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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 [ 索引号 ]
- 11500222009312182D/2025-00083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司法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复议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司法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4-12-10
- [ 发布日期 ]
- 2024-12-18
綦江府复〔2024〕17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
綦江府复〔2024〕173号
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篆塘镇。
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交通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500222733941297K。
负责人:徐勇,局长。
申请人李某某对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不服提起的行政复议一案,本机关于2024年11月7日收到,于同月13日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綦公依复〔2024〕3号),依法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多次向派出所报案不予立案,直到2024年6月29日,集体向刑警队报案,刑警队才立案受理,报案的诉求是退回申请人的钱。2024年10月15日,申请人提交信息公开申请书,当时公安局同意了,现在回复是王某的隐私,不能公开信息。申请人不是旁观者,是受害者,王某用申请人的钱偿还债务,申请人还不能知情,还成为了王某的隐私不能公开。申请人要求公开王某用申请人的钱偿还债务是否属实,是否有借款凭据和还款凭据,是否有经济流水明细,钱流向什么地方。判决书上责令退赔,到现在一分钱未退赔,侵害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六类重点打击犯罪形式之一。
被申请人称:2024年10月15日,申请人李某某向我局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2023)渝0110刑初810号判决书中王某的贷款凭据、还款凭据、2021年至2023年的所有经济流水明细和钱流向什么地方。我局于同日受理并开展核查工作。
经查,(2023)渝0110刑初810号判决书系我局办理的王某涉嫌诈骗案移送审查起诉后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李某某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该刑事案件中的证据材料,是我局在履行刑事司法职责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而非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因此我局于2024年11月6日以綦公依复〔2024〕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李某某其申请的公开材料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并送达李某某。
综上所述,我局作出的綦公依复〔2024〕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事实清楚,理由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为维护公安机关依法行政,请求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4年10月1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公开:(2023)渝0110刑初810号判决书中王某的贷款凭据、还款凭据、2021年至2023年的所有经济流水明细和钱流向什么地方。2024年11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其要求公开的信息属于公安机关行使刑事侦查职能获得的司法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并于当日将案涉答复书直接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綦公依复〔2024〕3号)及送达回证,《立案决定书》(綦江公(文龙)立字〔2023〕211号)、(2023)渝0110刑初810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所提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之规定,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2023)渝0110刑初810号判决书中王某的贷款凭据、还款凭据、2021年至2023年的所有经济流水明细和钱流向什么地方等信息,上述信息系被申请人在履行刑事司法职责过程中获取的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因而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调整的范畴,故被申请人作出案涉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之规定,2024年10月1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后的申请,于2024年11月6日作出案涉答复书并于当日履行了送达程序,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案涉答复书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所作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綦公依复〔2024〕3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