撤诉,后又起诉要求确认与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被以其诉讼请求无证据证明为由驳回第三人的诉讼请求。

2018年1月16日,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表》。2018年1月22日,被申请人向第三人送达了《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2018年1月31日,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延期举证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018年2月5日同意第三人延期补正材料。2018年6月13日,第三人提交了补正材料,被申请人正式受理并于同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了《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2018年8月11日,因关键证人缺失无法调查,被申请人向第三人送达了《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2018年8月23日,被申请人对关键证人实施调查后,向第三人和申请人送达了《工伤认定恢复通知书》。2018年8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綦江人社伤险认字〔2018〕73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并按程序送达双方当事人。

以上事实,有綦江人社伤险认字〔2018〕73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及送达回执、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及送达回执、延期举证申请书、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及送达回执、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及送达回执、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及送达回执、工伤认定恢复通知书及送达回执、证人蔡春培的证言、证人徐朝福的证言、工伤认定调查笔录、重庆江津区安贞医院诊断证明、重庆市江津区广兴镇人民政府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参保情况说明、綦江区信访办会议记录、綦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是綦江区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备工伤认定主体资格。根据《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渝府发〔2012〕22号)第三章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受伤职工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市外用人单位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生产经营地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另外,根据重庆市江津区广兴镇人民政府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参保情况说明,第三人并未参加工伤保险。因此,申请人属于市外用人单位且生产经营地在綦江区,第三人系从事申请人安排的工作受伤但未参加工伤保险,故应该由綦江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

本案中,第三人在申请人处上班受伤。根据《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性质认定和待遇赔偿问题的会议纪要》(渝高法〔2015〕205号)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使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超龄人员及其家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受理,并认定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主体责任。根据重庆市江津区广兴镇人民政府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参保情况说明,证明第三人只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未领取基本养老金。故被申请人《认定工伤决定书》(綦江人社伤险认字〔2018〕730号)并非是认定第三人与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也并非是认定工伤,而是认定申请人承担工伤主体责任,此行为并无不当。

综上所诉,被申请人依据调查确定的事实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提出撤销工伤认定决定的请求,理据不足,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綦江人社伤险认字〔2018〕730号的具体行政行为。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2019年1月15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智能问答

便民地图

政策问答

数据中心

新媒体矩阵

营商环境

微博 公开信箱 智能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