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复议
- [ 索引号 ]
- 115002227398230135/2021-00108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人民政府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0-11-02
- [ 发布日期 ]
- 2020-11-02
綦江府复〔2020〕1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
綦江府复〔2020〕18号
申请人:何某,男,汉族,1980年9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綦江区打通镇。
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交通路29号。
法定代表人:杜永平,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局长
申请人何某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于2020年7月15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綦江公(打通)行罚决字〔2020〕42号)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一案,本机关于2020年7月30日予以受理并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行政拘留。
申请人称:尊敬的綦江区人民政府,本人何某,男,39岁,1980年9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綦江区打通镇。
因2020年7月14日21时许,被打通派出所查获后对物品清点不实,收缴物品清单上其中没有说明物品中大约有毒品0.3克的海洛因是怎么在我的所收的物品当中的,而物品清单上又没有注明,收缴物品清单中是2个针筒包装袋,而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又是一个针筒包装,一个还有就是对我于2020年7月12日19时许在重庆市綦江区打通镇打通村1组55号房屋内采用针管注射方式吸食毒品是不属实的,因为那个时间我在打通镇农贸市场拉猪草回去在家给猪煮猪食。证人但某是我母亲不假,是事实。因2018年我父亲去世后遗产中有人民币大概十万左右,我当时在渝北区未成年矫治所戒毒,但某就要求我放弃继承权,我不同意母亲但某就在綦江区人民法院对我进行了民事诉讼。后来法院判决是我继承15260,我回来后,我也没有得到,是因为我到执行庭去办理手续后,母亲但某在我不知情情况下就用我的银行卡把其中1.5万元取走,我叫其归还,她又不还。我之后就在姐姐何某的房屋中居住并没有在重庆市綦江区打通镇打通村某房屋内居住,怎么会在屋内注射毒品,但某指证我吸毒,请问但某我注射的是什么部位,针管是多大的,毒品是什么样子什么颜色,在针管中是什么样子是固体还是液体,母亲但某根本就是乱说,根本不是事实。在我被送到綦江拘留所后,母亲但某在本月18日就我饲养的母猪5头卖了、11头肉猪也给我卖了。现在还有5只猪仔还没有卖。尊敬的领导,我目前把我饲养的母猪和肉猪卖了之后一文钱也没有给我。我就算一头猪市场价为7千左右,十六头就是十万以上,小猪两千一只。现在我没得到钱,全部被母亲但某所占有,如果我在外面,母亲但某就不可能占有我的财物而只有陷害我之后,把我送进来之后才能把我财产占有,所以母亲但某就是占有我的财物为目的陷害我,只是她的手段。
我本着实事求是为原则,恳请綦江区人民政府给予行政复议。我原来是吸毒,但我解除强隔之后就确实没有吸毒,请有关领导能为我们弱势群体作主张解除强隔之后也能用自己辛勤的汗水来自食其力,也很努力的改变过去的自己,积极面对生活。现在母亲的陷害让我身陷囹圄又重新不能自拔。恳请领导能够调查此事还我清白。
我的理由如下:
1、请问打通派出所办案民警物品清单又没有注明的0.3克左右的毒品海洛因是怎么回事?
2、在收缴物品清单中是2个针筒包装袋而又在行政处罚决定书又是1个?
3、证人证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是两人。在本案当中的证人证言就只有我母亲一人的片面之词。
4、本人的财物的确被母亲但某侵占为己有。
被申请人称:何某,男,1980年9月29日生,现住在重庆市綦江区打通镇,2007年12月17日因吸毒被劳教两年,2010年3月10日因吸毒被原綦江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2年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5年8月28日被渝中区公安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7年10月31日被綦江区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
2020年7月14日何某母亲向打通派出所举报其儿子于2020年7月12日19时许,在重庆市綦江区打通镇打通村某号房屋内,采用针管注射的方式吸食毒品。2020年7月14日21时许,何某被打通派出所民警查获。经民警提取何某的新鲜尿液进行尿液检测,何某尿液中吗啡、冰毒类物质结果呈阳性。2020年7月15日,经重庆市法医验伤所对何某尿液进行检测鉴定,何某尿液中检出单乙酰吗啡和甲基苯丙胺,而何某又不能提出合理解释;
以上事实有何某的陈述、尿液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前科材料、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视听资料说明等证据证实。何某虽然不承认吸毒,但何某尿检呈阳性、实验室检测呈阳性,何某又不能提出合理理由;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司法局《办理吸毒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认定何某吸毒的证据确实、充分。
综上所述,我局綦江公(打通)行罚决字〔2020〕42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办案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恰当,为维护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希依法驳回何某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17日,申请人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两年;2010年3月10日,因吸毒被原綦江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2年因吸毒被强制戒毒两年;2014年6月26日,因强制隔离期间服从管理被原綦江县公安局责令接受社区康复壹年;2015年8月28日,因吸毒被重庆市公安渝中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7年10月31日,因吸毒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
2020年7月14日12时许,被申请人所属派出所民警接到举报称申请人有吸毒史并时常在家中吸食毒品。同日20时许,被申请人所属派出所民警前往申请人家中核实,但申请人未在家中。同日21时30分许,申请人回到家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并当场对申请人进行人身检查。同日,被申请人所属派出所民警使用传唤证将申请人传唤至打通派出所询问,并将传唤情况书面通知申请人家属。被申请人所属派出所民警对申请人进行人身检查并提取其尿液进行检测、封存,申请人尿液的检测结果显示甲基苯丙胺类物质呈阳性、吗啡类物质呈阳性,氯胺酮类呈阴性。2020年7月15日,被申请人将申请人的尿液送到重庆法医验伤所检测,检测结果为申请人的尿液中含有单乙酰吗啡、甲基苯丙胺。被申请人经询问申请人、询问证人、现场检查、人身检查等查明申请人的违法事实。2020年7月15日,被申请人所属派出所民警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提出陈述和申辩,被申请人的复核意见系“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吸毒,应当对申请人予以行政处罚”。同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将申请人送至重庆市綦江区拘留所执行拘留。次日,被申请人将申请人拘留地点及时限书面通知申请人家属。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劳动教养决定书》(渝劳教审(2007)字第5099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綦公(行)强戒决字[2010]第12号)、《责令社区康复决定书》(社康决字[2014]第85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渝公中(朝)强戒决字[2015]第346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綦江公(古南)强戒决字[2017]2013号)、《传唤证》(綦江公(打通)行传字[2020]72号)、《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綦江公(打通)传通字[2020]21号)、询问笔录、《检查证》(綦江公(打通)检查字[2020]9号)、人身检查笔录、《检查证》(綦江公(打通)检查字[2020]10号)、现场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綦江公(打通)证保决字[2020]25号)、证据保全清单、尿液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编号:Y5002226800002020075006)、尿液封存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重法[2020]毒检字第240号)、《收缴物品清单》(綦江公(打通)缴字[2020]25号)、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复核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綦江公(打通)行罚决定字[2020]42号)、行政拘留执行回执、《被拘留人家属通知书》(綦江公(打通)拘通字[2020]29号)、视听资料、送达回证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15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綦江公(打通)行罚决字〔2020〕42号)的理由于法无据,不能成立。
首先,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涉嫌吸毒具有治安管理的主体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依照以上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涉嫌吸毒情况具有治安管理的主体资格。
其次,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内容适当、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第八十八条“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由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被申请人在办案过程中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场所、申请人人身进行检查以及对涉嫌吸毒的物品进行收缴、扣押符合法律规定。至于申请人第一、二个申请理由,本机关经核实向申请人释明,本案中的《收缴物品清单》(綦江公(打通)缴字〔2020〕25号)、《证据保全清单》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阐述的收缴物品的数量一致,仅是对针筒包装袋是否使用的情况表述有出入。第八十二条“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第八十三条“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被申请人在办案过程中使用传唤证传唤申请人并及时将传唤原因、处所通知申请人的家属,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询问且询问查证时间符合法律规定。第八十五条“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本案中,但某知晓案件事实,有义务向行政机关提供证言。至于申请人第三、四个申请理由,本机关向申请人释明,证人系知晓案件事实并以合法途径向行政机关提供证言的人,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但某知晓案件事实有义务向行政机关提供证言。至于证人但某与申请人系亲属关系或系申请人所称的有家庭矛盾的亲属,仅是对其证言的证明作用及证明力大小的质疑,是否采信证人证言由行政机关结合案情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可以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测,被检测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尿液进行检测符合法律规定。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三)吸食、注射毒品的;”第九十一条“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决定;”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的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家属。”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本案中,被申请人查明申请人曾多次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经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询问、人身检查、住所检查、尿液检测以及对证人进行询问查明申请人的违法事实后,依法向申请人告知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出具复核意见。被申请人依法向申请人宣告、送达处罚决定书,及时将行政处罚决定通知申请人家属。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内容适当、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綦江公(打通)行罚决字〔2020〕42号)具体行政行为。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2020 年 9 月 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