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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强制
- [ 索引号 ]
- 11500222MB1959811F/2025-00362
- [ 发文字号 ]
- 綦环罚〔2025〕40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5-09-29
- [ 发布日期 ]
- 2025-09-30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綦强摩托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何莫贵)
当事人名称:重庆綦强摩托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莫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MAD795BXXF
地址:重庆市綦江区金福大道48号(自主承诺)
当事人姓名:何莫贵
身份证号码:5115**********71
住址:四川省高县庆岭乡莲花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局于2025年5月26日对重庆綦强摩托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重庆綦强摩托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重庆綦强摩托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綦强摩配减震筒生产项目”配套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经查,何莫贵为重庆綦强摩托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5年5月26日我局对重庆綦强摩托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附现场负责人张*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2.2025年6月5日我局对重庆綦强摩托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莫贵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3.2025年5月26日、6月5日重庆綦强摩托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分别提供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书》(渝(綦)环准〔2024〕041号)、《綦强摩配减震筒生产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綦强摩配减震筒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及国家排污许可证申报技术服务合同书》及《排污许可证申领告知书》复印件各1份;
4.2025年8月13日重庆綦强摩托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提供的《重庆綦强摩托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送货单)(2024年12月27日-2025年5月23日)》复印件1份;
5.2025年5月26日我局对重庆綦强摩托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照片和视听资料各1份;
6.2025年8月13日我局在信用中国(重庆)网站提取的重庆綦强摩托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1份;
7.2025年7月15日我局对重庆綦强摩托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綦环改〔2025〕28号)及送达回证1份;
8.2025年8月1日我局对重庆綦强摩托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9.2025年8月20日我局提取的重庆綦强摩托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索赔启动表》、《生态环境损害调查情况登记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意见》及《索赔终止登记表》复印件各1份;
10.2025年5月26日重庆綦强摩托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MAD795BX
XF)复印件1份;
11.2025年6月5日重庆綦强摩托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莫贵提供的本人身份证(身份证号码:5115**********71)复印件1份。
证据1、5、10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綦强摩托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且我局对重庆綦强摩托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证据1-5证明重庆綦强摩托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建设项目配套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违法事实真实存在。
证据2、11证明何莫贵为重庆綦强摩托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证据6-9证明重庆綦强摩托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何莫贵的裁量情节和整改情况。
重庆綦强摩托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何莫贵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有关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22日向重庆綦强摩托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何莫贵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綦环罚告〔2025〕38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重庆綦强摩托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何莫贵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局认为:重庆綦强摩托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綦强摩配减震筒生产项目”配套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已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何莫贵,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遵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附件1《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确定重庆綦强摩托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的裁量因子如下:一、个性裁量因子:1.项目环评类型:报告表(裁量等级1);2.污染治理建设情况:部分建成(裁量等级2);二、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的(裁量等级1);2.两年内受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裁量等级1);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三、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2);2.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裁量等级0);3.主观过错程度:故意(裁量等级1);同时,确定重庆綦强摩托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何莫贵的裁量因子如下:一、个性裁量因子:1.项目环评类型:报告表(裁量等级1);2.污染治理建设情况:部分建成(裁量等级2);二、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的(裁量等级1);2.两年内受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裁量等级1);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三、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2);2.社会影响力:个体工商户和一般自然人(裁量等级-2);3.主观过错程度:故意(裁量等级1),经代入裁量公式计算,我局决定对重庆綦强摩托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本次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236000元,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何莫贵处罚款52750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重庆綦强摩托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何莫贵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重庆綦强摩托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处罚款236000元(大写:贰拾叁万陆仟元整)。
2.对重庆綦强摩托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何莫贵处罚款52750元(大写:伍万贰仟柒佰伍拾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入区财政专项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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