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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 [ 索引号 ]
- 11500222009312182D/2023-00109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复议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司法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3-10-24
- [ 发布日期 ]
- 2023-10-27
綦江府复〔2023〕7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
綦江府复〔2023〕79号
申请人:赵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
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交通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500222733941297K。
法定代表人:徐勇,局长。
申请人赵某某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于2023年6月2日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綦江公(文龙)强戒决字〔2023〕14号),于2023年8月2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同日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綦江公(文龙)强戒决字〔2023〕14号)。
申请人称:我从上次2022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至2023年5月18日被捕之间从未吸食过毒品。对于公安机关对我的处罚表示不服,因为我有人证证明我没有吸食毒品,只是我与吸食毒品的人员在同一房间,他们吸食毒品有接触而我没有吸食。特此恳请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对我进行二次发检和查实证明。
被申请人称:赵某某于2021年2月25日因吸毒被綦江区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二日,又于2022年1月13日因吸毒被綦江区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四日,并于2022年1月25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赵某某于2022年1月27日因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22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赵某某又于 2023年5月1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到案后,民警对赵某某的毛发进行了毛发初筛,结果甲基苯丙胺板检测呈阳性,但赵某某拒不承认自己吸毒。后民警对赵某某的毛发进行当场提取封存并送检,经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检验(渝法医所[2023]理化E鉴字第820号),赵某某的毛发样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赵某某对鉴定结果无法做出合理解释。2023年5月19日赵某某因吸毒被綦江区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处罚,同日赵某某被认定为吸毒成瘾严重。
有以上事实有赵某某的陈述和辩解、毛发提取笔录及照片、鉴定文书、前科材料、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赵某某到案后拒不供述其吸毒行为,但通过国家认可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运用专业器具检测出赵某某体内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赵某某又不能做出合理解释,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办理吸毒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二条,足以认定其吸毒的事实。综上所述,我局(綦江公(文龙)强戒决字〔2023〕14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办案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处理适当,为维护公安机关依法行政,请求依法驳回赵某某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3年5月18日,申请人因涉嫌贩卖毒品被被申请人文龙派出所抓获,经毛发初筛检测,甲基苯丙胺呈阳性,被申请人文龙派出所将申请人吸毒受理为治安案件处理。同日13时37分至13时53分,被申请人民警提取申请人头部毛发封装,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同日16时13分至17时39分,被申请人将申请人刑事传唤至执法办案中心接受讯问,申请人称未吸毒。同日23时51分至23时59分,被申请人民警再次提取申请人头部毛发封装,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同日,被申请人聘请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对申请人毛发中是否含有甲基苯丙胺类物质进行鉴定。2023年5月18日,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渝法医所[2023]理化E鉴字第820号),鉴定结果为申请人毛发样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2023年5月19日,被申请人制作鉴定文书告知笔录,告知申请人鉴定结果并告知其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在收到鉴定意见复印件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申请人拒绝签字并拒绝对毛发中检出甲基苯丙胺进行解释。同日向申请人送达鉴定文书,申请人拒绝签字。同日,被申请人进行处罚前告知,申请人拒绝回答并拒绝签字。后被申请人文龙派出所经复核作出复核意见书并告知申请人复核意见,申请人拒绝签字。同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綦江公(文龙)行罚决字〔2023〕90号)并向申请人送达,申请人拒绝签字后被送至綦江区拘留所执行拘留十五日,被申请人作出了《被拘留人家属通知书》(綦江公(文龙)拘通字〔2023〕85号)并向其家属邮寄。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綦江公(文龙)毒瘾认字〔2023〕34号)认定申请人吸毒成瘾严重。2023年6月2日,被申请人文龙派出所告知申请人拟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申请人表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但拒绝签字。后被申请人文龙派出所经复核作出复核意见书并告知申请人复核意见,申请人拒绝签字。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綦江公(文龙)强戒决字〔2023〕14号),决定对申请人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23年6月2日至2025年6月1日),并向申请人送达,申请人签字确认。后被申请人将《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向其家属及申请人户籍地派出所进行邮寄。
另查明,申请人于2021年2月25日因吸毒被被申请人处行政拘留十二日,又于2022年1月13日因吸毒被被申请人处行政拘留十四日,并于2022年1月25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另于2022年1月27日因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22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2023年6月21日,申请人曾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本机关于6月25日收悉。因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及复议被申请人不明确,本机关于6月26日作出《行政复议补正通知书》并于28日送达。要求申请人在收到之日起20日内进行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但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进行补正。2023年8月25日,申请人再次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本机关于8月28日收悉后予以受理。
以上事实有《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綦江公(文龙)强戒决字〔2023〕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綦江公(文龙)行罚决字〔2023〕90号)、受案登记表(綦江公(文龙)审字〔2023〕422号)、传唤证(綦江公(文龙)传唤字〔2023〕84号)、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讯问笔录(第一次)、毛发初筛结果照片、两次提取笔录及毛发封存照片、《鉴定聘请书》(綦江公(文龙)鉴聘字〔2023〕5号)、《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渝法医所〔2023〕理化E鉴字第820号)、送达回执、鉴定文书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复核意见书、复核意见告知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被拘留人家属通知书、《吸毒成瘾资格认定证书》(严某某、李某)、《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綦江公(文龙)毒瘾认字〔2023〕34号)、强制隔离戒毒告知笔录、常住人口信息(赵某某)、到案经过、《重庆市綦江区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綦看刑释字〔2022〕097号)、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綦江公(文龙)社戒决字〔202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綦江公(文龙)行罚决字〔2022〕5号)、《调取证据通知书》(綦江公(文龙)调证字〔2023〕12号)及调取证据清单、《情况说明》2份、讯问及毛发提取视频(光盘)、行政复议申请书(2023.6.10)、行政复议补正通知书(綦江府复〔2023〕49号)及送达回证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被申请人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系作出案涉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适格主体。
根据《涉毒人员毛发样本检测规范》第十条,发根端3厘米以内的头发样本检测结果为阳性的,表明被检测人员在毛发样本提取之日前6个月以内摄入过毒品。因此,申请人此次被检出毛发中含有甲基苯丙胺表明其在2023年5月18日前的6个月内曾摄入过毒品,此与申请人陈述的其于2022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后至2023年5月18日期间未吸食毒品不符,本机关对此不予采信。根据《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八条,吸毒成瘾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严重:(一)曾经被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含《禁毒法》实施以前被强制戒毒或者劳教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参加过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申请人曾于2022年1月25日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现再次吸食、注射毒品,被认定为吸毒成瘾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被申请人据此作出案涉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适用正确、内容适当。
经审理查明,公安机关从2023年5月18日受理该案、调查取证,至2023年6月2日作出案涉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并送达相关文书全过程,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綦江公(文龙)强戒决字〔2023〕14号)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适用正确、内容适当、程序合法。申请人要求撤销案涉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2日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綦江公(文龙)强戒决字〔2023〕14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