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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复议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人民政府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2-04-26
  • [ 发布日期 ]
  • 2022-04-26

綦江府复〔2022〕1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   

                                             綦江府复〔2022〕14号


申请人:梅某,女,汉族,住址:重庆市綦江区通惠街道共同村。

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交通路29号。

法定代表人:罗勇,职务:局长。

申请人梅某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綦江公(通惠)行罚决字〔20226号)提起行政复议一案,本机关于202237日予以受理并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綦江公(通惠)行罚决字〔20226号)。

申请人称:

一、綦江公(通惠)行罚决字〔20226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错误。

案发当晚,申请人正在哺乳期内,因丈夫郑某某出轨,申请人在街上遇到郑某某后抓住其衣服争论,并踢了郑某某两脚,该行为是因家事纠纷而发生,情有可原,并且情节显著轻微,不具备法侵害性。因黎某某阻拦申请人靠近郑某某,申请人又扯了一下黎某某衣服,而后黎某某妻子王某对申请人进行推搡殴打,申请人被迫还击自保。可见,申请人在整个纠纷过程中不存在殴打他人的主观故意及客观行为,綦江公(通惠)行罚决字〔202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与王某发生挽打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二、綦江公(通惠)行罚决字〔20226号)行政处罚决定明显不当。

本案中,王某对申请人的推搡殴打时冲突发生的直接原因,其被按最低裁量处以五日拘留,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基本原则,申请人作为被殴打一方受到的处罚应当比王某更轻,但申请人却被处以8日拘留。可见,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被申请人称:

2021111823时许,梅某(尚在哺乳期)在綦江区文龙街道完美KTV楼下,对与自己分局的丈夫郑某某进行殴打抓扯。之后黎某某的妻子王某上前对梅某进行推搡,二人又发生挽打抓扯,导致梅某头部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王某脸部及双膝软组织损伤。以上事实有梅某的陈述和申辩、王某的笔录、证人证言、现场视频、医院诊断证明、婴儿出生证明等证据证明。

本案有多人证言及现场视频证实梅某的违法行为,且本案因梅某而起,梅某对郑某某、王某均有伤害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于2022113日决定对给予梅某行政拘留八日(不执行)并处罚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21111823时许,申请人(尚在哺乳期)在綦江区文龙街道完美KTV楼下遇到自己的丈夫郑某某,双方产生口角。申请人对郑某某进行殴打抓扯,而后又与郑某某的朋友黎某某的妻子王某发生抓扯挽打,导致申请人头部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王某脸部及双膝软组织损伤。

202111182303分许,郑某某报警,民警赶到现场进行了处理。20211119日被申请人立案受理,并向郑某某送达了受案回执。被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郑某某、王某、黎某某、黄某某、翁某某、罗某某、韩某某、罗某某、缪某进行了调查询问。2021111823时制作了《现场笔录》记录现场情况,保存固定证据。2022113日,被申请人作出《延长询问查证时限审批》,2022113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拒绝签字。2022113日,被申请人作出《复核意见书》,2022113日被申请人作出《复核意见告知笔录》。2022113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綦江公(通惠)行罚决字〔20226号)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八日(不执行拘留),并处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并于2022114日直接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决定书》(綦江公(通惠)行罚决字〔20226号)、《行政处罚审批表》(綦江公(通惠)审字〔202229号)、《重庆市公安局案(事)接报回执》、《受案登记表》(綦江公(通惠)受案字〔2021397号)、《受案回执》、《梅某全国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郑某某第一次询问笔录》、《延长询问查证时限审批表》、《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郑某某第二询问笔录》、《传唤证》(綦江公(通惠)行传字〔2021155号)、《传唤审批表》(綦江公(通惠)审字〔2021898号)、《梅某第一次询问笔录》、《传唤证》(綦江公(通惠)行传字〔20224号)、《传唤审批表》(綦江公(通惠)审字〔202222号)、《延长询问查证时限审批表》(綦江公(通惠)审字〔202225号)、《梅某第二次询问笔录》、《传唤证》(綦江公(通惠)行传字〔2021179号)、《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王某第一次询问笔录》、《传唤证》(綦江公(通惠)行传字〔20223号)、《传唤审批表》(綦江公(通惠)审字〔202223号)、《延长询问查证时限审批表》(綦江公(通惠)审字〔202226号)、《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黎某某第一次询问笔录》《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黄某某第一次询问笔录》《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黄某某第二次询问笔录》《黄某某第三次询问笔录》《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翁某某第一次询问笔录》《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罗某某第一次询问笔录》《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韩某某第一次询问笔录》《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罗某某第一次询问笔录》《罗某某第二次询问笔录》《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缪某第一次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照片4张》《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复核意见书》《复核意见告知笔录》《治安调解协议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重庆市綦江区中医院诊断证明书》《出生医学证明》《视频审看记录》《视频审看截图》27张、《视频审看记录》《被拘留人家属通知书》(綦江公(通惠)拘通字〔20229号)、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

第一,被申请人具备作出本案行政处罚的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第九十一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被申请人作为綦江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具备对綦江区域内的治安案件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

第二,本案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021111823时许,申请人(尚在哺乳期)在綦江区文龙街道完美KTV楼下遇到自己的丈夫郑某某,双方产生口角。申请人对郑某某进行殴打抓扯,而后又与郑某某的朋友黎某某的妻子王某发生抓扯挽打,导致王某脸部及双膝软组织损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对王某进行抓扯挽打,造成王某脸部及双膝软组织损伤,属于殴打他人致他人身体受到伤害,对其适用拘留8日的处罚符合法律规定;又因为申请人是尚在哺乳期的妇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因此,被申请人最终决定对申请人行政拘留8(不执行拘留)符合法律规定。

第三,本案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202111182303分许,郑某某报警,民警赶到现场进行了处理。20211119日被申请人立案受理,并向郑某某送达了受案回执。被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郑某某、王某、黎某某、黄某某、翁某某、罗某某、韩某某、罗某某、缪某进行了调查询问。2021111823时制作了《现场笔录》记录现场情况,保存固定证据。2022113日,被申请人作出《延长询问查证时限审批》,2022113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拒绝签字。2022113日,被申请人作出《复核意见书》,2022113日被申请人作出《复核意见告知笔录》。2022113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綦江公(通惠)行罚决字〔20226号)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八日(不执行拘留),并处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并于2022114日当面送达申请人。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綦江公(通惠)行罚决字〔20226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2022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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