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赶水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赶水镇解放路45号。   法定代表人:赵亮,局长。   申请人李某某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赶水镇人民政府履行法定答复职责,于2019年3月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要求被申请人立即对申请人危房改造申请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   因地质勘探打炮震动,造成申请人房屋变成危..."> 綦江府复〔2019〕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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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复议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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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19-10-24
  • [ 发布日期 ]
  • 2019-10-24

綦江府复〔2019〕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

綦江府复〔2019〕9号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赶水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赶水镇解放路45号。

法定代表人:赵亮,局长。

申请人李某某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赶水镇人民政府履行法定答复职责,于2019年3月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要求被申请人立即对申请人危房改造申请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

因地质勘探打炮震动,造成申请人房屋变成危房,故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搬迁。因当时只许改造房屋,故对房屋进行改造,但改造后又成为危房。申请人再次申请解决,但被申请人撤销《重庆市綦江区赶水镇人民政府关于不予以受理赶水镇风门村九组李某某申请享受D级危房改造补助的告知书》后,对申请人的申请不予理睬。故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11年6月11日将户口就地转为城镇居民户口,居住地仍为重庆市綦江区赶水镇风门村九组。当时居住的房屋系土瓦结构房屋,建筑面积61平方米。2015年,申请人向所在的风门村村委会书面申请,经过所在村的村民代表大会讨论一致同意公示后,村将申请人的相关材料交我府审核同意公示,报綦江区城乡建设委员会确认、备案后,申请人将居住的土瓦结构房屋,建筑面积61平方米在原地址上改建为砖混结构房屋,经验收合格享受了一次性危旧房改造补助款35000元。

2017年11月,申请人在直接向我府提交申请人享受D级危房改造补申请时,只交了申请书、报警记录和图片。没有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本复印件、现住房系C级或D级的等级鉴定书、村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的会议纪要、公示表等资料。赶水镇风门村村民委员会也未向我府提交李某某申请享受D级危房改造补助会议纪要、公示表和改造申请人的详细资料。

为此,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2009年扩大农村危旧房改造试点指导意见》建村(2009)84号文件第三条第七款规定:“合理确定补助标准和补助对象。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试点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和其他农村贫困农户。危房是指依据《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鉴定属于整栋危房(D级)或局部危险(C级)的房屋”。第八款规定:“审核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的审核、审批程序,实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建立健全公示制度,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公示…。”《重庆市农房建设改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规定:“各区县(自治县)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补助对象的审核、审批程序,实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同时建立健全公示制度,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公示。……”。《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渝建(2018)509号文件第二条精准认定改造对象规定:“农户申请农村危房改造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农村户口;只有一套住房,且住房为C级或D级危房;农户贫困类型为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散养特困人员、低保户中其中一类;修缮加固的C级危房;D级危房拆除重建后的新建面积在80

平方米以下。以下农户不得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无房户;有一套及以上的安全住房;属于城镇户口的农户(包括就地农转城的农户);拆除重建的C级危房;D级危房拆除重建后的新建房屋建筑面积超过80平方米的农户;已纳异地易地扶贫搬迁的农户;其他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的农户”。《綦江区农村危房改造实施细则》第二条改造程序:(一)改造申请:农村危房改造对象必须是常住农村的我区农业籍户口,由本人向的所在村(居)提出危房改造申请,并提交申请人身份及家庭户口本。(二)对象审核。1、村级评议。村委会汇总危房改造申请名单后,按照“两最一控”(“两最”:对最困难群众、最危险住房优先进行改造中,“一控”:在满足最基本已居住功能和安全前提下,控制建面积和总造价)和“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或村委会逐一对危房改造申请人是否符合C、D级危房改造对象进行集体讨论,并形成会议纪要,结合当年街镇下达到村的危房改造指标,按照申请人得票数从高到低在村办公室公示栏和改造对象所在社的醒目地方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申请改造人员、公示时间、公示地点和举报电话。经公示无异议后,村委会将公示表、会议纪要及改造人详细资料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2、镇级审核。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收到各村(居)危房改造申请汇总名单后,根据当年区下达的计划提出拟改造名单提交镇党委研究通过并经镇、村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区城乡建委确认备案……3、区级备案。各街镇将审核通过的危房改造名单及镇、村会议纪要和公示表报区城乡建委,经备案确认后组织施工”。第三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改造对象。优先解‘住房最危险,经济最困难’农户的住房安全,以建卡贫困户、分散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户等家庭贫困户为点重”的规定和我府调查调查核实的事实,作出了《重庆市綦江区赶水镇人民政府关于赶水镇风门村村民李某某申请享受D级危房改造补助一事的审核意见》,已通过邮寄方式送达李某某签收。现答辩如下:

第一,答辩人认定的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受答辩人的房屋经2015年的D级危房改造完后,经验收合格已经是安全房屋。移交给受答辩人居住至今,没有证据显示在滑坡地带和危房。有建房合同和区建委验收合格通知公示可证明。申请人直接向我府申请时,没有提交显示其现在居住的房屋系D级危房,没有提交村委会或村民代表会的《会议纪要》、公示表及其他资料。赶水镇风门村村委会也没有提交村委会或村民代表会的《会议纪要》、公示表及其他资料。

第二,答辩人的处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本府适用是国家、重庆市和綦江区关于农村危旧房改造的行政规定,本府没有直接受理CD级危房改造申请的职责,只有对村上报的CD级危房对象进行审核的职责,不直接受理CD级危房改造的申请。

第三,履职在期限内,没有超出法定期限。因案情复杂、重大,得到本府主要负责人的同意,结案期延长为90天。答辩人在限定的期限内作了答辩。

三、结论

综上所述,答辩人已于2019年3月26日向申请人作出了《关于赶水镇风门村村民李某某申请享受D级危房改造补助一事的审核意见》,并于2019年3月27日通过邮寄送申请人。申请人请求行政复议的法定理由不成立,故请求驳回受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维持答辩人的审核意见。

经审理查明:

2017年11月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危房改造申请,提交了《重庆市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及房屋照片资料。

2018年5月7日,重庆市綦江区赶水镇建设和环境保护管理办公室办向申请人作出《关于李某某危房改造申请的回复》,回复申请人居住房屋不符合拆迁避让条件,如需申请D级危房改造可自行请有资质的鉴定单位进行危房鉴定。该资料于2018年5月21日送达申请人。

2018年5月30日,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渝0110行初12号),判决责令被申请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依法履行答复申请人的法定职责。

2018年9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重庆市綦江区赶水镇人民政府关于不予受理赶水镇风门村九组李某某申请享受D级危房改造补助的告知书》(赶水府告〔2018〕1号),告知不予受理申请人于2017年11月4日向被申请人提出的D级危房改造申请。该告知书于当天送达申请人。

2019年1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重庆市綦江区赶水镇人民政府关于撤销<重庆市綦江区赶水镇人民政府关于不予受理赶水镇风门村九组李某某申请享受D级危房改造补助的告知书>的通知》(赶水府告〔2019〕6号),明确因答复主体有瑕疵,故决定撤销2018年9月7日作出的《重庆市綦江区赶水镇人民政府关于不予受理赶水镇风门村九组李某某申请享受D级危房改造补助的告知书》(赶水府告〔2018〕1号)。该通知于2019年1月8日送达申请人。

2019年3月1日,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019年3月3日,重庆市綦江区赶水镇建设和环境保护管理办公室办向被申请人提交《关于请求延期结案的请示》,提出因案件重大、案情复杂,故申请延期30日结案。该请示经被申请人镇长赵亮签批同意。

2019年3月5日,被申请人召开党委会第八次会议,研究讨论申请人危房改造申请议题,会议决议申请人不符合农村D级危房改造的补助对象范围,不同意将申请人纳入D级危房改造补助对象。

2019年3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重庆市綦江区赶水镇人民政府关于赶水镇风门村村民李某某申请享受D级危房改造补助一事的审核意见》(赶府审核意见〔2019〕2号),审核意见为申请人直接向被申请人提出享受D级危房改造补助的申请程序上不合法,不符合农村D级危房的改造对象。该文件于2019年3月26日寄给申请人,并于2019年3月30日由申请人本人签收。

以上事实,有《申请》、《重庆市公安案(事)件接报回执》(接警编号:J500222000520141070001)、《关于李某某危房改造申请的回复》、《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渝0110行初12号)、《重庆市綦江区赶水镇人民政府关于不予受理赶水镇风门村九组李某某申请享受D级危房改造补助的告知书》(赶水府告〔2018〕1号)、送达回证、《重庆市綦江区赶水镇人民政府关于撤销<重庆市綦江区赶水镇人民政府关于不予受理赶水镇风门村九组李某某申请享受D级危房改造补助的告知书>的通知》(赶水府告〔2019〕6号)、《关于请求延期结案的请示》、党委会议记录、《重庆市綦江区赶水镇人民政府关于赶水镇风门村村民李某某申请享受D级危房改造补助一事的审核意见》(赶府审核意见〔2019〕2号)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

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立即对申请人危房改造申请作出答复的理由于法无据,不能成立。

第一,关于被申请人是否存在不作为的问题。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綦江区法院行政判决书后60日内,于2018年9月7日已作出了不予受理申请人享受D级危房改造补助申请的决定,该决定属于被申请人履职过程中的作为行为。随后,被申请人于2019年1月7日作出的撤销不予受理决定的通知,该行为虽撤销了原具体行政行为,但实际是被申请人履职过程中的纠错行为,其性质属于作为行为,而非被申请人不作为。故应认定被申请人在危房改造认定过程中系积极作为,无不作为的情形。

第二,关于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危房改造决定的作为期限问题。首先,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2009年扩大农村改造试点的指导意见》(建村〔2009〕84号)、《綦江区农村危房改造实施细则》、《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綦江区2017年农村建卡贫困户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綦江府办发〔2017〕79号)等文件规定,农村危房改造对象由本人向所在村(居)提出危房改造申请后,审核程序包括:村级评议、镇级审核、区级备案,但前述规定中均未明确镇级审核的时限。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本案中,因没有对危房改造认定程序中镇级审核的履行期限予以规定,故认定被申请人重新作出新的行政行为的期限为60日,重新作出新行政行为的起算时间为撤销决定作出之日,即2019年1月7日。最后,被申请人提出根据《重庆市行政执法基本规范(试行)》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裁决,重大、复杂的案件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故被申请人经镇长批准延长30日作为期限。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引用的规定系针对行政裁决类案件,但本案系属于行政给付类案件,不符合该规定的适用范围,故本案不适用延长30日作为期限的规定。综上,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危房改造决定的作为期限为自2019年1月7日起至2019年3月8日止。

第三,申请人于2019年3月1日提出复议申请,复议申请的时间尚在被申请人的作为期限内,故本案中被申请人无超出作为期限不作为的情形,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在履职过程中无不作为情形,程序合法。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立即对申请人危房改造申请作出答复的请求,理据不足,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2019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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