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复议
- [ 索引号 ]
- 115002227398230135/2022-00025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复议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人民政府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2-04-21
- [ 发布日期 ]
- 2022-04-21
綦江府复〔2022〕1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
綦江府复〔2022〕10号
申请人:黎某某,女,汉族,住址:重庆市綦江区赶水镇铁石垭村。
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交通路29号。
法定代表人:罗勇,职务:局长。
申请人黎某某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未履行《请求作出保护财产及人身合法权益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书》提起行政复议一案,本机关于2022年2月24日予以受理并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请求作出保护财产及人身合法权益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书》。2、请求依法一并作出因被申请人不作为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
申请人称:
复议申请人丈夫李某某家祖业因1930年小鱼沱、土台坡铁矿的大量开采而被重庆钢铁公司等侵占。綦江区赶水镇铁石垭村及水码头虽因重庆钢铁公司开采小鱼沱、土台坡铁矿而在抗战钢铁中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李某某家祖业至今未得到归还的同时,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重庆市綦江区赶水镇人民政府、重庆市綦江区赶水镇三居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其书记杨某某和渝黔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地质矿产研究院、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钢铁公司等违法以綦江县赶水人民公社玉丰大队管理委员会及其一队与四川省綦江县赶水中学1983年6月5日侵权而无效《征用土地协议书》等自1930年开始违法侵占复议申请人家明代锦衣指挥使祖业及复议申请人家集体所有自留地和复议申请人而违法致使复议申请人遭受巨大损失的事实发生后,复议申请人以《请求作出保护财产及人身合法权益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书》提请复议被申请人履行其居民户口及治安管理等人民警察的法定职责,行政保护复议申请人涉案财产及人身合法权益。复议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4日收到复议申请人上述以XA3150794****挂号信提交的《请求作出保护财产及人身合法权益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书》,至今已逾期60日不予履行其居民户口及治安管理等的人民警察职责,违法致使复议申请人合法权益得不到其行政保护并遭受巨大损失而依法应予以追究其法律责任。
被申请人称:
2021年12月4日,我局收到黎某某《请求作出保护财产及人身合法权益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书》的挂号信,经核实调查发现该申请书中所申请的内容属于綦江区赶水政府依法行政的行为,但因黎某某自身逃避公安机关调查,致使公安机关无法行使相关职权。具体原因如下:一是黎某某要求保护的财产权系其在现住房旁擅自修建钢筋混凝土建筑用于饲养生猪,该建筑被认定违法建筑的基础上,相关职能部门要求对该违章建设进行拆除并不允许其养殖生猪。二是黎某某要求保护的人身权也系其认定其擅自修建钢筋混凝土建筑不是违章建筑,相关职能部门的执法行为并没有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其生命和健康权也未受到侵害和威胁,政府行为并无不当,不属于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三是黎某某系我局办理杨某某被殴打案的违法嫌疑人,该人为逃避公安机关处罚,对公安机关的通知,拒不接受,且逃避公安人员的查找,我局赶水派出所民警周强林、谭傅文在案发后和收到其《申请书》后,多次前往黎某某住所或可能落脚处查找该人,核实其申请书中的内容和收集相关证据,其拒不接受调查,也不提供相应的证据。2021年12月7日,民警周强林、张勇到黎某某家送达基于其在杨某某被殴打案《关于治安处罚的陈辩意见》的《复核意见书》,因黎某某未在家,予以留置送达。2022年1月28日,民警周强林、封达林到黎某某住所再次查找黎某某并告知其申请之前已答复,但黎某某未在家,其丈夫李某某当天还到派出所的,民警刘綦也将案件调查情况和其申请不属于公安机关法定职责对其口头告知。
经审理查明:
2021年10月12日9时许,申请人与赶水镇三居社区书记杨某某发生争执,申请人将杨某某推倒在地,使杨某某受伤。被申请人正在调查此案,因申请人回避被申请人的调查,致使被申请人无法顺利开展调查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2021年11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因无法找到申请人,且在申请人丈夫李某某拒绝接收并送达给申请人的情况下,被申请人通过公告送达申请人。
2021年12月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请求作出保护财产及人身合法权益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书》、《关于治安处罚的陈辩意见书》、《征用土地协议书》等资料。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关于治安处罚的陈辩意见书》进行复核,于2021年12月7日作出了《复核意见书》,通过留置送达的方式送达给申请人。2021年12月9日、2022年1月28日,被申请人通过询问申请人邻居及到申请人家中走访都未找到申请人。2022年2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传唤证》传唤申请人接受询问,也并未找到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请求作出保护财产及人身合法权益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书》、《挂号信投递查询结果》、《身份证》、《监控视频截图》2份、《通话详单》、《与黎某某的通话记录》、《关于治安处罚的陈辩意见书》、《复核意见书》、《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李某某询问笔录》、《公安机关权利义务告知书》、《瞿某某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传唤证》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申请人是否具备对申请事项进行处理的相应法定职责。
本案中申请人的履职申请有4项:
第一项请求:请求调取申请人丈夫李某某家上至明朝万历年间历代祖先户口及祖业档案资料。虽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规定:“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但是申请人需要调取的是其丈夫家从明代起历代祖先的户口及祖业档案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军事、外事、科技等方面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申请人请求调取祖先的户口及祖业档案属于历史档案,应向档案管理部门查询调取。这不是属于普通意义上的户口查询,被申请人作为公安机关不具有调取历史档案的法定职责。
第二项请求:请求被申请人处理1983年自家土地被侵占的案件,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申请人土地被侵占的处理,应由土地管理部门查处,被申请人作为公安机关并无处理的法定职权。
第三项请求: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綦江(行)决字(2015)第1247号)。因为上述处罚决定被申请人已经履职完毕,且请求撤销的申请本质上是申请人对行政执法不服所提出的一种权利救济,其应当依法向有权机关比如上级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故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对该项申请不予回复符合法律规定。
第四项请求:请求对赶水镇三居社区书记杨某某的打架侵害申请人权益进行处罚。目前申请人与杨某某的打架治安案件正在依法调查过程中,并不存在被申请人不履职的情况。
根据职权法定的要求,法律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履行职权的,行政机关不能履行相应的职权。
综上,申请人的第1.2.3项请求不属于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第4项请求,被申请人正在依法履职中,并不存在申请人所称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