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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强制
- [ 索引号 ]
- 11500222MB1959811F/2025-00324
- [ 发文字号 ]
- 綦环罚〔2025〕34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5-08-27
- [ 发布日期 ]
- 2025-09-03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三农食品开发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重庆三农食品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文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7592866060
地址:重庆市綦江区三角镇杜家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局于2025年4月7日对重庆三农食品开发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重庆三农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生产废水未按要求收集处置通过厂区雨水沟直排外环境,属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5年4月7日我局对重庆三农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5年4月8日我局对重庆三农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文*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附文*特别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
3.2025年5月20日、5月29日、6月18日我局对重庆三农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员工叶*平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附叶*平工作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4.2025年4月8日重庆三农食品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1份;
5.2025年4月15日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綦环(监)字【2025】第TS-4号)(附送达回执)复印件1份;
6.2025年4月7日我局对重庆三农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视听资料1份;
7.2025年5月22日重庆三农食品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2025年度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台帐》复印件1份;
8.2025年6月9日我局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綦环改〔2025〕23号)及送达回证1份;
9.2025年6月13日我局对重庆三农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10.2025年7月16日重庆三农食品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重庆三农食品开发有限公司逃避监管排放废水造成地表水生态环境损害专家评估意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票据号码:0080292847)复印件各1份;
11.2025年4月8日重庆三农食品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7592866060)复印件1份。
证据1、6、11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三农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且我局对重庆三农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证据1-7证明重庆三农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事实真实存在。
证据7-10证明重庆三农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的裁量情节和整改情况。
重庆三农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有关规定。
我局于2025年7月30日向重庆三农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綦环罚告〔2025〕34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重庆三农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5日向我局提交了《陈述和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书》,经研究符合听证条件,我局于2025年8月19日公开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上重庆三农食品开发有限公司提出该单位:一、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列举的情形。认为该单位当日是将水井里的自然水源抽取后冲洗地面,而不是排放生产废水,主观上是为了冲洗地面,而非排放水污染物,是因没有管理经验、清洗地面导致废水排出,属于工作处置不当。同时该单位建有专门的污水收集池,污水交由污水处理公司进行处理,不需要故意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二、认定事实错误。认为4月7日当天采样时没有申请人签字盖章确认,采样后水样没有密封,认为不能证明本案中的《监测报告》(綦环(监)字【2025】第TS-4号)监测水样为重庆三农食品开发有限公司排放口的水样,不认可该监测报告中的监测结果。由此认为认定该单位排放污水超过国家标准无事实依据。同时提出该单位经营20年,从未出现过影响生态环境的情形,对当地农民增收也作出了一定贡献,积极配合调查,事后积极整改、教育,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责任,符合减轻或免于处罚条件。认为处罚过重,请求教育为主,予以从轻处罚。同时,听证会上提交了三份证据:证据一:该单位《废水转运处理记录表》复印件1份。证据二:2024年9月13日污水清运付款发票复印件1份。证据三:该单位与重庆欧嘉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污水清运合同》复印件2份。证明该单位一直委托重庆欧嘉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清运和处理污水,不需要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来排放污染物。
对于听证会中重庆三农食品开发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我局认为:能够一定程度上表明既往重庆三农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的守法情况,但与本案的关联性较弱。我局复核后认为:一是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情形:(一)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重庆三农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将未经收集处理的冲洗废水通过雨水沟直排外环境,属不正常运行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中列举情形;二是该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中明确,其“生产废水采取收集池收集储存措施后通过运输车辆排放至重庆际华园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工作人员明知腌制车间的含盐废水应收集后转运处理,仍然冲洗后放任废水未经处理直排外环境,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间接故意。三是经复核证据,4月7日綦江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现场采样时,有三角镇政府工作人员及重庆三农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叶*平在场陪同,叶*平现场在监测站《现场监测点位示意图》接待人栏上通过监测站工作平板签署电子签名进行了确认,采样情况全程摄像并记入当天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5月20日对叶*平的调查询问笔录中再次对当天采样情况进行了确认。《监测报告》(綦环(监)字【2025】第TS-4号)出具后我局依法向重庆三农食品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监测结果。复核中未发现綦江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在本次监测过程中有违反监测技术规范的情形。证据《监测报告》(綦环(监)字【2025】第TS-4号)证明4月7日现场检查时重庆三农食品开发有限公司排污口水质情况,证据充分,执法程序合法。
综上,重庆三农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附件1《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确定重庆三农食品开发有限公司裁量因子如下:一、个性裁量因子:1.废水类别:一般工业废水(2);2.排污情况:超标5倍以上(5);二、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的(1);2.两年内受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1);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1);三、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2);2.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0);3.主观过错程度:故意(1),但因该单位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责任,主动消除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第九条第一项、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责任的;……”情形,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第十一条第一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处罚:(一)具有两个以上从轻处罚情节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按法定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我局对重庆三农食品开发有限公司按法定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重庆三农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入区财政专项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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