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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复议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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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3-10-07
  • [ 发布日期 ]
  • 2023-10-10

綦江府复〔2023〕7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

綦江府复202375

申请人:重庆市某物业服务公司,住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通惠大道

法定代表人:何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某,重庆市某物业服务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重庆市綦江区通惠街道通惠大道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2269925517XQ

法定代表人:唐智强,局长。

第三人:王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石角镇

申请人重庆市某物业服务公司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3年6月25日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綦江人社伤险认字〔2023〕452号提起行政复议一案,本机关于2023年8月25日依法予以受理并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 请求撤销重庆市綦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3年6月25日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綦江人社伤险认字〔2023〕452号);

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调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綦江人社伤险认字〔2023〕452号,认定“王某某的受伤是受单位的指派外出修车,从而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工伤”。该决定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且适用法律不当,理由如下

一、工伤认定双方具有劳动关系的事实错误,且证据不足。从第三人王某某与申请人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内容来看,第三人王某某与申请人是平等的劳务关系,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当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而不应受劳动法及其相应法规的调整。同时,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并申请仲裁后,第三人已经撤回仲裁申请。这说明,双方之间的劳务关系客观无误,应当予以确认。

二、工伤认定第三人是受伤职工,主要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鉴于第三人与申请人没有劳动关系双方是劳务雇佣关系故,第三人不是工伤职工,被申请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其所受到的伤害为工伤,存在主体错误,且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撤销。

三、工伤认定“第三人王某某是受派遣外出受伤”事实错误,且缺乏证据证明。本案若认定第三人是受派遣外出,那么,就应当有单位领导的安排,或者有请示并获得准许。但是,在本案中,被申请人却尚未查明,第三人王某某是受谁安排去哪儿做什么为什么驾驶三轮车等等。以致案件事实错误,且缺乏证据证明。

四、被申请人认定第三人的受伤为工伤明显不当。第三人既不是因为工作原因受伤,也不是在工作地点受伤,其根本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申请人在工伤认定期间,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工作区域划分明细表》、公司关于禁止公车私用的会议纪要,以及部分员工证明,均能证明王某某负责清扫綦江东站至綦江南站路段。可是,以上路段并不经过事发地,且申请人也没有指派其前往该地点进行工作。申请人也早在各会议中明确不能公车私用,事发后也向其送达了公车私用的相应处罚通知。故,其陈述去修车,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

五、被申请人认定工伤适用法律错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认定工伤的情况有三类一类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可以依法应当为工伤。第二类是因公外出,受到的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第三类是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可以认定为工伤。但是,就本案而言,第一类显然不算。对于第三类,因第三人系承担全部责任,也明显不能认定。可是,对于第二类,则必须有需要外派的工作,需要有外派的安排,需要有相应的证据。可是,被申请人却在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的情况下,违法认定第三人为工伤。

为此,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现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望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王某某与申请人从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或到公司合同结束之日止存在劳动关系,王某某清扫区域为綦江东站至綦江南站,行车路径为峰汇国际、滨河大道、秋实、綦江东站。2022年5月8日14时8分许,驾驶环卫作业三轮车,在河东转盘发生交通事故,王某某全责。事发前的行车路径为营盘山小学(王某某家附近至綦江东站三环路方向。

申请人给正副班长配备的三轮车为充电式,多数时候是由正副班长开车回家自行充电。三轮车发生故障,向管理人员报备后,自行到固定维修点维修。公司指定的修车点在孟家院“余军”处。2022年5月8日上午上班时,王某某发现三轮车有故障,需要修理。事发时,王某某系前往固定维修点维修之前已报备未维修的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地点是在其从家出发前往维修三轮车地点的路径上。

二、被申请人认定程序合法

王某某于2022年12月13日向被申请人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申请工伤认定。2022年12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綦江人社伤险补字〔2022〕144号及送达回证,后送达。2023年1月4日,被申请人作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綦江人社伤险受字〔2023〕5号及送达回证,后送达。2023年1月4日,被申请人作出《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綦江人社伤险举字〔2023〕1号及送达回证,后送达。2023年3月2日,被申请人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綦江人社伤险认字〔2023〕231号及送达回证,后送达。2023年5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工伤决定撤销通知书》綦江人社伤险认撤字〔2023〕8号及送达回证,后送达。2023年6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綦江人社伤险认字〔2023〕452号及送达回证,后送达。

三、申请人申请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的事实与理由不成立

1.申请人与王某某签订的《劳务协议书》,但协议名称不能作为认定双方实质关系的依据。根据协议约定条款内容及管理文件、银行明细,双方符合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中确立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被申请人认为双方建立的系劳动关系。

2.根据调查得知,申请人给正副班长配备的三轮车发生故障需要维修时的流程为向管理人员报备后,自行到孟家院的固定维修点“小余车行”维修,在“小余车行”签字确认维修情况,最后在工作群中报车辆的维修部位。欧某某王某某的直接管理人,其作为主管助理每周固定在周四周五两天休息。事发当周2022年5月2日周一至5月8日周日欧某某休息2022年5月5日周四或者5月6日周五时,王某某打电话向欧某某报告车辆有问题。王某某准备于2022年5月8日下午去维修三轮车。当日下午王某某从家出发,驾驶三轮车在前往修理三轮车的路上,于14时9分在途径河东转盘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被申请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王某某于2022年5月8日受伤的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准确,请求綦江区人民政府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第三人未提出意见。

经审理查明:第三人系申请人公司环卫工人,职务为副班长,公司为其配备了保洁三轮车,其工作内容为负责清扫、巡查綦江东站至綦江南站路段清洁卫生。2022年5月8日,第三人的上班时间为6时30分至11时,14时至17时30分。2022年5月8日14时9分许,第三人驾驶公司的保洁三轮车,从营盘山小学附近出发,沿綦江区河东立交桥行驶至河东转盘时,车辆失控,撞到道路右侧护栏,造成车辆损坏,第三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重庆市綦江区人民医院诊断为:右侧第3-6肋骨骨折;左侧第4、5肋骨骨折;右侧创伤性血胸;肺挫伤;颌面部皮肤裂伤;多处软组织挫伤。经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第501000420220003484号)认定,第三人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第三人于2022年12月13日向被申请人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申请工伤认定。同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綦江人社伤险补字〔2022〕144号)并送达第三人。2023年1月4日,被申请人作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綦江人社伤险受字〔2023〕5号)并送达申请人和第三人于同日作出《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綦江人社伤险举字〔2023〕1号)并送达申请人。3月2日,被申请人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綦江人社伤险认字〔2023〕231号)并送达申请人和第三人。5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工伤决定撤销通知书》綦江人社伤险认撤字〔2023〕8号)并送达申请人和第三人。6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綦江人社伤险认字〔2023〕452号)并送达申请人和第三人另查明,申请人公司的保洁三轮车出现故障后,一直由位于孟家院41号1幢1单元1-1号的“小余车行”定点维修。修车流程没有固定的报备程序,通常是需要维修车辆前,由班组长在会上提出或者电话报告管理人。小金额维修由班组长自行驾驶到“小余车行”维修,三轮车无法行驶时由“小余车行”维修人员上门维修,维修后班组长把维修项目、内容发送到工作群,然后在收据上签字,将收据其中一联交回到公司财务即可,大金额维修则需公司领导同意后送修。事发当周2022年5月2日至5月8日),第三人打电话向管理人员欧某某报告车辆有问题,欧某某同意其自行前往维修。

以上事实有:《工伤认定申请表》《居民身份证》(王某某):《情况说明》《情况说明(欧某某)》《劳务协议书》《重庆市某物业服务公司东部新城保洁区域划分明细》《重庆市某物业服务公司东部新城环卫管理条例》《会议签到表》《重庆银行交易明细清单》《重庆三峡银行客户对账单》《对私客户账户明细》(王某某)《说明》(王某某)《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王某英2023年2月15日手写材料》《证言(陈某王某英)》《证人证言(陈某王某英王某洪王某先)(王某某)《工伤认定调查笔录(王某英王某某两份、欧某某余某军)》《綦江区余某军摩托车销售经营部营业执照信息》《单栏收据》(王某某)《住院病历》重庆市綦江区人民医院《营业执照》(重庆市某物业服务公司)《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綦江人社伤险补字〔2022〕144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綦江人社伤险受字〔2023〕5号《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綦江人社伤险举字〔2023〕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綦江人社伤险认字〔2023〕231号《工伤决定撤销通知书》綦江人社伤险认撤字〔2023〕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綦江人社伤险认字〔2023〕452号)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被申请人具有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主体资格。

被申请人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对第三人的工伤认定申请依法履行受理、补正、审查、调查等职责,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依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九条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申请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劳务协议书》虽名为劳务协议,但实质内容均符合该规定的劳动合同要件,应为劳动合同。另根据《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结合《重庆市某物业服务公司东部新城环卫管理条例》规定的内容以及第三人的三峡银行、重庆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2017年至2022年银行交易明细可以证明,双方符合认定劳动关系成立情形被申请人认为双方建立的系劳动关系的事实,本机关予以认可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对于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界定“因公外出”和“工作原因”的标准,不能狭义机械理解,除应当从职工外出是否因工作需要以及伤害后果是否与工作有较为直接的因果关系外,还要结合工作岗位的具体情况和职工为完成工作所需准备的必要事项综合予以考虑。本案中,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第三人驾驶环卫三轮车向河东方向行驶是为了到公司指定维修点去维修车辆,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履行环卫工作职责,对车辆的养护维修亦是第三人工作的合理组成部分,符合“因公外出”的内涵。交通事故发生在其前往维修车辆的合理地点范围内,维修车辆亦是履行环卫工作职责所需要的准备行为,是环卫工作的合理延伸,也是继续正常开展工作的前提,应当认定为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在此期间遭受的交通事故伤害应视同为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申请人所称第三人违反公司管理规定的行为,不能成为工伤认定的阻却事由。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适用恰当,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25日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綦江人社伤险认字〔2023〕452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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