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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222MB1959811F/2025-00360
  • [ 发文字号 ]
  • 綦环罚〔2025〕38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5-09-29
  • [ 发布日期 ]
  • 2025-09-30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壳牌能源有限公司綦江花坝加油站)

    

当事人名称:重庆壳牌能源有限公司綦江花坝加油站

负责人:杨祥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842668053

地址: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花坝六社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局于202576日对重庆壳牌能源有限公司綦江花坝加油站进行了调查,发现重庆壳牌能源有限公司綦江花坝加油站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7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重庆壳牌能源有限公司綦江花坝加油站进行现场检查,该加油站正常营业,在用汽油加油机2台、汽油加油枪8把、汽油储油罐2个;检查时,四川铭翔鸿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我局委托同步对该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进行了检测,检测报告(报告编号:YQHSJC2025070009)显示,该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卸油口92#法兰连接处(上方)油气泄漏浓度检测结果均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中相关限值要求。上述行为构成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576日我局对重庆壳牌能源有限公司綦江花坝加油站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附现场负责人李*丽身份证复印件);

2.2025728日我局对重庆壳牌能源有限公司綦江花坝加油站站长陶*婷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附陶*婷身份证复印件、任命书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该加油站负责人杨*红身份证复印件);

3.2025710日四川铭翔鸿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YQHSJC2025070009)及送达回证1份;

4.2025725日四川铭翔鸿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油气回收多参数检测仪检测数据报表》、《现场检测通知单》、《花坝加油站油气回收检测要求业主配合的告知书》、《加油站基本信息》和《密闭性检测记录表》等检测分析记录、采样人员《上岗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

5.2025725日我局提取的与四川铭翔鸿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检测委托合同》复印件1份;

6.202584日重庆壳牌能源有限公司綦江花坝加油站提供的《重庆壳牌能源有限公司綦江花坝加油站76日销售数量及金额》打印件1份;

7.202576日我局对重庆壳牌能源有限公司綦江花坝加油站现场检查时拍摄的视听资料1份;

8.2025728日重庆壳牌能源有限公司綦江花坝加油站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证书编号:915000005842

668053001U)部分复印件1份;

9.2025810日我局提取的重庆壳牌能源有限公司綦江花坝加油站《行政处罚决定书》(綦环执罚〔202453号)复印件1份;

10.2025730日我局对重庆壳牌能源有限公司綦江花坝加油站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綦环改〔202531号)及送达回证1份;

11.2025820日我局对重庆壳牌能源有限公司綦江花坝加油站复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12.2025820日重庆壳牌能源有限公司綦江花坝加油站提供的《检测报告》(成思检〔2025〕第0132号)复印件1份;

13.2025728日重庆壳牌能源有限公司綦江花坝加油站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84266

8053)复印件1份。

证据1713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壳牌能源有限公司綦江花坝加油站,且我局对重庆壳牌能源有限公司綦江花坝加油站的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证据1-7证明重庆壳牌能源有限公司綦江花坝加油站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违法事实真实存在。

证据8-12证明重庆壳牌能源有限公司綦江花坝加油站的裁量情节和整改情况。

重庆壳牌能源有限公司綦江花坝加油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有关规定。

我局于2025922日向重庆壳牌能源有限公司綦江花坝加油站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綦环罚告〔202536号),告知陈述申辩权。

重庆壳牌能源有限公司綦江花坝加油站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我局认为:重庆壳牌能源有限公司綦江花坝加油站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遵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附件1《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确定重庆壳牌能源有限公司綦江花坝加油站的裁量因子如下::一、个性裁量因子:1.排污单位管理类别:简化管理(裁量等级2);2.管理要求:已安装并使用油气回收装置,但不规范的(裁量等级1);二、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1次(裁量等级2);2.两年内受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裁量等级1);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三、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2);2.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裁量等级0);3.主观过错程度:过失(裁量等级-2),经代入裁量公式计算,我局决定对重庆壳牌能源有限公司綦江花坝加油站本次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42680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重庆壳牌能源有限公司綦江花坝加油站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42680元(大写:肆万贰仟陆佰捌拾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入区财政专项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2025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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