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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复议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人民政府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0-06-02
  • [ 发布日期 ]
  • 2020-06-02

綦江府复〔2020〕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


                                               綦江府复〔2020〕1号


申请人:王某,男,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金桥村。

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南门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陈晓军,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作出的《重庆市綦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责令书》(綦规资责﹝2019﹞2号),于2020年1月1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重庆市綦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责令书》(綦规资责﹝2019﹞2号)。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金桥村村民,申请人及其家属在该村拥有农村宅基地房屋一处。因实施城市规划建设项目的需要,涉案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至今申请人及其家属尚未与相关部门就征收补偿达成一致意见,重庆市綦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綦规资责﹝2019﹞2号责令书,要求申请人在责令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拆除在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构筑(着)物,并交出所占土地。申请人认为,《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规划建设项目征收古南街道金桥村5社部分集体土地的公告》(綦江府告﹝2019﹞7号)已经于2019年10月23日被重庆市人民政府确认违法,且申请人已经提起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申请,责令书作出前提违法。

被申请人称:綦江区城市规划建设项目于2018年12月10日经渝府地﹝2018﹞2063号文件批准,征收古南街道金桥村5社部分集体土地及房屋,申请人王某的房屋在该用地批文范围内。区政府于2019年2月1日发布了《关于实施城市规划建设项目征收古南街道金桥村5社部分集体土地的公告》(綦江府告﹝2019﹞7号)。2019年2月25日,我局发布了《关于征收古南街道金桥村5社部分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綦规资征补公﹝2019﹞2号),该补偿安置方案于2019年4月19日经区政府《关于同意实施城市规划建设项目征收古南街道金桥村5社部分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綦江府﹝2019﹞64号)文件批准执行。因征地时王某户提出违反政策规定的补偿安置要求未予以认可而一直拒不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和拒绝交出土地,我局与綦江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工作人员于2019年11月2日对王某户再次作了政策解释及书面告知了其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各项补偿安置费用。重庆市綦江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于2019年11月11日向王某户邮寄送达了《关于限期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通知》,要求其在11月15日之前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因其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亦未选择住房安置方式(统建还房安置或货币安置方式),綦江区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按货币安置方式于2019年11月21日将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存入王某在重庆银行开设的个人账户,重庆市綦江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于2019年11月26日邮寄送达了《关于领取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通知》。

綦江区城市规划建设项目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土地征收,并按“两公告一登记”法定程序依法实施,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王某户因违反政策规定诉求未达目的而一直拒绝办理房屋和附构筑物拆迁补偿安置等手续,拒绝拆除房屋和附构筑物,拒绝交出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之规定,我局具有作出《责令书》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责且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10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作出《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綦江区实施城市规划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渝府地〔2018〕2063号),同意将古南街道金桥村5社部分集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并予以征收,2019年2月1日,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作出《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规划建设项目征收古南街道金桥村5社部分集体土地的公告》(綦江府告〔2019〕7号),该公告记载了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用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征地补偿标准、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时限、地点等法定内容。 

2019年1月3日起,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户位于征收红线范围的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公示,2019年2月25日,被申请人发布了《重庆市綦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征收古南街道金桥5社部分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綦规资征补公〔2019〕2号),该补偿安置方案于2019年4月19日经区政府批复同意。并于当日将该批复进行了张贴公示。

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未达成安置补偿协议。2019年11月21日,綦江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将申请人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存入申请人在重庆银行开设的个人账户,2019年11月26日,重庆市綦江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向申请人作出了《关于领取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通知》并依法进行了送达,但被申请人仍然拒绝交出土地,导致被征收土地无法交付建设和使用。2019年12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重庆市綦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责令书》(綦规资责〔2019〕2号)并依法进行了送达。

以上事实,有《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綦江区实施城市规划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渝府地〔2018〕2063号)复印件、《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规划建设项目征收古南街道金桥村5社部分集体土地的公告》(綦江府告〔2019〕7号)及张贴照片复印件、《重庆市綦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征收古南街道金桥5社部分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綦规资征补公〔2019〕2号)及张贴照片复印件、《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实施城市规划建设项目征收古南街道金桥村5社部分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及张贴照片复印件、申请人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申请人户房产证复印件、申请人户房屋勘丈资料复印件、申请人户房屋拆迁评估补偿明细表复印件、申请人户谈话笔录复印件、《重庆市綦江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关于限期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通知》及送达依据复印件、《重庆市綦江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关于领取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通知》及送达依据复印件、申请人户户口页复印件、申请人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付款存单复印件、《重庆市綦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责令书》(綦规资责〔2019〕2号)及送达依据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故被申请人具有责令交出土地的法定职权,且涉及申请人户的征地已经取得重庆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被申请人已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征地行为。而申请人一直拒绝交出土地,其行为已经构成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责令交地并无不妥。申请人提出,《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规划建设项目征收古南街道金桥村5社部分集体土地的公告》(綦江府告〔2019〕7号)已经被重庆市人民政府确认违法,责令书作出的前提违法。本机关认为,上述公告虽然因公告内容不完整、超期限作出被确认违法,但是并不影响该公告的效力,也不影响后续征地程序的实施。申请人提出的已经提起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申请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三款中“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之规定,本机关对上述理由不予采纳。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作出的《重庆市綦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责令书》(綦规资责﹝2019﹞2号)具体行政行为。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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