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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222MB1959811F/2025-00378
  • [ 发文字号 ]
  • 綦环罚〔2025〕41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5-10-17
  • [ 发布日期 ]
  • 2025-10-22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市綦江区连城建材有限公司)


当事人名称:重庆市綦江区连城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祖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774885711L

地址: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办事处春灯村九社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局于2025526日对重庆市綦江区连城建材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重庆市綦江区连城建材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监测站于2025526日对重庆市綦江区连城建材有限公司外排的有组织废气开展现场执法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隧道窑烟囱排放口(DA001)排放废气中二氧化硫浓度为180mg/m3、颗粒物排放浓度为45.4mg/m3,分别超过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的0.20倍和0.51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5526日我局对重庆市綦江区连城建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5619日我局对重庆市綦江区连城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祖栋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附李祖栋身份证复印件);

3.2025611日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綦环(监)字〔2025〕第ZF-46号)及送达回证1份;

4.2025627日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监测站提供的《监测报告》(綦环(监)字〔2025〕第ZF-46号)原始记录复印件1份;

5.2025619日重庆市綦江区连城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书》(渝(綦)环准〔2012019号)、《重庆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渝(綦)环验〔201306号)、《排污许可证(副本)》(证书编号:91500222774885711L001V)(部分)复印件各1份;

6.2025619日重庆市綦江区连城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重庆市綦江区连城建材有限公司生产记录(20255月)》复印件1份;

7.2025619日重庆市綦江区连城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焙烧窑烟气脱硫除尘系统运行记录(2025524-527日)》复印件1份;

8.2025526日我局对重庆市綦江区连城建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重庆市綦江区连城建材有限公司现场监测所拍摄的照片和视听资料各1份;

9.2025815日我局在信用中国(重庆)网站提取的重庆市綦江区连城建材有限公司《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打印件1份;

10.202577日我局对重庆市綦江区连城建材有限公司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綦环改〔202526号)及送达回证1份;

11.2025627日重庆市綦江区连城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重庆市綦江区连城建材有限公司关于废气超标的整改报告》、《监测报告》(渝久(监)字〔2025〕第WT712号)复印件各1份;

12.202578日我局对重庆市綦江区连城建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13.2025912日重庆市綦江区连城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生态环境损害简易鉴定评估委托协议》、《重庆市綦江区连城建材有限公司涉嫌超证排放污染物造成大气生态环境损害专家评估意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票据号码:0087388208)各1份;

14.2025619日重庆市綦江区连城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774885711L)复印件1份。

证据13814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市綦江区连城建材有限公司,且我局对重庆市綦江区连城建材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证据1-8证明重庆市綦江区连城建材有限公司超过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的违法事实真实存在。

证据9-13证明重庆市綦江区连城建材有限公司的裁量情节和整改情况。

重庆市綦江区连城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有关规定。

我局于2025929日向重庆市綦江区连城建材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綦环罚告〔202539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重庆市綦江区连城建材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局认为:重庆市綦江区连城建材有限公司超过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已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遵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附件1《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确定重庆市綦江区连城建材有限公司的裁量因子如下:一、个性裁量因子:1.超标因子个数:2个(裁量等级2);2.废气类别: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3);3.超标状况:超标不足1倍(裁量等级1);4.小时烟气流量(气):10万标立方米以上不足20万标立方米(裁量等级4);5.大气超标排放时期敏感度:一般时期(裁量等级1);二、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的(裁量等级1);2.两年内受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裁量等级1);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三、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2);2.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裁量等级0);3.主观过错程度:过失(裁量等级-2),但因该公司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责任,符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责任的;……”的有关情形和该条第二款“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以内执行。”的有关规定,经代入裁量公式计算,我局决定对重庆市綦江区连城建材有限公司本次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378880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重庆市綦江区连城建材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378880元(大写:叁拾柒万捌仟捌佰捌拾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入区财政专项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2025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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