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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 [ 索引号 ]
- 11500222009312182D/2023-00091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复议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司法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3-09-26
- [ 发布日期 ]
- 2023-09-27
綦江府复〔2023〕7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
綦江府复〔2023〕71号
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
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住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交通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徐勇,局长。
申请人王某某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于2023年6月13日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綦江公(古南)强戒决字〔2023〕13号)提起行政复议一案,本机关于2023年8月16日依法予以受理并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13日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綦江公(古南)强戒决字〔2023〕13号)。
申请人称:我于2023年5月30日下午3点半,从家里出门去上班。刚走到小区路上,就从车上下来4个人把我叫住,他们没穿警服,也没配带执法记录仪,只说他们是民警。问我叫什么名字,我说叫王某某,他们就叫我到派出所去。到了派出所就在我头上剪了些碎发,过了十几分钟就告诉我毛发里含有吗啡成分。我当时就向公安机关提出异议,并说明我没有吸毒。过了一个多时又从我头上剪下一些碎发,这个时候一个民警对我说,你承不承认都没有关系,只要发检含有吗啡成份就可以做成两年强戒。当民警把我叫到派出所时,没有在我身上搜到任何吸毒工具,如针管、毒品,也没有任何人证、物证,证明我在什么地方吸食或注射毒品,这几年社区民警打电话给我去做尿检我也是每次都去了的,以上事实,希望政府能调查清楚。能给出一个公正的裁决。
被申请人称:王某某因吸毒于2007年4月19日被綦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7年4月25日又因吸毒被綦江区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23年5月30日,匿名群众举报王某某吸毒,王某某于当日15时许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毛发初筛,检测结果为甲基苯丙胺和吗啡均呈阳性,但该人员拒不承认吸毒的事实,随后民警提取王某某的毛发送至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甲基苯丙胺及吗啡成分鉴定,鉴定结果为王某某毛发中检出甲基苯丙胺,但王某某不能做出合理解释。2023年5月30日王某某被綦江区公安局认定为吸毒成瘾严重。
以上事实有王某某的陈述和辩解、毛发提取笔录及照片、鉴定文书、前科材料、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等证据证实。王某某被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毒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王某某到案后虽拒不供述其吸毒行为,但通过国家认可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运用专业器具检测出王某某体内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王某某又不能做出合理解释,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办理吸毒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二条,足以认定其吸毒的事实。综上所述,我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綦江公(古南)强戒决字〔2023〕13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办案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处理适当,为维护公安机关依法行政,请求依法驳回王某某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3年5月30日,古南派出所民警接到匿名举报称申请人近期吸食了毒品。5月30日15时30分许,古南派出所民警在綦江区古南街道枣园廉租房坝子将申请人抓获,随即将其传唤至綦江区公安局古南派出所执法办案区接受调查并立即对申请人进行毛发初检,初筛结果吗啡和甲基苯丙胺均呈阳性,申请人签字确认。同日17时21分至17时40分,民警对申请人的毛发进行二次提取,共提取2份样本进行封装,用于固定证据及送检使用,申请人签字确认。古南派出所于同日作出《鉴定聘请书》(綦江公(古南)鉴聘字〔2023〕5号)聘请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对申请人毛发中是否含有甲基苯丙胺及吗啡成分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申请人毛发样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未检出单乙酰吗啡,申请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并签字确认。同日18时11分至18时32分,民警在古南派出所办案中心2号询问室对申请人进行询问,申请人否认最近吸毒。同日19时58分,民警对申请人进行尿液提取和封存,随即进行现场检测,吗啡和甲基安非他明检测样本均呈阳性,申请人对尿检过程及结果进行指认并签字确认。同日21时16分至21时26分,民警在古南派出所办案中心2号询问室对申请人进行第二次询问,再次告知申请人尿检结果和鉴定结果,申请人再次否认吸毒。古南派出所于2023年5月30日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綦江公(古南)毒瘾认字〔2023〕28号)。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30日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綦江公(古南)行罚决字〔2023〕60号)并送达申请人,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于5月31日作出《被拘留人家属通知书》(綦江公(古南)拘通字〔2023〕58号)并送达申请人家属黎某。古南派出所于2023年6月12日对申请人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告知笔录》,被申请人签字确认。被申请人于6月13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綦江公(古南)强戒决字〔2023〕13号)决定对申请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另查明,2007年4月19日,申请人因吸毒被原綦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7年4月25日,申请人因吸毒被綦江区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9年3月8日,申请人被綦江区公安局责令接受社区康复一年。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决定书》(綦江公(古南)行罚决字〔2023〕60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綦江公(古南)强戒决字〔2023〕13号)《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传唤审批表》《延长传唤审批表》《传唤证》《讯问笔录》《尿液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和照片、《尿液封存笔录》和照片、毛发初检照片、《毛发提取笔录》和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告知书》《前科信息材料》《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行政处罚笔录》《复核意见书》《强制隔离戒毒告知笔录》《行政拘留执行回执》、各类送达回执、《被拘留人家属通知书》《吸毒检测吸毒成瘾认定资格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綦江公(石角)行罚决字〔2017〕2016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綦江公(石角)强戒决字〔2017〕2003号)《社区康复决定书》(綦江公(石角)社康决字〔2019〕2号)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主体适格。
《涉毒人员毛发样本检测规范》第十条规定“发根端3厘米以内的头发样本检测结果为阳性的,表明被检测人员在毛发样本提取之日前6个月以内摄入过毒品。”本案中,民警所提取的申请人毛发样本经送专业鉴定机构检测出甲基苯丙胺,足以认定申请人在近期吸食过毒品。申请人称未吸食过毒品,本机关不予采信。
申请人曾在2017年4月25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已经被公安机关认定为吸毒成瘾严重。根据《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八条“吸毒成瘾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严重:(一)曾经被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含《禁毒法》实施以前被强制戒毒或者劳教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参加过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之规定,公安机关认定申请人吸毒成瘾严重并无不妥。
被申请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依法履行了受案、传唤、询问、调查、样本提取、权利义务告知等程序,且依法制作相关法律文书并依法送达,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之规定,作出申请人强制隔离戒毒两年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13日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綦江公(古南)强戒决字〔2023〕13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