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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 [ 索引号 ]
- 11500222009312182D/2024-00067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复议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司法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4-07-26
- [ 发布日期 ]
- 2024-08-17
綦江府复〔2024〕5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
綦江府复〔2024〕54号
申请人:胡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古南镇。
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南门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000MB1B37366Q。
负责人:刘荣臻,局长。
委托代理人:齐某某,女,该单位工作人员。
申请人胡某某要求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其房地产权证宗地面积进行测绘落宗,于2024年5月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5月30日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将房地产权证中的宗地代码XX的宗地面积 1090 平方米地籍测绘落宗。
申请人称:2023年6月26日,申请人购买了坐落于綦江区石壕镇上的房屋。该房屋产权证号为渝(2023)綦江区不动产权第00641694号,产权证上记载的宗地面积为1090㎡,房屋建筑面积为738.88㎡。但产权证所附的宗地图中3、4、5号界点间的地籍点现场无法落宗。申请人于2024年3月1日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和申请,但被申请人至今未能解决和作为,为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并提出上面的行政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基本情况。
经查阅登记档案,案涉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系原綦江县烟草公司于1993年12月取得,位于綦江县石壕乡石泉村X、X、X社(现在綦江区石壕镇街上),登记土地面积为1090平方米,用途为仓库,后綦江县烟草公司在宗地上修建房屋,于1994年3月14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綦县字第17357号),房屋建筑面积738.88平方米。
权利人邓某、陈某某于2011年9月购买上述资产并取得《重庆市房地产权证》(207房地证(2011)字第7734号),后于2023年6月26日申请将上述划拨土地性质转为出让,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渝(2023)綦江区不动产权第000640782号],2023年6月26日,权利人胡某某购买邓某、陈某某名下上述不动产并办理转移登记,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渝(2023)綦江区不动产权第000641694号]。
二、案涉宗地面积协调处置情况。
申请人胡某某取得上述权证后,向我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其权证对应的土地证附图具体的坐标位置不明确,要求我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土地宗地坐标位置信息。因案涉宗地涉及土地坐标位置问题,我局在查询登记档案后反馈原始土地登记档案中土地附图系采用手工绘制,没有具体坐标信息。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地籍调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95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要求“加强各环节调查作业协同衔接,开展首次调查后,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界址、范围未发生变化的,已有调查成果应当沿用,不得重复调查和测绘;界址、范围发生变化,或已有调查成果不符合要求的,根据需要补充开展地籍调查。”因案涉宗地已有调查成果无法满足现有不动产权籍测绘要求,应当开展补充调查,我局遂将有关情况告知胡某某。后胡某某联系专业测绘机构,我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派人于2023年9月15日协同专业测绘机构一起开展实地查看、现场测绘,因胡某某认为土地测绘费用不应由其支付,因此专业测绘机构未出具测绘结果报告。
2024年初,胡某某向我局书面信访,认为“因实际土地面积没有证载多,去找测量队测量需要自己支付近两千元费用,认为这笔费用不应由自己支付”,我局认真调查核实后,按程序作出《关于胡某某反映事项有关情况的答复》,答复明确测绘费用问题建议其自行咨询测绘机构。
之后胡某某多次找我局领导反映,期间不断变更其诉求,从测绘费用问题变更成退多缴纳的出让金问题,再到要求补足1090平方米土地问题。关于测绘费用问题,局领导最终明确不让胡某某出资,由我局出资聘请专业测绘机构对其宗地范围进行实测。
关于退出让金问题,因案涉宗地原系划拨地,后原权利人邓某、陈某某办理划转出,但相关费用由胡某某本人缴纳,胡某某认为其缴纳的出让金系以1090平方米土地面积进行缴纳,而实测后存在面积减少问题,减少的这部分土地出让金应退还给他,我局积极与区财政局沟通协调。
为明确案涉宗地具体范围和面积,我局积极与石壕镇人民政府沟通协调,由石壕镇人民政府协调属地社区、村社、邻宗地权利人重庆渝南给排水公司到场指界。2024年5月8日,石壕镇人民政府、社区、邻宗地权利人重庆渝南给排水公司、胡某某本人到场,我局登记中心、规划自然资源所人员现场见证,由专业测绘机构开展现场实测。
在专业测绘机构还未出具测绘结果时,胡某某于2024年5月9日再次向我局写申请书再次信访,认为实测面积只有1000.62平方米(该面积来源不详),要求补足土地面积1090平方米,并要求我局协调其与重庆渝南给排水公司输水管道纠纷。
三、答复意见。
(一)我局具有不动产登记的法定职责。《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重庆市綦江区规划和自然资
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渝规资发〔2019〕68号)明确了我局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因此,我局具有不动产登记的法定职责。
(二)因胡某某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不断变更其诉求,对于其诉求,我局在职能职责范围内,一方面采取口头政策解释和书面形式答复,另一方面积极协调沟通其他相关单位,以期解决其诉求,不存在不作为情况。
(三)因案涉宗地1993年土地初始登记时,根据当时登记条件,土地证附图系手工绘制,而现在开展土地测绘系精确仪器卫星定位测绘方法测绘,因此存在实测土地面积与原证载面积差异问题。但我局已妥善处置其差异部分,确保胡某某相关权益不受损。
因案涉宗地实测面积系邻宗地权利人全部到场指界情况下开展的土地勘界面积,与证载面积1090平方米有一定差异,且实测面积范围已经多方确认,该部分系无权属争议的范围,如超出该部分范围,社区及其他邻宗地权利人均不予认可,亦无法顺利开展权属调查,在案涉宗地存在权属争议的情况下,我局也无法办理。且对于案涉宗地实测面积减少的情况,我局已妥善处置,明确可对其减少的土地面积退还其土地出让金,确保了胡某某相关权益不受损。对于胡某某一直要求我局补足土地面积差值,不符合客观实际且无法实现,应属无理诉求。
综上:我局具有不动产登记的法定职责;上世纪九十年代土地面积丈量时是以皮尺等工具丈量,与现在的测绘方法与测绘工具测出的数据有差异属于正常情况;我局积极协调其差异面积缴纳出让金的退款事宜及承担专业测绘机构土地勘测费用,已经积极履职,不存在不作为的情况;申请人要求补足其面积差异部分在客观上无法实现,应不予支持。请区政府依法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3年6月26日,申请人从案外人邓某、陈某某处购买案涉宗地及房屋,办理转移登记后取得渝(2023)綦江区不动产权第000641694号不动产权证书,该证书上记载,坐落于綦江区石壕镇街上,权利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权利性质为出让,面积为共有宗地面积1090㎡/房屋建筑面积738.88㎡。该产权证附图上宗地代码为XX,宗地面积1090。
申请人取得案涉宗地及房屋的产权证书后,向被申请人提出该证书的附图坐标不明确,要求被申请人下属的不动产登记中心予以明确。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需要重新开展地籍调查。2023年9月15日,申请人请测绘机构开展了测绘,但因申请人认为不应由其支付测绘费用,未出具测绘报告。2023年12月1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信访投诉。2024年1月30日,被申请人回复,若申请人认为案涉宗地实际面积与证载面积存在误差,根据依申请原则,提交证明材料后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另与测绘队相关问题建议自行咨询测绘机构。2024年3月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下属的綦江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递交《投诉申请书》,内容主要为依据《綦江区不动产登记和地籍测绘投诉处理细则》要求被申请人对其购买的案涉宗地面积1090㎡地籍予以测绘,明确相邻关系和四至,以明确宗地的界限。被申请人称未找到此份投诉申请书,遂其未予答复,但申请人确实存在不停的向其提交申请的行为。2024年5月8日,申请人、案涉宗地相邻权利人、被申请人工作人员、石壕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工作人员、测绘机构工作人员到场进行勘测,因申请人就测绘界址提出异议并对测绘内容不予认可,此次测绘未出具测绘报告。2024年5月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申请书,要求将申请人购买的宗地面积补足1090㎡并绘制四至界畔图,经现场确认并由相邻人家认可,另要求协调与重庆渝南给排水有限公司的管道纠纷。2024年6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了回复。
另查明,案涉宗地系原綦江县烟草公司于1993年12月取得,宗地上的房屋该公司在1994年3月14日取得产权证。当时记载的重庆市土地证附图与申请人产权证上的附图一致。
再查明,案涉宗地及房屋登记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登记所有权的转移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二)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第三十五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第三十七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二)发生变更的材料;……。第三十八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四)分割、合并协议;(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八)其他必要材料。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1.4项不动产权籍调查中的1.4.1项规定,不动产登记申请前,需要进行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应当依据不动产权籍调查相关技术规定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不动产权籍调查包括不动产权属调查和不动产测量。1、申请人申请不动产首次登记前,应当以宗地、宗海为基础,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其中,政府组织开展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所需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获取。2、申请人申请不动产变更、转移等登记,不动产界址未发生变化的,可以沿用原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不动产界址发生变化,或界址无变化但未进行过权籍调查或无法提供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的,应当补充或重新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3、前期行业管理中已经产生或部分产生,并经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确认的,符合不动产登记要求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可继续沿用。
以上事实有渝(2023)綦江区不动产权第000641694号不动产权证书、原綦江县烟草公司不动产档案、綦江县人民政府文件(《关于重庆市烟草公司綦江县赶水征用土地的批复》)、不动产登记申请书、重庆市房屋买卖合同(简版)、2023年12月11日的信访投诉及其回复、2024年5月9日的申请书及回复、照片7张、投诉申请书、《綦江区不动产登记和地籍测绘投诉处理细则》照片1张、行政复议询问笔录(胡某某、齐某某)、听取当事人意见笔录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具有测绘落宗的法定职责,其于2024年3月1日向被申请人下属的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提交了《投诉申请书》,被申请人在收悉后未在60日内履行职责,遂申请行政复议。虽被申请人称其未找到申请人向其提交的该申请书,但是从申请人在此之前和之后均采用同样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其他申请,而被申请人予以回复的行为来看,被申请人有极大的可能收到了该申请。据此,本案的焦点即为被申请人是否具有“测绘落宗”法定职责。
申请人所称“将1090㎡测绘落宗”是要求将案涉产权证书附图中记载的宗地界址明确具体的坐标点。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三条第(三)项:“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不动产登记部门,其具有对不动产标明坐标点的权利,本机关认为标明坐标点即申请人所称“落宗”,属于被申请人的职责。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三十七条的规定可知,无论在首次登记还是变更登记的情形下,测绘资料均属于提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自行提供的内容。另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及《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1.4项不动产权籍调查中的1.4.1项的规定,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提出申请转移登记的情形下,其若不提出案涉宗地及房屋界址有所变化,被申请人下属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并非必须要求其进行测绘后才可登记,若申请人在申请登记时提出相关问题,那么不动产登记中心会根据该规定要求申请转移登记的申请人补充或重新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后再予以审查登记。即从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规定来看,除去政府组织开展的权属登记的首次登记所需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获取外,其余均由提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自行提交。即案涉宗地及房屋的测绘应当由本案申请人自己进行。本案申请人在通过转移登记取得案涉宗地及房屋权属后,若认为界址及面积等有所变化,可以向被申请人提起变更登记申请,且被申请人已在2024年1月30日作出的回复中告知过申请人。
因案涉宗地及房屋当时采用的测绘手段系人工测量后手绘,且距今已有30余年,因时间久远和当时技术的落后,案涉宗地附图、界址和面积有一定的出入亦在情理之中。申请人明确要求被申请人测绘出的面积必须有1090平方米,若没有就需要被申请人进行补足差额面积没有依据,被申请人所称应据实登记本机关予以认可。另本案申请人、被申请人工作人员、测绘机构、相邻权利人等已经到现场进行了测绘,本案申请人作为权利人,其不认可测绘机构现场进行测绘的界址和内容,导致测绘报告无法出具,而测绘的数据是被申请人标明具体坐标点的前提,即系因申请人原因导致被申请人无法对案涉宗地标明具体坐标点。申请人称其是按照《綦江区不动产登记和地籍测绘投诉处理细则》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但是该细则是对不动产登记和地籍测绘中的不规范行为进行情况反映的规范,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测绘落宗”无关。
综上,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要求的“测绘落宗”中的“测绘”应由申请人自行进行,“落宗”的前提是需要案涉宗地及房屋的实际测绘数据。在申请人不予以配合的前提下,无法进行“落宗”的后果不应归责于被申请人,且从被申请人实地组织测绘和多次对申请人的回复来看,被申请人亦已经积极履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