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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2MB1959811F/2023-00036 [ 发文字号 ] 綦环执罚〔2023〕3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3-02-07 [ 发布日期 ] 2023-02-10

綦环执罚〔2023〕3号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重庆王锋包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渝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60QWA00G

地址: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桥河工业园区A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于2022114重庆王锋包装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重庆王锋包装有限公司废水一体化处理设施未运行,并将本应循环使用不外排的生产废水通过管道排入园区污水收集管网,最终进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属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外排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浓度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限值7.02倍。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2114日对重庆王锋包装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勘验图1份;

2.2022129日、1214日对重庆王锋包装有限公司负责人肖林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附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3.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綦环监字[2022]ZF-47号)1份;

4.由重庆王锋包装有限公司提供的包装制品加工项目《环评批准书》(渝綦环准〔2020068号)、《环境影响报告表》、《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复印件各1份;

5.由重庆王锋包装有限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编号:91500222MA60QWA00G001Z)复印件1份;

6.由重庆王锋包装有限公司提供的《环保措施及排水管网图》、《管网图》和《雨污排水竣工总平面布置图》复印件各1份;

7.由重庆王锋包装有限公司提供的《厂房租赁合同书》、《危险废弃物处置协议书》复印件各1份;

8.由重庆王锋包装有限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复印件4份;

9.由重庆王锋包装有限公司提供的《力帆成品月报表》(20211-202212月)复印件1份;

10. 2022114日对重庆王锋包装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现场图片6张及的视听资料1份。

11.由重庆王锋包装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统一信用代码:91500222MA60QWA00G)。

证据11011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王锋包装有限公司,且我队对重庆王锋包装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证据1-11证明重庆王锋包装有限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且外排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浓度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限值7.02倍。

重庆王锋包装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队于2023118日向重庆王锋包装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綦环执罚告〔20233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重庆王锋包装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队认为:重庆王锋包装有限公司废水一体化处理设施未运行,并将本应循环使用不外排的生产废水通过管道排入园区污水收集管网,最终进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外排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浓度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限值7.02倍,其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重庆市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渝环〔201977附件),本案属“(一)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超标排放污染物”、“(3)排放一般工业废水的”,应处“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款,考虑重庆王锋包装有限公司违法行为带来的危害后果、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且为初犯,我队根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201977)第七条,结合本案实际予以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1. 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我队决定对重庆王锋包装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310000.00元(大写:拾壹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队领取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入区财政专项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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