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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222MB1959811F/2025-00407
  • [ 发文字号 ]
  • 綦环罚〔2025〕43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5-11-10
  • [ 发布日期 ]
  • 2025-11-12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郭成平)

     

当事人姓名:郭成平

身份证号码:5102************37

住址:重庆市沙坪坝区显丰大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局于2025629日、79日对郭成平及其所在单位重庆松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郭成平及其所在单位重庆松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629日,重庆松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承建的重庆外语外事学院(綦江校区)校园五期AB地块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使用挖机进行开挖作业时,未对开挖等施工作业面(点)进行封闭施工,未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场内道路也未采取冲洗、洒水等控尘降尘措施,上述行为构成施工单位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郭成平为其所在单位重庆松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述承建项目的项目经理,也是该项目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人,为其所在单位本次环境违法行为的主要责任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5629日我局对重庆松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现场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附现场负责人杨*里身份证复印件、工作证明);

2.202579日我局对郭成平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附郭成平本人工作证明、授权委托书);

3.20251028日重庆松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重庆外语外事学院(綦江校区)校园五期AB地块建设总承包合同》(合同编号:CW-CQ-20250425-031)部分复印件1份;

4.2025629日我局对重庆松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现场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视听资料1份;

5.20251028日我局对重庆松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綦环改〔202539号)及送达回证1份;

6.20251029日我局对重庆松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现场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7.20251031日我局在信用中国(重庆)网站提取的重庆松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打印件1份;

8.202579日重庆松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203406633E)复印件1份;

9.202579日郭成平提供的本人身份证(身份证号:5102************37)复印件1份。

证据1-3489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松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郭成平,且我局对重庆松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郭成平的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证据1-4证明重庆松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违法事实真实存在,郭成平为重庆松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次环境违法行为的主要责任人。

证据5-7证明重庆松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郭成平的裁量情节和整改情况。

重庆松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主要责任人郭成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防治扬尘污染:(一)按照技术规范设置围墙或者硬质围挡封闭施工,硬化进出口及场内道路并采取冲洗、洒水等措施控制扬尘。……(六)对开挖、爆破、拆除、切割等施工作业面(点)进行封闭施工或者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的有关规定。

我局于20251031日向郭成平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綦环罚告〔202543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郭成平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局认为:重庆松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重庆外语外事学院(綦江校区)校园五期AB地块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已违反《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的相关规定,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郭成平作为该公司重庆外语外事学院(綦江校区)校园五期AB地块建设项目的项目经理,也是该项目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人,为该公司本次环境违法行为的主要责任人,也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遵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附件1《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确定郭成平的裁量因子如下:一、个性裁量因子:无;二、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的(裁量等级1);2.两年内受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裁量等级1);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三、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2);2.社会影响力:一般自然人(裁量等级-2);3.主观过错程度:故意(裁量等级1),经代入裁量公式计算,我局决定对郭成平本次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5000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和该条第三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郭成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入区财政专项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2025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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