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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綦江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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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成文日期 ]
  • 2023-01-18
  • [ 发布日期 ]
  • 2023-01-18

綦江府复〔2022〕5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


                   綦江府复〔2022〕58

申请人:周某某,女,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文龙沙溪路。

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九龙大道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22450517808M

负责人:罗详友。

第三人:重庆美坤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滨河大道18号爱琴海购物中心22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07031788XB

法定代表人:龚雪。

申请人周某某对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作出的《关于周某某反映事项的调查答复意见》(綦城管执〔202224号)不服及要求被申请人履行对第三人擅自拆除綦江爱琴海购物中心1栋附67-3号与64号门面的共墙及封堵该房屋唯一入户门的违法建筑行为进行处理的职责提起行政复议一案,本机关于2022108日予以受理并进行审理,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于20221114日中止审理,2022125日恢复审理。因案情复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批准,延长审理期限3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周某某反映事项的调查答复意见》(綦城管执〔202224号);2、决定被申请人履行对第三人擅自拆除綦江爱琴海购物中心1栋附67-3号与64号门面的共墙及封堵该房屋唯一入户门的违法建筑行为进行处理的职责。

申请人称:

一、之前的基本事实和程序

申请人于201943日购买了綦江区“爱琴海购物中心”1栋附67-3号门面(以下简称该房屋),于20191120日取得了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本人准备去接房时发现该房屋与1栋附64号相邻门面的共墙被拆除,且该房屋的唯一入户门被擅自封堵,据了解该违法行为系第三人重庆美坤实业有限公司所为。

为此,申请人提出了要求被申请人对第三人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申请,被申请人回复后,申请人不服于20223月作出了行政复议,贵府于2022610作出綦江府复〔20222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该复议决定撤销了被申请人的回复,并责令重新答复。

二、本次被申请人的行政违法行为

本次被申请人的答复意见称:该墙体和入户门是开展室内装修,是建筑平面内部隔墙调整,属于故意歪曲客观事实,混淆视听,并以此为由继续推诿不履行相关法定职责。

1、第三人违法拆除的墙体,是属于两套具有独立房屋产权及使用功能的房屋的“共墙”,是外墙,不是内墙,更不是可以随时拆除的内部建筑隔断;而违法封堵的入户门,是其中1套房屋的唯一入口,此事实在建筑工程规划许可及附图,以及该两套房屋的房地产权证附图中均明确予以记载。

2、《重庆市建设工程(建筑类)规划许可内容管理规定》第七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一经批准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按程序重新报批,涉及利害关系人的,还应按程序公示并告知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第三人的上述行为与《建设工程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的附图不符,已经违反了规划管理、建设的相关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3、被申请人明知第三人的违法事实和行为,却再一次视而不见,为其推脱,并再次怠于履职,给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的侵害。

为此,特申请复议。

被申请人称:

一、答复人在收到复议申请人的举报投诉后,及时组织核查,依法作出了《答复》,程序合法。

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违反城乡规划行为的举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回复举报人。

本案中,答复人于2022121日收到了复议申请人以邮寄方式递交的投诉举报信,在收到投诉后,答复人积极调取收集了相关资料并于2022222日进行了现场核查。202232日,答复人作出《关于周某某反映“綦江爱琴海购物中心1栋附67-3房屋违法建设”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并在当天向复议申请人直接送达。因复议申请人不服答复人作出的前述回复,遂向綦江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綦江区人民政府于2022610日作出綦江府复20222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于2022617日作出《更正通知书》,复议决定书撤销答复人作出的回复责令重新答复。答复人遂积极核对组织调查相关情况,至案涉现场进行查勘,并于2022921日作出《答复》,并于2022923日由封孝英转交送达,程序合法。

二、答复人不具备对建筑平面内部隔墙调整的查处职责,作出的《答复》事实清楚,依据确凿充分,内容合法。

1.经答复人调查案涉共墙拆除、入户门封堵的事实经过。

本案中,经答复人调查核实,綦江区爱琴海购物中心由美坤公司投资兴建,该商业体爱琴海购物中心1#楼、外切铺剩余商业及地下车库于201868日通过綦江区规划局竣工验收,并于2018621日取得《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綦江区建竣备字〔20180052)20181122日美坤公司取得该商业体不动产权证((2018)綦江区不动产权第001215539)。美坤公司与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签订招商合同,由美坤公司负责新世纪超市爱琴海店内部装修,并于开业前交付使用。装修过程中,美坤公司将爱琴海购物中心1#商业体附67-3号商铺原入户门封堵,并拆除附67-3号和附64号商铺之间的共墙,使附67-3号和附64号商铺打通后形成一整间大商铺,保留大商铺通向长石路方向的入户门。20181221日新世纪超市爱琴海店正式开业。201943日,周某某与美坤公司签订购房合同,购买爱琴海购物中心1#商业体附67-3号、附64号商铺,并约定依现状交付房屋。20191120日,周某某取得案涉房屋的产权证。

2.第三人美坤公司共墙拆除、入户门封堵的行为属于建筑平面内部隔墙调整,不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为查明相关事实,答复人致函綦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规资局”),询问封堵入户门和拆除共墙行为认定问题,根据规资局出具的《重庆市綦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协助认定周某某、封某某某反映“綦江爱琴海购物中心1栋附67-467-3房屋违法建设”的复函》(綦规资函【202267 )的内容,以及《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建筑类)规划许可内容管理规定>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199)规定,建筑室内房间平面分隔不属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不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答复人履行专门管理区域外未经规划审批程序的违法建筑执法职责和未经规划许可擅自在建筑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执法职责。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以及《重庆市城管局关于履行建筑非承重墙外开门窗违法行为执法职责的通知》(渝城管局〔2021147)的内容,答复人履行专门管理区域外未经规划审批程序的违法建筑执法职责和未经规划许可擅自在建筑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执法职责。

依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以及行政处罚法定原则,法无授权则不可为,法定的实施处罚主体作出处罚的依据也是法定的,而本案中无明确法律规定美坤公司拆除非承重共墙和封堵入户门的行为违法,即无法定的处罚依据,因此,复议申请人反映的问题系美坤公司在取得两处商铺的产权后,对其所有的合法建筑物内部结构进行的变动,且不能直接认定美坤公司的拆除行为系违法行为,答复人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亦不属于答复人的查处职权范围。答复人据此作出《回复》事实清楚、依据确凿充分,内容合法。

综上所述,答复人作出《重庆市綦江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关于周某某反映事项的调查答复意见》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使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因此,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答复人作出的《重庆市綦江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关于周某某反映事项的调查答复意见》。

第三人未提出意见

经审理查明:

綦江区红星美凯龙爱琴海购物中心1#商业体由第三人投资兴建。2018315日,第三人取得《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渝规綦江核〔20180024号)。201868日通过竣工验收,同年621日取得《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綦江区建竣备字〔20180052号)。同年1122日取得綦江区文龙街道通惠大道181幢(綦江区爱琴海购物中心)不动产权证(渝(2018)綦江区不动产权第001215539号)。同年830日,第三人与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第三人负责内部装修,于20181221日交付使用。装修过程中,第三人将爱琴海购物中心1#商业体附67-3号商铺原入户门封堵,并拆除附67-3号和附64号商铺之间的共墙,使附67-3号和附64号商铺打通后形成一整间大商铺,保留通向长石路方向的入户门。20181221日,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新城店(爱琴海购物中心店)正式开业。201943日,申请人与第三人同时签订两个商铺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购买前后相邻两个商铺(即附67-3号、附64号商铺),并约定依现状交付房屋。20191120日,申请人取得附64号产权证和附67-3号产权证。

202212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信,认为附67-3号入户门被封堵且与64号相邻门面的共墙被拆除的行为系第三人所为且为违法行为。202232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周某某反映“綦江爱琴海购物中心1栋附67-3房屋违法建设”的回复》并向申请人送达。2022316日,申请人不服该《回复》向本府申请复议。2022610日,本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綦江府复202221)撤销该《回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答复。2022921日,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关于周某某反映事项的调查答复意见》(綦城管执〔202224号)并将该《答复意见》送达申请人。

另查明,申请人曾因案涉房屋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房屋产权证复印件、规划图纸档案、房屋编号F00020693附图页、照片1张、《关于綦江爱琴海购物中心1栋附67-3房屋违法建设的投诉》、快递单封面、《民事判决书》、《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渝规綦江核〔20180024号)、《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綦江区建竣备字〔20180052号)》、不动产权证、招商合同(盖章页)、城管局函询规资局文件、《重庆市綦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协助认定周某某、封某某反映“綦江爱琴海购物中心1栋附 67-467-3房屋违法建设”的复函》(綦规资函【20226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说明(渝綦江城违建勘照字〔202205214)、新世纪超市爱琴海店开业新闻截图、询问笔录(周某某、第三人公司员工张某某、新世纪超市员工赵某某)、第三人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张某某身份证复印件、赵某某电子身份证、《中共重庆市綦江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綦江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綦委编【2019113号)、《重庆市城管局关于履行建筑非承重墙外开门窗违法行为执法职责的通知》(渝城管局〔2021147)、《綦江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关于周某某反映“綦江爱琴海购物中心1栋附67-3房屋违法建设”的回复》、《关于周某某反映事项的调查答复意见》(綦城管执〔202224号)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

首先,被申请人主体适格。

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对违反城乡规划行为的举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回复举报人……。

另据綦委编〔2019113号《中共重庆市綦江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重庆市綦江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二、主要职责之规定,被申请人承担以下职责:重庆市綦江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区城管局的名义,统一行使城市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等执法职能。……(七)承担区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城市违法建筑执法职责。……上述表明,被申请人具有对綦江区内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城市违法建筑进行执法职责。

其次,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意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本案中已经查明,一、案涉房屋封堵入户门、拆除共墙行为系第三人所为;二、案涉房屋封堵入户门、拆除共墙行为发生时间为竣工验收后,綦江区新世纪超市爱琴海店开业前,即201868日—20181221日期间实施。申请人购买案涉房屋系在201943日,取得产权证系20191120日。由此可知第三人在实施案涉房屋封堵入户门、拆除共墙行为时(201868日—20181221日)享有对案涉房屋的物权。根据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以及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可以得知,申请人在购买案涉房屋时系现房,且房屋现状可以看出案涉房屋存在入户门被封堵、共墙被拆除的情况,申请人认可案涉房屋现状后才进行购买,这与本案中查明的第三人实施案涉房屋封堵入户门、拆除共墙行为在前,申请人购买案涉房屋在后一致。遂申请人陈述的其于20191120日取得案涉房屋产权证,准备去接房时发现案涉房屋存在入户门被封堵、共墙被拆除的情形,本府不予采信。

最后,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意见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申请人认为根据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印发的《重庆市建设工程(建筑类)规划许可内容管理规定》(渝规资规范(20199号)第七条第一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一经批准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按程序重新报批,涉及利害关系人的,还应按程序公示并告知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第三人实施的案涉房屋封堵入户门、拆除共墙行为与《建设工程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的附图不符,已经违反了此条关于规划管理、建设的规定。但此条规定适用的前提是修改的内容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根据该规定第五条,经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页、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及计容建筑面积明细表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载明的下述内容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规模。(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页载明的:建设工程总建筑面积、总计容建筑面积、分项建筑面积、配套设施(类型、面积、位置)、停车位个数(室内、室外)。2.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及计容建筑面积明细表载明的:总计容建筑面积和建筑面积、分项(楼栋、楼层、建筑功能)的计容建筑面积和建筑面积、层高。(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1.总平面图:建筑位置;建筑间距和退让;地上、地下建筑外轮廓线;建筑功能;层数;建筑四周场地标高;正负零标高;配套设施(类型、位置);开闭所位置;污水处理设施位置;室外停车位(位置、个数);地下车库出入口位置;内部车道与城市道路连接开口(位置、标高、转弯半径、坡度);城市公共步行通道(位置、宽度);临街开敞空间(位置、面积);围墙和大门位置;市政天桥、地下通道连接项目建筑物部分(位置、宽度、标高);与城市道路相连的踏步、台阶、堡坎位置。2.平面图:建筑外轮廓线、建筑功能、建筑面积、建筑正负零标高、配套设施(位置、面积)、开闭所位置、室内停车库(位置、个数)、建筑层数。3.立面图:建筑高度、层数、层高、屋顶形式、开窗位置、外墙饰材的色彩和材质。4.剖面图:建筑高度、层数、层高、与城市道路相连的踏步位置。此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载明的下述内容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并非申请人认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载明的所有内容均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本案中第三人实施的封堵入户门、拆除共墙行为并不属于第五条中规定的需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自然也不适用申请人陈述的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被申请人履行的是区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城市违法建筑执法职责。本案中第三人对案涉房屋实施的封堵入户门、拆除共墙并不属于需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现行的关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以及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并未认定该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意见并无不当。

202212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被申请人经调查后于同年32日作出回复送达申请人。虽该份回复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本府予以撤销,但被申请人重新对申请人的投诉反映事项进行现场查勘、调查取证,并将调查情况及结果书面告知了申请人,已尽到了相应的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周某某反映事项的调查答复意见》(綦城管执〔202224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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