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罗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交通路29号。   法定代表人:杜永平,局长。   申请人罗某某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作出的綦江公(石角)行罚决字〔2019〕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行政行为,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同日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綦江公(石角)行罚决字〔2019〕12号《行政处罚决定..."> 綦江府复〔2019〕3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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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复议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人民政府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19-10-24
  • [ 发布日期 ]
  • 2019-10-24

綦江府复〔2019〕3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

綦江府复〔2019〕31号


申请人:罗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交通路29号。

法定代表人:杜永平,局长。

申请人罗某某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作出的綦江公(石角)行罚决字〔2019〕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行政行为,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同日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綦江公(石角)行罚决字〔2019〕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行政行为,请求撤销。

申请人称:

一、公安机关办案民警赵学舟、胡建川钓鱼执法。3月18日下午6时左右赵学舟、胡建川到陈霞茶馆叫陈霞组织人员打牌,引诱附近一吸毒人员,协助抓捕。晚上8时许申请人等刚坐上座位便被民警赵学舟等在现场抓获。

二、处罚过重,现场检查未发现打牌场景、交易,并且申请人等刚坐上桌,打了四回,没有输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申请人处罚过重。

三、诱供,签材料的时候拿一部分材料不给申请人等人看,就让申请人等签字,因此后面申请人等均拒绝签字。

四、胁迫,在3月24日至5月18日对申请人了进行长达8次传唤,每一次申请人都到石角派出所接受询问,致使其受到严重的精神、家庭、经济压力。

五、未给申请人陈述申辩的机会。

六、质疑处罚时限,一个简单的打牌,对申请人进行了长达2个月的调查,体现不出法律的严肃性。

被申请人称:

2019年3月18日20时左右,罗某某伙同余雪莲、王光屏、令狐荣利等人,在綦江区石角镇石角正街陈霞经营的麻将馆内,采取打机器麻将,以“倒倒胡”的形式进行赌博。单笔赌资100元,被石角派出所当场查获,到案后4人均如实供述了参与赌博的违法事实。

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中所述的公安机关存在钓鱼执法、诱供、胁迫的情况经核实均不属实。根据《重庆市查禁赌博条例》第8条、第19条规定,赌注100视为巨大,由公安机关依法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申请人的处罚属该幅度的最轻处罚,不存在处罚过重;公安机关依法给与了申请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关于时效问题,因本案涉案人员多次都通知不到案,才导致该案久而未决,并未超出办案期限。

综上,我局綦江公(石角)行罚决字〔2019〕12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办案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恰当,请求驳回罗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18日20时7分,有匿名群众举报:重庆市綦江区石角镇正街83号附2号有人聚众赌博。民警立即赶往现场查处,现场有2男2女正在打麻将,经现场调查,打麻将四人分别为罗某某、余雪莲、王光屏、令狐荣利。四人在綦江区石角镇石角正街陈霞经营的麻将馆内,采取打机器麻将,以“倒倒胡”的形式进行赌博,单笔赌注为100元。3月21日,被申请人依法将申请人传唤到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石角派出所接受询问查证并形成《询问笔录》。4月17日,因案情复杂,被申请人对该案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5月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宣告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5月1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宣告并送达了《复核意见书》。2019年5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綦江公(石角)行罚决字〔2019〕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程序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辨认照片、证据保全审批表、证据保全决定书、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延长证据保全审批表、传唤证、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审批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复核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拘留人家属通知书、送达回证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

申请人抗辩请求撤销綦江公(石角)行罚决字〔2019〕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理由于法无据,不能成立。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现场照片、辨认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足以确定申请人与他人聚众赌博这一事实。根据《重庆市查禁赌博条例》第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一)参与赌博,赌注或者一次性输赢金额巨大的;”第十九条“本条例关于赌注和输赢金额的界限划定如下:(一)赌注金额界限划定:……2、赌注巨大是指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前款中的以上均包括本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在依据充分证据确定违法事实基础上,被申请人在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按照治安管理处罚程序向申请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及期限;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綦江公(石角)行罚决字〔2019〕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并无不当。而申请人提出的綦江公(石角)行罚决字〔2019〕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公平、公正,办案人员钓鱼执法,处罚过重,诱供,胁迫,未给申请人陈述申辩的机会等申辩皆不能成立,不能作为申请人申请撤销綦江公(石角)行罚决字〔2019〕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理由。

故而被申请人作出的綦江公(石角)行罚决字〔2019〕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提出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请求,理据不足,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綦江公(石角)行罚决字〔2019〕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2019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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