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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 [ 索引号 ]
- 11500222009312182D/2025-00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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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司法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5-03-31
- [ 发布日期 ]
- 2025-06-12
綦江府复〔2025〕3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
綦江府复〔2025〕33号
申请人:郭某,女,汉族,住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
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九龙大道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000MB17309886。
法定代表人:黄超,局长。
申请人郭某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提起行政复议一案,本机关于2025年2月17日收到,于2025年2月20日予以受理并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忠美公司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调查处理。
申请人称:2015年1月6日,其向被申请人投诉忠美公司生产销售的重庆小面违反了食品安全法,该小面调料外包装营养成分表标注蛋白质5.4克、脂肪66.8克、碳水化合物3.2克。按照能量折算值蛋白质×17+脂肪×37+碳水化合物×17,该产品能量应为2618千焦,但该产品标注能量为2989千焦,营养成分表涉嫌虚假标注。被申请人2025年1月15日做出不予立案决定,理由为在允许误差范围内,申请人不服故复议。
一、被申请人事实认定不清,法律规定存在理解错误。
1、根据食品安全标准GB28050预包装食品通则6.4规定:“在产品保质期内,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的允许误差范围应符合表2的规定”。“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允许的误差范围,也就是产品出厂后检测值与包装标示值的误差范围,而不是计算值能量2618千焦与标示值能量2989千焦可以有误差。标签标识值与计算出来的值不能有误差。法律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问答(修订版)(五十四)营养标签标示值允许误差与执行的产品标准之间的关系营养标签的标示值应真实客观地反映产品中营养成分的含量,而允许误差则是判断标签标示值是否正确的依据,但不能仅以允许误差判定产品是否合格。如果相应产品的标准中对营养素含量有要求,应同时符合产品标准的要求和营养标签标准规定的允许误差范围。(五十五)关于能量值与供能营养素提供能量之和的关系。标签上能量值理论上应等于供能营养素(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等)提供能量之和,但由于营养成分标示值的“修约”、供能营养素符合“0”界限值要求而标示为“0”等原因,可能导致能量计算结果不一致。被申请人并未提供法律允许计算出的值和标识值允许有误差范围的法律依据及证据。同类案件的处罚案例有霍市监马处罚(2024)4号。
二、被申请人未查验标识的能量值2989千焦,具体得出的法律依据。
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GB28050-2011)问答(修订版)(四十八)获得营养成分含量的方法:直接检测或者原料计算,这两种方式是法律规定的能量得出方式,不管涉案产品标注的2989千焦是否正确,都应当检验该能量得出的具体法律依据,而不是允许随意标注。被申请人未查验涉案产品标注2989千焦的法律依据,该行为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的第五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并且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现场检查事实存疑,要求被申请人提供完整的现场检查记录,照片,视频等内容,真实性,合法性是否存在,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申请人作为该案件的举报人也是举报奖励的领取者同时是加害人的侵害对象,被申请人作出的
不予立案,事实和法律法规认定错误,侵害本人权益。请求綦江区人民政府做出公正的复议裁决,推动法治进步。
被申请人称:一、我局依法对举报事项进行了调查处理,程序合法。
我局于2025年1月7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挂号信编号:XA24192729361),经研判,申请人诉求包含投诉和举报事项,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之规定,我局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按照法定程序分别进行了处理。
针对举报,我局于2025年1月14日对被投诉举报第三人忠美公司(以下简称第三人)开展了现场检查,调取了相关证据材料。经调查,我局于1月15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1月16日将《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渝綦江市监〔2025〕第4-1号)通过EMS(单号:1318611783721)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已签收。
我局的处理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的规定,我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程序合法。
二、我局对举报事项的处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
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月13日向申请人确定了被投诉举报产品的生产批次(生产批号为2024年01月02日),2025年1月14日依法对第三人开展了现场检查,提取了第三人涉案产品重庆小面调料(半固体(酱)调味料)(香辣味)(以下简称“香辣味重庆小面调料”)的产品原辅料投料记录表、出厂检验报告、测试报告、情况说明等资料。
经查,第三人系綦江辖区内合法的食品生产企业,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类别为:豆制品、调味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其中调味品的类别名称为调味料,品种明细有:1.半固体(酱)调味料:油辣椒、麻辣调料,2.固体调味料:固态复合调味料,3.食用调味油:花椒调味油......。被举报产品香辣味重庆小面调料系第三人生产,产品外包装标注的营养成分表为:能量2989千焦每100克、蛋白质5.4克每100克、脂肪66.8克每100克、碳水化合物3.2克每100克、钠3579毫克每100克。
经查,第三人生产的半固体(酱)调味料主要有麻辣面佐料、香辣味重庆小面调料、重庆小面调料(半固体(酱)调味料)(麻辣味)(以下简称“麻辣味重庆小面调料”)等。上述三种产品均属同类型产品,生产工艺、执行标准相同,均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麻辣调料》(DBS50/021-2021)。
2021年9月14日,第三人将其生产的麻辣面佐料进行了送检,麻辣面佐料营养成分测试报告显示:能量2489千焦每100克、蛋白质7.0克每100克、脂肪60.7克每100克、碳水化合物7.3克每100克、钠3130毫克每100克。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问答(修订版)(四十八)规定:“获得营养成分含量的方法。1.直接检测:选择国家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在没有国家标准方法的情况下,可选用AOAC推荐的方法或公认的其他方法,通过检测产品直接得到营养成分含量数值。2.间接计算:A.利用原料的营养成分含量数据,根据原料配方计算获得;B.利用可信赖的食物成分数据库数据,根据原料配方计算获得。”《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问答(修订版)(五十三)规定“企业可以基于计算或检测结果,结合产品营养成分情况,并适当考虑该成分的允许误差来确定标签标示的数值。”《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6.4规定“在产品保质期内,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的允许误差范围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规定:“......食品中的能量以及脂肪、饱和脂肪(酸)、反式脂肪(酸),胆固醇,钠,糖(除外乳糖)允许误差范围≤ 120 %标示值”。由于香辣味重庆小面调料与麻辣面佐料属同类型产品,都为半固体(酱)调味料,故第三人基于麻辣面佐料的营养成分测试结果即能量2489千焦每100克,综合考虑香辣味重庆小面调料各营养成分情况,标注其能量2989千焦每100克,符合上述规定。
另查明,第三人生产的重庆小面调料(半固体(酱)调味料)有香辣味、麻辣味两种口味,产品主要原料、生产工艺完全相同,只有花椒一种配料数量不同。根据《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问答修订版第“(八)关于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豁免强制标识营养标签的食品如下:3.食用量小、对机体营养素的摄入贡献较小的,如饮料酒类、包装饮用水、每日食用量≤10g或10mL的。”及《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问答(修订版)(十五)“关于每日食用量≤10g或10mL的预包装食品。指食用量少、对机体营养素的摄入贡献较小,或者单一成分调味品的食品,具体包括: 1.调味品:味精、食醋等; 2.甜味料:食糖、淀粉糖、花粉、餐桌甜味料、调味糖浆等; 3.香辛料:花椒、大料、辣椒等单一原料香辛料和五香粉、咖喱粉等多种香辛料混合物; 4.可食用比例较小的食品:茶叶(包括袋泡茶)、胶基糖果、咖啡豆、研磨咖啡粉等; 5.其他:酵母,食用淀粉等。”的规定,调味品、甜味料、香辛料、等辅料可以豁免标识营养标签,证明上述辅料花椒对产品的核心营养素影响较小,两种口味可依据同一营养成分测试报告标注营养标签。
2024年5月10日,第三人将重庆小面调料进行了送检,测试报告显示各营养成分含量分别为:能量2155千焦每100克、蛋白质5.7克每100克、脂肪54.1克每100克、碳水化合物3.3克每100克、钠3168毫克每100克。根据该检测结果可知,第三人在香辣味重庆小面调料标注“能量2989千焦每100克”符合《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的规定。
2024年8月,第三人根据重庆小面调料测试报告对其生产的重庆小面调料(半固体(酱)调味料)的营养成分表标示进行了调整更换。
此外,申请人在举报过程中未提供任何证据材料证明重庆小面调料(半固体(酱)调味料)(香辣味)标识的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不符合《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的规定,仅仅是申请人的主观臆断。
综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第三人存在违法事实,举报人的举报经调查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所规定的立案条件,我局决定不予立案。因此,我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三、申请人的举报并不是出于生活的正当需要,不具有行政复议资格。
我局通过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查询申请人(姓名:郭某,联系电话:XX),自平台开通以来,截至2025年2月24日,该申请人共投诉162次,举报147次,其行为难以认定为出于生活消费正当需要,不具有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正当目的性。并且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理由不属实,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第五条第(十六)项“依法规范牟利性‘打假’和索赔行为”的规定,举报人涉嫌滥用行政复议的权利,不应当支持其诉求。
综上所述,我局对其投诉举报申请所作出的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恰当;因此,建议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不予支持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5年1月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重庆小面调料照片及购物小票。具体为投诉举报忠美公司生产销售的香辣味重庆小面调料(生产批次为2024/01/02)标注的能量数值不对,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GB28050-2011)以及食品安全法的规定。2025年1月14日,被申请人到忠美公司现场进行检查,并制作了现场笔录。经查,忠美公司现生产的半固体(酱)调味料主要有麻辣面佐料、麻辣味重庆小面调料、香辣味重庆小面调料,三种产品的生产工艺相同,执行标准均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麻辣调料》(DBS50/021-2021)。2021年9月,忠美公司将其生产的麻辣面佐料送检,同月14日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测试报告》:能量2489kj/100g、蛋白质7.0g/100g、脂肪60.7g/100g、碳水化合物7.3g/100g、钠3130mg/100g。2023年7月12日,忠美公司研发出麻辣味重庆小面调料、香辣味重庆小面调料两种新样品,同月27日送检合格后投入生产。忠美公司参照麻辣面佐料的营养成分对重庆小面调料的营养成分进行标识。2024年5月6日,忠美公司将重庆小面调料送检,同月10日,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测试报告》:能量2155kj/100g、蛋白质5.7g/100g、脂肪54.1g/100g、碳水化合物3.3g/100g、钠3168mg/100g。忠美公司生产的麻辣味重庆小面调料、香辣味重庆小面调料产品主要原料完全相同,仅有花椒此种配料投放数量不同。同年8月31日,忠美公司制定食品召回公告和召回计划,明确表明因其生产的重庆小面系列标签营养成分表有变更,对全国市场2024年8月31日前所有批次实施召回,并表明消费者可凭有效票据向其公司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货。同年9月30日,忠美公司进行食品召回总结,表明其对22户经销商通过口头或者书面发布召回通知,现有7户经销商共计召回20瓶并继续召回。
2025年1月15日,被申请人经审批决定不予立案并于同日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同月16日,被申请人将该告知书向申请人邮寄送达。同年2月7日,该邮件被签收。
以上事实有忠美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信息,生产原辅料投料记录表、产品生产质量关键控制点记录表、半固态(酱)调味料工艺流程图、出厂检验报告、情况说明、检验报告、测试报告(麻辣面佐料)、测试报告(重庆小面调料)、食品召回公告、食品召回计划、食品召回总结、退货单据7张、不予立案审批表、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EMS快递物流信息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綦江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市场监管领域的举报事项,具有依法处理的法定职责。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7日收到申请人举报后,于2025年1月14日对忠美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于2025年1月15日经审批后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并于同月16日向申请人进行邮寄送达,程序合法。
根据《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问答版(四十八)获得营养成分含量的方法。1.直接检测:选择国家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在没有国家标准方法的情况下,可选用AOAC推荐的方法或公认的其他方法,通过检测产品直接得到营养成分含量数值。2.间接计算:A. 利用原料的营养成分含量数据,根据原料配方计算获得;B. 利用可信赖的食物成分数据库数据,根据原料配方计算获得。对于采用计算法的,企业负责计算数值的准确性,必要时可用检测数据进行比较和评价。为保证数值的溯源性,建议企业保留相关信息,以便查询和及时纠正相关问题。本案中,忠美公司未提供其计算方式,陈述其是根据公司同类型产品的检测报告估算所得,计算方式有一定的瑕疵。但根据忠美公司2024年5月6日送检后的测试报告可知,其生产的重庆小面调料能量为2155kj/100g,申请人所购买的批次标示的含量为2989kj/100g,《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问答(修订版)(五十三)规定:“企业可以基于计算或检测结果,结合产品营养成分情况,并适当考虑该成分的允许误差来确定标签标示的数值。”《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6.4规定:“在产品保质期内,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的允许误差范围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规定:“......食品中的能量以及脂肪、饱和脂肪(酸)、反式脂肪(酸),胆固醇,钠,糖(除外乳糖)允许误差范围≤ 120 %标示值”。而案涉产品的能量数值2155<120%×2989=3586.8,是符合上述规定。在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之前,忠美公司已经将案涉产品送检并有具体数值,因该公司生产的香辣味和麻辣味的重庆小面调料的配料仅有花椒的投放数量有所差距,因花椒此种单一形产品对机体营养素的摄入贡献较小,遂忠美公司对两种味道的调料依据同一测试报告标注营养标签也属于合理范围。且其亦有将2024年8月31日前生产的批次进行召回的举动,并明确表示购买到之前批次的消费者可以凭有效票据要求退款。忠美公司计算能量数值的方式虽有一定瑕疵,但其标示的数值亦在国家允许的误差范围内。在此情形下,忠美公司本可不对标签进行修改,但其依然采取了产品召回和允许顾客进行退款的补救措施,其已尽到了作为生产商的义务。因此,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举报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立案条件,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月15日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202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