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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222MB1959811F/2025-00241
  • [ 发文字号 ]
  • 綦环罚〔2025〕27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5-07-01
  • [ 发布日期 ]
  • 2025-07-01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博铝铝业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重庆博铝铝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骆建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5UM8UM61

地址: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桥河工业园区A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局于2025317日对重庆博铝铝业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博铝铝业有限公司喷涂生产线固化工序在生产时,固化工序进口处和出口处配套建设的废气处理设施均未运行,固化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5317日我局对重庆博铝铝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附骆新华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

2.2025326日我局对重庆博铝铝业有限公司环保管理人员骆介根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附骆介根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

3.2025317日重庆博铝铝业有限公司提供的《重庆博铝铝业有限公司年产1万吨铝型材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书》(渝(綦)环准〔2018017号)、《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书》(渝(綦)环准〔2019013号)、《重庆博铝铝业有限公司年产1万吨铝型材加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现场验收意见》、《重庆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渝(綦)环验〔2019075号)复印件各1份;

4.2025317日重庆博铝铝业有限公司提供的《重庆博铝铝业有限公司314日至317日环保设施运行记录》复印件1份;

5.2025317日对重庆博铝铝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视听资料1份;

6.2025325日我局在信用中国(重庆)网站提取的重庆博铝铝业有限公司《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1份;

7.2025327日我局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綦环改〔202518号)及送达回证1份;

8.2025425日我局对重庆博铝铝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9.202564日重庆博铝铝业有限公司提供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重庆博铝铝业有限公司固化工序未开启废气处理设施造成大气生态环境损害专家评估意见》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复印件各1份;

10.2025317日重庆博铝铝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5UM8UM61)复印件1份。

证据1510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博铝铝业有限公司,且我局对重庆博铝铝业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证据1-5证明重庆博铝铝业有限公司喷涂生产线固化工序在生产时,固化工序进口处和出口处配套建设的废气处理设施均未运行,固化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的违法行为真实存在。

证据6-9证明重庆博铝铝业有限公司的裁量情节和整改情况。

重庆博铝铝业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有关规定。

我局于2025620日向重庆博铝铝业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綦环罚告〔202528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重庆博铝铝业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局认为:重庆博铝铝业有限公司喷涂生产线固化工序在生产时,固化工序进口处和出口处配套建设的废气处理设施均未运行,固化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该单位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附件1《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确定重庆博铝铝业有限公司裁量因子如下:一、个性裁量因子:1.废气类别:一般工业废气(3);2.排污情况:未超标(1);二、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1次(2);2.两年内受处罚情况:罚款2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3);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1);三、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2);2.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0);3.主观过错程度:故意(1),但因重庆博铝铝业有限公司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责任,主动消除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第九条第一项、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责任的;……”情形,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第十一条第一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处罚:(一)具有两个以上从轻处罚情节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按法定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我局对重庆博铝铝业有限公司按法定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重庆博铝铝业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入区财政专项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2025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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