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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 [ 索引号 ]
- 11500222009312182D/2023-0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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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司法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2-11-28
- [ 发布日期 ]
- 2022-11-28
綦江府复〔2022〕5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
綦江府复〔2022〕51号
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住址:綦江区文龙街道。
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交通路29号。
法定代表人:徐勇,职务:局长。
申请人王某某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2022年9月2日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綦江公(文龙)强戒决字〔2022〕18号)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一案,本机关于2022年9月14日予以受理并进行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綦江公(文龙)强戒决字〔2022〕18号)。
申请人称:
2022年8月22日,申请人去派出所接受社区戒毒,尿检为阴性,发检为阳性,申请人自认为从去年社区戒毒以来,没有吸食过毒品。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
被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0年3月18日,因吸毒被被申请人行政拘留十日。又于2020年4月15日,因吸毒被被申请人行政拘留十二日,并于2020年4月26日被被申请人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22年8月22日10时许,申请人到被申请人文龙派出所接受尿液检测时,民警对申请人进行毛发初筛检测,发现申请人冰毒检测呈阳性。之后民警对申请人的毛发进行提取并送达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检验,检测结果为:送检的毛发样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民警将检测结果告知申请人后,申请人仍对吸食毒品的违法事实拒不交代且对鉴定结果无法做出合理解释。2022年8月23日公安机关认定申请人吸毒成瘾严重,同日申请人因吸毒被綦江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毛发初筛结果照片、申请人的陈述及辩解、鉴定意见书、前科劣迹材料、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申请人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毒品,2022年9月2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申请人强制戒毒二年。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于2020年3月18日,被因吸食毒品被被申请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綦江公(三角)行罚决字〔2020〕4号)对申请人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4月15日,因吸食毒品申请人被被申请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綦江公(古南)行罚决字〔2020〕29号)对申请人行政拘留十二日,2020年4月26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社区戒毒决定书》(綦江公(古南)社戒决字〔2020〕4号),责令申请人接受社区戒毒三年(自2020年4月26日至2023年4月25日)。
2022年8月22日,申请人自行到被申请人文龙派出所进行社区戒毒检测。被申请人作出《现场检测报告书》(编号:Y5002226100002022085040)检测结果为申请人的尿液中冰毒和吗啡检测呈阴性,但是申请人的毛发初筛样品甲基苯丙胺呈阳性。2022年8月22日,被申请人提取申请人毛发样本送到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进行检测,当日,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渝法医所〔2022〕理化E鉴字第1750号),该鉴定意见为申请人的毛发样品中含有甲基苯丙胺。2022年8月22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立案调查;2022年8月22日15时18分至2022年8月22日15时36分,被申请人文龙派出所民警对申请人进行第一次调查询问;2022年8月22日19时58分至2022年8月22日20时03分,被申请人文龙派出所民警对申请人进行第二次调查询问;在两次询问笔录中被申请人未注明是否告知申请人家属可能将对申请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2年8月22日22时10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罚告知,因申请人不签字,被申请人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并由两名办案民警签字注明;2022年8月22日22时30分至2022年8月22日22时35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复核意见告知,因申请人不签字,被申请人作出《复核意见告知笔录》并由办案民警签字注明。2022年8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复核意见书》。2022年8月22日,被申请人当面通知申请人母亲,将2022年8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綦江公(文龙)毒瘾认字〔2022〕29号),2022年8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綦江公(文龙)行罚决字〔2022〕136号)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期限自2022年8月23日至2022年9月7日)。2022年8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被拘留人家属通知书》(綦江公(文龙)拘通字〔2022〕133号)邮寄给申请人家属,2022年8月23日,申请人被执行拘留决定,2022年9月2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强制隔离戒毒告知,因申请人不签字,被申请人制作了《强制隔离戒毒告知笔录》并由办案民警签字注明。2022年9月2日被申请人制作了《复核意见告知笔录》,因申请人不签字,由办案民警签字注明,2022年9月2日,被申请人作出《复核意见书》,2022年9月3日,被申请人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綦江公(文龙)强戒决字〔2022〕18号)决定对申请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自2022年9月2日至2024年9月1日),申请人拒不签字,由办案民警签字注明,并另送达给社区和申请人家属。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綦江公(文龙)受案字〔2022〕373号)、王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说明、尿液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编号:Y5002226100002022085040)、尿液检测照片2张、毛发样本提取信息表、王某某毛发提取封装视频截图6张、《鉴定聘请书》(綦江公(文龙)鉴聘字〔2022〕17号)、法医毒化司法鉴定委托协议书(编号:渝法医所〔2022〕理化E鉴字第175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渝法医所〔2022〕理化E鉴字第1750号)、照片张贴纸2张、《司法鉴定许可证》、《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询问笔录2次、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复核意见告知笔录、复核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綦江公(文龙)行罚决字)、《被拘留人家属通知书》(綦江公(文龙)拘通字〔2022〕133号)、行政拘留执行回执、《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綦江公(文龙)毒瘾认字〔2022〕29号)、《吸毒检测吸毒成瘾认定资格证书》4份、视听资料说明书、强制隔离戒毒告知笔录、复核意见告知笔录、复核意见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綦江公(文龙)强戒决字〔2022〕18号)、《调取证据通知书》(綦江公(文龙)调证字〔2022〕21号)、调取证据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綦江公(三角)行罚决字〔202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綦江公(古南)行罚决字〔2020〕29号)、《社区戒毒决定书》(綦江公(古南)社戒决字〔2020〕4号)、王某某发检视频光盘1张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有作出案涉行政行为的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被申请人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案涉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具备主体资格。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申请人因吸食毒品,在2020年3月、4月分别被被申请人处以行政拘留。2020年4月26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社区戒毒决定》对申请人社区戒毒3年。2022年8月22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派出所进行检测时,申请人的尿液检测对冰毒和吗啡呈阴性、对申请人的毛发样本甲基苯丙胺初筛呈阳性,之后被申请人将申请人的毛发样本送经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检验,检测结果为:送检毛发样本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申请人对其毛发样品的检测结果无法做出合理解释。2022年8月22日,被申请人文龙派出所认定申请人吸毒成瘾严重,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23日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决定。
申请人于2020年4月被被申请人决定社区戒毒,2022年8月22日,申请人的毛发经专业机构检测含有甲基苯丙胺。根据公安部《涉毒人员毛发样本检测规范》第十条规定:“发根端3厘米以内的头发样本检测结果为阳性的,表明被检测人员在毛发样本提取之日前6个月内摄入过毒品。”申请人的毛发检测时间是2022年8月22日,即是说2022年2月至2022年8月22日之间,申请人摄入过甲基苯丙胺,这属于申请人社区戒毒期间摄入毒品。
另根据公安部《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七条规定:“ 吸毒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一)经血液、尿液和唾液等人体生物样本检测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份;(二)有证据证明其有使用毒品行为;(三)有戒断症状或者有证据证明吸毒史,包括曾经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机关查处、曾经进行自愿戒毒、人体毛发样品检测出毒品成分等情形。戒断症状的具体情形,参照卫生部制定的《阿片类药物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和《苯丙胺类药物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氯胺酮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确定。”、第八条规定:“吸毒成瘾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严重:(一)曾经被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含《禁毒法》实施以前被强制戒毒或者劳教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参加过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二)有证据证明其采取注射方式使用毒品或者至少三次使用累计涉及两类以上毒品的;(三)有证据证明其使用毒品后伴有聚众淫乱、自伤自残或者暴力侵犯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妨害公共安全等行为的。”申请人的毛发样品经专业检测机构证明其含有毒品成分,申请人的毛发检测时间是2022年8月22日,这属于申请人社区戒毒期间,根据公安部《涉毒人员毛发样本检测规范》第十条规定可知申请人在社区戒毒期间有摄入过毒品的行为,申请人曾于2020年两次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并且有4位具有吸毒检测吸毒成瘾认定资格证书的民警对申请人的吸毒成瘾情况进行认定,因此被申请人文龙派出所认定申请人吸毒成瘾严重符合《吸毒成瘾认定办法》规定。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被申请人作出对申请人强制戒毒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
三、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行政行为程序违法。
2020年4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社区戒毒决定书》(綦江公(古南)社戒决字〔2020〕4号),责令申请人接受社区戒毒三年(自2020年4月26日至2023年4月25日)。
2022年8月22日,申请人进行社区戒毒检测,申请人的尿液检测对甲基安非他命和吗啡呈阴性、对申请人的毛发样本冰毒和吗啡初筛呈阳性。被申请人立即提取申请人毛发样本送到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进行检测,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认为申请人的毛发样品中含有甲基苯丙胺。2022年8月22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立案调查;2022年8月22日15时18分至2022年8月22日15时36分,被申请人文龙派出所民警对申请人进行第一次调查询问;2022年8月22日19时58分至2022年8月22日20时03分,被申请人文龙派出所民警对申请人进行第二次调查询问;在两次询问笔录中被申请人未注明是否告知申请人家属可能将对申请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2年8月22日22时10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罚告知,因申请人不签字,被申请人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并由两名办案民警签字注明;2022年8月22日22时30分至2022年8月22日22时35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复核意见告知,因申请人不签字,被申请人作出《复核意见告知笔录》并由办案民警签字注明。2022年8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复核意见书》,2022年8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綦江公(文龙)毒瘾认字〔2022〕29号),2022年8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綦江公(文龙)行罚决字〔2022〕136号)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期限自2022年8月23日至2022年9月7日)。2022年8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被拘留人家属通知书》(綦江公(文龙)拘通字〔2022〕133号)邮寄给申请人家属,2022年8月23日,申请人被执行拘留决定,2022年9月2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强制隔离戒毒告知,因申请人不签字,被申请人制作了《强制隔离戒毒告知笔录》并由办案民警签字注明。2022年9月2日被申请人制作了《复核意见告知笔录》,因申请人不签字,由办案民警签字注明,2022年9月2日,被申请人作出《复核意见书》,2022年9月3日,被申请人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綦江公(文龙)强戒决字〔2022〕18号)决定对申请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自2022年9月2日至2024年9月1日),申请人拒不签字,由办案民警签字注明,并分别送达给社区和申请人家属。
但是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家属实施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理由、地点和期限;无法当场告知的,应当在实施强制措施后立即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身份不明、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可以不予通知。告知、通知家属情况或者无法通知家属的原因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因为申请人将被强制隔离戒毒,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被申请人在对申请人进行调查询问时,询问笔录中没有注明告知、通知家属申请人可能被强制隔离戒毒的情况或无法通知家属原因的内容,程序上存在不足。
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綦江公(文龙)强戒决字〔2022〕18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的申请,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綦江公(文龙)强戒决字〔2022〕18号)违法。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