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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 [ 索引号 ]
- 11500222009312182D/2023-0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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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司法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2-08-19
- [ 发布日期 ]
- 2022-08-19
綦江府复〔2022〕4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
綦江府复〔2022〕41号
申请人:黎某某,女,汉族,住址:重庆市綦江区赶水镇。
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交通路29号。
法定代表人:徐勇,职务:局长。
申请人黎某某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綦公(行)决字〔2015〕第1247号)提起行政复议一案,本机关于2022年7月21日予以受理并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綦公(行)决字〔2015〕第1247号)。2、赔偿相应的损失。
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綦公(行)决字〔2015〕第1247号)拘留申请人10日,实际违法拘留申请人16日且申请人一直未能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綦公(行)决字〔2015〕第1247号),该《公安处罚决定书》(綦公(行)决字〔2015〕第1247号)系申请人近期向法院调取,才得以收到,故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
被申请人称:
2015年6月28日至2015年7月28日,申请人与吴某某、韩某某、李某某(申请人丈夫)等人以临时用地赔偿少、临时用地协议不合法为由,采用堵路、占搅拌机、拦运输车等方式多次扰乱中铁十二局渝黔铁路土建5标三工区赶水镇铁石垭村2组搅拌站施工秩序,致使工地停工,造成工区极大损失。2015年7月28日三工区工地复工时,申请人及李某某、吴某某、韩某某等人再次阻止施工。被申请人民警到达现场后,申请人等人不听劝阻,继续堵工。民警依法将申请人等人传唤至綦江区公安局赶水派出所。黎某某到案后,民警依法向申请人履行处罚前告知程序,但申请人拒绝在《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上签字,被申请人承办民警在《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注明“黎某某拒绝签字”。2015年7月28日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决定,民警将该文书送达给申请人后,申请人拒绝签字,承办民警在綦公(行)决字(2015)第1247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黎某某拒绝签字”,并在送达回执上注明。
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中称:一是其“实际被拘留16日”与事实不符合,《行政拘留执行回执》显示,申请人的执行拘留期限10日(字2015年7月29日至2015年8月8日),且申请人本人提交的《重庆市綦江区拘留所解除拘留决定书》(綦拘解字〔2015〕00653)也显示被拘留实际日期10日。二是申请人称其于2022年7月15日才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与事实不符。申请人2015年7月28日拒绝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送达回执》签字后,承办民警在上述文书上注明拒签并署名。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6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注明拒签是合法的并视为送达。且申请人于2015年7月29日至2015年8月8日已实际执行了行政拘留,与其所称的2022年7月15日才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相互矛盾。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黎某某、李某某、韩某某、吴某某等人陈述、证人周健等人证言、中铁十二局三工区报案材料及照片、《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复核意见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等相关证据证实。
综上,被申请人在办理申请人扰乱单位秩序一案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申请人于2015年8月8日已执行完毕行政拘留,2022年7月才申请行政复议,不符合行政复议申请法定期限,请求驳回申请人申请。
经审理查明:
国家为了缓解铁路运输紧张状况,批准修建重庆至贵阳铁路扩能改造工程,该工程在重庆市綦江区赶水镇设有赶水东站,由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承建。2014年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土地用于上述工程建设,中铁十二局下属的中铁十二局渝黔铁路土建5标三工区与綦江区赶水镇铁石垭村2社签订了《綦江区铁路建设临时用地协议书》约定铁石垭村2社的部分土地作为渝黔铁路临时施工用地。申请人的承包地在赶水镇铁石垭村2社,部分承包地被中铁十二局渝黔铁路土建5标三工区作为临时用地使用。
2015年7月28日7时许,被申请人接到中铁十二局渝黔铁路土建5标三工区报案称:三工区位于綦江区赶水镇铁石垭村2社临时用地上的搅拌站等工地自2015年6月28日以来被包括申请人在内的綦江区赶水镇铁石垭村2社村民李某某、吴某某、韩某某等人以临时用地赔偿少、临时用地协议不合法为借口,采用堵路、拦运输车等方式多次扰乱施工秩序,致使工地停工。2015年7月28日中铁十二局渝黔铁路土建5标三工区工地复工时,申请人及李某某、吴某某、韩某某等人再次阻止工地工人施工。被申请人民警到达现场后依法将申请人等人口头传唤至綦江区公安局赶水派出所。因可能对申请人等人实施行政拘留,被申请人将询问时间延长至24小时。2015年7月2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宣读《公安机关权利义务告知书》,但申请人拒绝签字,有民警注明。2015年7月28日12时34分至2015年7月28日14时5分,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进行询问,申请人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字,有民警注明。2015年7月2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告知拟对其作出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询问其是否提出陈述和申辩,申请人拒绝在《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上签字,有民警注明。2015年7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拒绝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字,有民警的注明。被申请人将《被拘留人家属通知书》通过综治专干转告给申请人的丈夫李某某,申请人于2015年7月29日入綦江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拘留时间从2015年7月29日至2015年8月8日。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重庆至贵阳铁路扩能改造工程站前工程施工总价承包合同》《征收土地面积分类及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统计表》《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开工建设重庆重庆至贵阳铁路扩能改造工程天坪隧道等92处控制性单体工程的批复》《国家发改委关于重庆至贵阳铁路扩能改造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重庆市綦江区渝黔和三南铁路扩能改造工程指挥部关于调整渝黔和三南铁路建设临时用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重庆市綦江区渝黔和三南铁路扩能改造工程指挥部关于加强渝黔和三南铁路建设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綦江区铁路建设临时用地协议书》《渝黔铁路新线3工区临时占用铁石垭村2社集体土地面积分户青苗补偿费续签》《重庆市綦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改建铁路》、勘测面积表、用地范围略图、《关于重庆至贵阳铁路扩能改造工程陈家坡隧道进口渣场临时用地的批复》、用地范围略图、《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铁石垭村2社李某某户临时用地补偿款情况说明》《关于李某某全家土地、酒厂老房屋占地相关赔偿分配事宜的说明》《綦江支行渝黔高铁补偿支付台账》、农村商业银行整存整取定期存单、《关于黎某某等反应渝黔铁路弃渣场和搅拌场临时用地问题的回复》《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4份、《送达回执》4份、《受案登记表》《延长询问查证时间审批表》4份、《公安机关权利义务告知书》10份、《询问笔录》10份、铁石垭村村民阻工报案材料、铁石垭村二社集体土地证、《辨认笔录》及辨认材料5份、案件经过材料2份、《中铁十二局渝黔铁路土建5标三工区铁石垭村2社搅拌站工地阻工录像说明》、到案经过8份、户籍资料4份、《赶水派出所法制员行政案件审核意见表》4份、《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5份、《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4份、《复核意见书》3份、《被拘留人家属通知书》3份、《行政拘留执行回执》2份、情况说明2份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
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超过行政复议受理时限。
申请人于2022年7月21日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綦公(行)决字〔2015〕第1247号)(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但是该行政处罚作出时间为2015年7月28日。申请人称从案涉行政处罚作出之日起到申请行政复议时才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显示,在被申请人办案的过程中,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机关权利义务告知书、询问笔录、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均拒绝签字并有办案民警的注明。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本案中,行政处罚作出后并非被申请人未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申请人,而是申请人拒绝签字接收。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由办案民警在附卷决定书上注明即视为送达。申请人称未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无事实依据。且申请人被执行行政拘留的时间是2015年7月29日至2015年8月8日,申请人如果对案涉行政处罚不服,可以在被拘留完毕后立即向有权机关寻求救济,但是直到2022年7月21日,申请人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这不符合常理。因此,申请人辩称其在申请复议时才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理由本机关不予认同。
另外,申请人称其被拘留的时间超过了应拘留的期限,但其并未提交任何相关的证据材料,并且申请人的上述说法与其提交给本机关的证据也不相符,故本机关对此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