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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
- [ 索引号 ]
- 11500222MB1959811F/2025-00413
- [ 发文字号 ]
- 綦环罚〔2025〕44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5-11-18
- [ 发布日期 ]
- 2025-11-18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市康锐农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名称:重庆市康锐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锦月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MAAC24DHXB
地址: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通惠大道20号红星美凯龙
生活广场3幢8-18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局于2025年8月6日对重庆市康锐农业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重庆市康锐农业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康锐农业有限公司“三江街道现代化生猪养殖基地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5年8月6日我局对重庆市康锐农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5年8月6日我局对重庆市康锐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锦月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附任锦月身份证复印件);
3.2025年8月25日我局对重庆市康锐农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员任*钦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附任*钦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4.2025年8月25日重庆市康锐农业有限公司提供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书》(渝(綦)环准〔2020〕071号)、《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同意三江街道现代化生猪养殖基地项目主业变更备案的复函》、《重庆市綦江太源商贸有限公司三江街道现代化生猪养殖基地项目重大变动界定申请报告技术评审会专家组意见》、《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同意三江街道现代化生猪养殖基地项目主业变更的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委托合同》复印件各1份;
5.2025年8月27日重庆市綦江区三江街道产业发展服务中心提供的《重庆市康锐农业有限公司情况说明》复印件1份;
6.2025年8月6日我局对重庆市康锐农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视听资料1份;
7.2025年9月20日我局提取的重庆市康锐农业有限公司《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群众来电投诉举报等事项登记表》复印件1份;
8.2025年8月29日我局对重庆市康锐农业有限公司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綦环改〔2025〕33号)及送达回证1份;
9.2025年9月28日我局对重庆市康锐农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有关《行政检查审批表》(编号:即查2025021号)、《行政检查通知书》(编号:即检(通)〔2025〕021号)、《行政检查情况记录表》(编号:即查2025021号)各1份;
10.2025年8月6日重庆市康锐农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MAAC24DHXB )复印件1份。
证据1、4、6、10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市康锐农业有限公司,且我局对重庆市康锐农业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证据1-6证明重庆市康锐农业有限公司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违法事实真实存在。
证据7-9证明重庆市康锐农业有限公司的裁量情节和整改情况。
重庆市康锐农业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有关规定。
我局于2025年11月10日向重庆市康锐农业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綦环罚告〔2025〕44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重庆市康锐农业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局认为:重庆市康锐农业有限公司“三江街道现代化生猪养殖基地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已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遵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附件1《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确定重庆市康锐农业有限公司的裁量因子如下:一、个性裁量因子:1.项目环评类型:报告书(裁量等级2);2.污染治理建设情况:已建成(裁量等级1);二、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的(裁量等级1);2.两年内受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裁量等级1);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三、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2);2.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裁量等级0);3.主观过错程度:故意(裁量等级1),经代入裁量公式计算,我局决定对重庆市康锐农业有限公司本次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295000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重庆市康锐农业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295000元(大写:贰拾玖万伍仟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入区财政专项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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