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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222MB1959811F/2025-00355
  • [ 发文字号 ]
  • 綦环罚〔2025〕35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5-09-22
  • [ 发布日期 ]
  • 2025-09-25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四川壹顺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万德波)

当事人名称:四川壹顺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妍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201MA665LP66H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青龙街2713单元12803号 

当事人姓名:万德波

身份证号码:5001**********54

住址:重庆市万州区李河镇洞沟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局于2025611日对四川壹顺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位于綦江区永新镇新胜村的渝赤叙高速公路重庆綦江段3标段项目土石方工程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该公司进行了后续调查,发现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611日,四川壹顺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渝赤叙高速公路重庆綦江段3标段项目土石方工程施工过程中,使用挖机进行开挖施工作业时,未对开挖施工作业面(点)进行封闭施工,也未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上述行为构成施工单位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经查,万德波为四川壹顺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该项目土石方工程现场负责人和环保负责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5611日我局对四川壹顺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现场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5615日、73日我局分别对四川壹顺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万德波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

3.2025730日我局对四川壹顺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万德波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4.2025615日、73日四川壹顺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万德波分别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号码:5001**********54)、特别授权委托书及工作证明各1份。

5.202573日四川壹顺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市)环准〔2022030)、《渝赤(水)叙(永)高速公路(重庆段)施工总承包合同》(编号:YCXGS--ZCB-2022-02)、《中国十九冶渝赤(水)叙(永)高速公路重庆段项目(K29+640-K32+414)土石方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编号:201308-2024-FBHT-SZ

JTSQ-YCXXM020)、《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

6.2025611日我局对四川壹顺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现场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视听资料1份;

7.2025715四川壹顺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其现场负责人万德波提供的情况说明各1份;

8.2025725日我局对四川壹顺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綦环改〔202529号)及送达回证1份;

9.2025819日我局对四川壹顺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现场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10.2025615四川壹顺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201MA665LP66H)复印件1份。

证据125610证明违法主体是四川壹顺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且我局对四川壹顺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证据1256证明四川壹顺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违法事实真实存在。

证据7-9证明四川壹顺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其现场负责人万德波的裁量情节和整改情况。

证据134证明万德波为四川壹顺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渝赤叙高速公路重庆綦江段3标段项目土石方工程现场负责人和环保负责人。

四川壹顺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防治扬尘污染:……(六)对开挖、爆破、拆除、切割等施工作业面(点)进行封闭施工或者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的有关规定。

我局于2025912日向四川壹顺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其现场负责人万德波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綦环罚告〔202535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四川壹顺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其现场负责人万德波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局认为:四川壹顺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渝赤叙高速公路重庆綦江段3标段项目土石方工程的施工单位,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已违反《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相关规定,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万德波,作为该公司该项目土石方工程的现场负责人和环保负责人,是该公司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主要责任人,也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遵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附件1《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确定四川壹顺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裁量因子如下:一、个性裁量因子:无;二、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的(1);2.两年内受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1);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1);三、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2);2.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0);3.主观过错程度:故意(1);同时,确定四川壹顺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责任人万德波的裁量因子如下:一、个性裁量因子:无;二、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的(1);2.两年内受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1);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1);三、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2);2.社会影响力:一般自然人(-2);3.主观过错程度:故意(1),经代入裁量公式计算,我局决定对四川壹顺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次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10000元,对该公司主要责任人万德波处罚款5000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和该条第三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四川壹顺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责任人万德波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四川壹顺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罚款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2.对四川壹顺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责任人万德波处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入区财政专项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2025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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