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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强制
- [ 索引号 ]
- 11500222MB1959811F/2025-00359
- [ 发文字号 ]
- 綦环罚〔2025〕37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5-09-30
- [ 发布日期 ]
- 2025-09-30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陈森林)
当事人姓名:陈森林
身份证号码:5002**********47X
住址:重庆市铜梁区安居镇杨乐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局于2025年7月7日、7月8日、7月14日、8月4日对陈森林及其所在单位重庆生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陈森林及重庆生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陈森林所在单位重庆生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2025年3月16日至19日对重庆旗能电铝有限公司电解烟气净化2#废气排放口CEMS开展72小时调试检测时,未按照相关规范采集有效颗粒物样品,私自伪造了9组颗粒物样品送样检测,检测结果作为该废气排放口颗粒物CEMS相关校准现场检测数据,编入了重庆生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25年3月29日出具的《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72小时调试检测报告》中,并于2025年4月1日根据此份调试检测报告计算结果修改了重庆旗能电铝有限公司电解烟气净化2#废气排放口在线监测设备参数(K值、速度场系数),重庆生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作为重庆旗能电铝有限公司在线监测设备的维护、运营单位,上述行为构成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环境违法行为,陈森林为重庆生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5年7月2日、7月7日我局对重庆旗能电铝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复印件各1份;
2.2025年7月2日我局对重庆旗能电铝有限公司环保管理岗工作人员徐*奇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附徐*奇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复印件);
3.2025年7月8日我局对陈森林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附陈森林本人授权委托书复印件);
4.2025年7月14日我局对重庆生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技术员陈*秋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附陈*秋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复印件);
5.2025年7月14日我局对重庆生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技术员郭*兴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附郭*兴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复印件);
6.2025年7月14日我局对陈森林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
7.2025年7月14日我局对重庆旗能电铝有限公司脱硫管理岗工作人员曹*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附曹丹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复印件);
8.2025年7月22日我局对重庆生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运维技术员伍*程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附伍*程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复印件);
9.2025年8月4日我局对陈森林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
10.2025年8月5日我局对重庆微克佳环境监测有限公司技术负责人周*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附周*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复印件);
11.2025年7月7日、7月9日、8月5日重庆旗能电铝有限公司提供的《重庆旗能电铝有限公司在线监测系统运营维护维修合同》、《重庆旗能电铝有限公司在线监测系统运营维护维修合同补充协议(四)》、《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72小时调试检测报告》、《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台账(废气)CEMS日巡检记录表(2025年3月16日、3月20日)》、《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运行管理台账G.1完全抽取法CEMS日常巡检记录表(2024年11月8日-12月30日)》、《检测报告》(报告编号:重庆索奥(2025)第环300-1号)复印件各1份;
12.2025年8月5日重庆微克佳环境监测有限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微克佳(检)字〔2025〕第SY03010号)、《委托送样样品交接记录表》、《有组织废气颗粒物测试记录》、《检测业务委托单》、《营业执照》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各1份;
13.025年7月4日重庆旗能电铝有限公司提供的OA系统工作板块《工作留言截图》复印件1份;
14.2025年7月14日重庆生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生图科技微信工作群聊天截图》复印件1份;
15.2025年7月22日重庆生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旗能电铝(铝厂)在线监测维护群微信工作群聊天截图》复印件1份;
16.2025年7月7日我局对重庆旗能电铝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视听资料1份;
17.2025年7月9日我局调取的重庆旗能电铝有限公司电解铝净化烟气2#排口采样平台视频监控资料1份;
18.2025年8月12日我局对重庆生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綦环改〔2025〕32号)及送达回证复印件1份;
19.2025年 8月21日重庆生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重庆旗能电铝有限公司烟气在线监测系统调试整改报告》复印件1份;
20.2025年7月8日重庆生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814570993)复印件1份;
21.2025年7月8日陈森林提供的本人身份证(身份证号码:50022419930201547X)复印件1份。
证据1、3、11、17、20、21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生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陈森林,且我局对重庆生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陈森林的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证据1-16证明重庆生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作为重庆旗能电铝有限公司在线监测设备的维护、运营单位,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违法事实真实存在,陈森林为重庆生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证据18-19证明重庆生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整改情况和陈森林的裁量情节。
重庆生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主要负责人陈森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技术单位、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不得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有关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24日向重庆生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陈森林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綦环罚告〔2025〕41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陈森林在告知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明确声明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我局认为:重庆生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作为重庆旗能电铝有限公司在线监测设备的维护、运营单位,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已违反《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陈森林,作为重庆生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又是该公司运维主管,是该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也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遵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附件1《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确定陈森林的裁量因子如下:一、个性裁量因子:1.项目类型:报告书(钢铁、石化、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冶炼、印染、染料、水泥、煤电、陶瓷、采矿、放射性、危废经营、平板玻璃、垃圾焚烧发电,“两高”项目)(裁量等级5);2.行为类型: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缺陷、遗漏、抄袭或者虚假,导致出具的文件有重大失实、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的(裁量等级3);二、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的(裁量等级1);2.两年内受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裁量等级1);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三、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2);2.社会影响力:个体工商户和一般自然人(裁量等级-2);3.主观过错程度:过失(裁量等级-1),经代入裁量公式计算,我局决定对重庆生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陈森林本次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47969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陈森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47969元(大写:肆万柒仟玖佰陆拾玖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入区财政专项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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